❶ 我想問一下,本人因公司周轉問題向銀行貸款了220萬但虧損太嚴重了到現在都周轉不開了妻子在剛剛貸款下
妻子是否承擔債務取決於當時的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中對該貸款償還的分配問題,如果提及全部貸款由你來償還,那麼前妻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如果銀行通過一些渠道獲知貸款回收無望可能會以貸款詐騙罪等罪名對你進行起訴,銀行催收人員配合經偵、公安、法院等部門不斷對你施加壓力,看你的表述該筆貸款應當在你個人名下,那麼通常的結果是立案後開庭前會進入調解程序,作為借款人大多都是乖乖的將錢湊上,至於你目前沒有還款能力,看看到時如何與銀行協調,看看能否按月償還利息以暫緩銀行方面的相關處理。
❷ 騙取貸款罪該如何認定
被告人李某某在誤信某集團公司有能力歸還貸款的情況下,同意了該公司提出的通過被告人以虛假循環貿易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供其使用的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於是就採用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和虛假合同等方法,隱瞞公司巨額虧損以及虛假循環貿易的事實,騙得銀行貸款千萬余元,並造成銀行最終經濟損失上千萬。該案的處理,涉及到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是以騙取貸款罪認定還是以貸款詐騙罪論處,抑或是其他罪名。
❸ 如果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項目騙取銀行貸款。請問會構成什麼罪這個主體是單位的。
詐騙罪。具體辦事的人付主要責任,領導付領導責任。若能有證據表明領導是犯罪主腦,由領導付主要責任,辦事人付此要責任。
❹ 賭博欠錢後,以公司資金周轉為由去借錢,借錢人認為他父親後借錢給他,為高利貸。後還不起。算詐騙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❺ 以公司周轉為名借款,現公司倒閉了,這是詐騙行為嗎
首先你得查查這家所謂的公司是否在商務部有注冊如果是沒有注冊的皮包公司那肯定是詐騙了其次即使是在商務部注冊過的公司資金周轉不開也應當首選銀行貸款。向私人借錢的應當有相關的借據合同等書面材料還要經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❻ 企業老闆要騙取貸款,知情會計會犯罪嗎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知情會計參與犯罪一樣按法行事。
❼ 公司員工涉嫌騙取貸款罪的,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把他送走的責任
❽ 單位騙取貸款到底定什麼罪呀 謝謝 ~
如果貸款到期拖欠不還,還只是民事經濟糾紛問題;如果存在惡意欺瞞詐騙行為,那就是刑事犯罪了,是詐騙罪。
單位騙取貸款,這種行為要多方面分析,偽造財務報表,虛假不動產抵押等,銀行在審查時,也存在審查不嚴,監管不到位的失職行為,才導致國家和集體財產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