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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通知股東的情況下用公司貸款流程

發布時間:2021-05-13 18:10:33

⑴ 我和幾個朋友開了一家公司 我是小股東 公司法人在沒有股東大會的情況下,拿公司抵押貸款 而且錢本沒

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可以要求撤銷該公司決定

⑵ 公司在沒有法人和股東簽字,只有公章的情況下能不能貸款

以銀行要求為准。
銀行通常為了保障資金安全,會要求法人和股東簽字的;
除了要求簽字,還會要求對公司進行資產調查,要求公司提供擔保。
詳詢銀行。

⑶ 如果股東在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借款,非股東法人代表沒有簽字,但有公司的蓋章,借款是否有效

按照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如果該借款沒有打到公司賬號,則可能該借款不生效。
即使最終法院認定借款有效,由公司承擔責任,與法人代表沒有關系,公司在償還借款後可以向股東追償。

⑷ 在所有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

從目前看,你們公司可能要背這筆債務,問題在哪呢,因為法定代表人對外行使的行為代表了公司,所以現在公司有必要償還這筆錢,但是法定代表人此行為非為公司的利益,那麼,你們可以從其股份權益中扣除此部分費用,跟其繼承人打官司要求從遺產中求償

⑸ 公司股東在法人和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拿公司營業執照去貸款,法人個不知情股東該怎麼辦😱

你好,股東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如果該股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無權以公司名義貸款。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股東無權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貸款仍然貸款,則銀行不構成善意,該貸款合同無效,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該股東在貸款時,銀行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股東無權代表公司貸款,則銀行屬於善意第三人,貸款合同有效,公司需要向銀行承擔還款義務,公司還款後,可以向該股東追償。股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向銀行貸款時沒有提供股東會決議即擅自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對此負有合理審查義務,現在銀行沒有審查,把錢貸給了你們公司,具有一定過失,你們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貸款合同無效,公司不負有還款義務,只能向該股東主張還款。當然,你們公司也可以在事後選擇追認,承認該貸款合同有效。

⑹ 公司法人代表將公司財產抵押到銀行貸款,未告知其他股東,,得到貸款後沒有使用在公司,該行為是否違法

以公司財產抵押的,應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否則即違法。

⑺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沒通知股東的情況下用公司貸款流程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⑻ 公司大股東在小股東不知情情況下向銀行貸款,後來還不上貸款,請問小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小股東以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不一定要通知所有股東,只要佔股份絕大多數的股東知道並且同意即可。如果貸款行為違法的話,小股東可以就其損失向大股東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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