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典當行如何向銀行貸款
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後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2. 典當行能從商業銀行貸款嗎
只要有合法合規的手續就可以,小貸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都可以從銀行申請貸款。
3. 典當行能從商業銀行貸款嗎
按揭車可以辦理,但是車子需要由典當行保管。
4. 典當公司如何從銀行獲得貸款融資
作為一個沒有上市的公司,怎麼來融資呢? 聯系機構投資者融資、戰略投資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
5. 用典當行急所有手續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嗎
銀行不接受二次抵押 典當行大多可以接受的。基本按照房屋價值打一個折扣(比如六折)然後減去未還按揭部分來作為典當的金額上限。
6. 銀監會對典當行名下的房產可以向銀行貸款嗎
2020年5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38號)(下文簡稱《通知》),該《通知》系銀保監會自2018年取得典當行業監管權後,發布的涉及典當業務內容的重要文件,對典當行的管理、運營以及典當業務,都將有深遠的影響,作者就《通知》的部分內容進行簡要解讀。
一、典當行行政審批的變更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和《關於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32號),關於將典當行行政審批調整為後置審批。
《通知》規定,典當行可以先領取營業執照,即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處辦理完成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典當經營許可證》。
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先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才能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即採取行政審批前置程序。
筆者認為,《通知》規定將典當行業的行政審批變更為後置審批,在行政辦事效率上確有提高,但也存在小部分違規機構,在尚未辦理《典當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前,以營業執照為依據,進行違規經營可能性,需要對此加大懲處力度,以防止出現金融亂象。
二、突出強調依法合規經營
在當前進行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司法機關對「套路貸」、「砍頭息」、非法放貸以及違法催收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並發布了專項司法文件予以規范。
《通知》在此著重強調,是因為在已有的案件中,小部分典當行涉及這些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典當行業新的監管機關,有必要著重強調此紅線與底限,讓從業者存有敬畏之心。
三、強調典當行業回歸本源
《通知》直接指出「典當行應當回歸民品典當業務本源,逐步壓縮房地產典當業務比重,專注細分領域,提升鑒定評估能力,培育差異化、特色化競爭優勢。」
典當行業自中國南北朝出現以來,是當下最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形態,其主要表現為以土地、房產為典權標的和以民品為當權標的的金融機構。
新中國成立後,典權沒有被我國立法界予以認可,僅僅在少部分司法文件中出現,但以民品為標的的當權,卻得到充分的發揮,特別是《擔保法》施行後,典當行具體以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形式,作為權利保障。
在當下中國的金融和類金融體系中,典當行應當是最具有民品優勢的金融機構,其對古玩字畫、民用商品的融資,提供了重要渠道。
同時,在中央堅持「房住不炒」的政策方針下,傳統的意義上的房產抵押典當業務,也應當受到限制與規范,《通知》即用「逐步壓縮房地產典當業務比重」的方式,表明了銀保監對房產抵押典當的態度。
四、合理確定息費
1、將當金利率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進行捆綁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通知》規定,將當金利率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進行捆綁折算。
2、綜合費強調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收取
《通知》規定,綜合費應當是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收取,即沒有提供相應的實際服務,就不能收取綜合費。同時《通知》規定,綜合費不能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五、對絕當物的處置上有調整
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往絕當物的處置分為五種情形: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如今《通知》規定,「典當行應當採用協議折價或者協議拍賣、變賣的方式及時處理絕當物,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拍賣、變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變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應當繼續向當戶追償。」
即往後在絕當物的處置上,不再區分絕當物估價金額大小要求,統一要求典當行對絕當物採取協議折價或協議拍賣、變賣的處理方式,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多退少補」。即拍賣、變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變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應當繼續向當戶追償。
筆者對此,有些異議。
《典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絕當物,損溢自負。系我國歷史上當權的具體行使表現,即《物權法》中明確禁止的流質行為,即當物絕當後,當物所有權歸典當行,以物抵債方式實現債權回收。
當權是極其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利形式,也是典當行賴以存在的兩大權利基礎之一。誠然,如果將當權的適用范圍無限擴大,可能有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典當管理辦法》制定時,對其范圍規定為估值3萬元的標准,防止典當行的權利濫用,同時也是保留中國傳統典當存續的傳統權利。某種程度上,筆者認為,這種當權應當屬於中國的非遺之一。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規范當權,但不能否定當權存在的合理性。
7. 典當行是否可以做貸款業務
理論上可以。
引用《典當管理辦法》第44條:「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後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也就是說,典當行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
但是事實上,銀行的風控對於典當企業比較敏感,一般不會予以發放貸款。
當然也要看典當行所在的區域的銀行的經營思路以及理念。此外,既然涉及到了貸款,那麼銀行對於典當行的經營實力在發放貸款時會著重審核。
個人認為,如果銀行准許且企業情況良好的情況下,一般通過母公司或者股東出具擔保(抵押),能夠更容易的獲得銀行發放的貸款。
8. 典當行,能否向銀行申請貸款。能貸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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