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對外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章程沒有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對外借款,會對公司的經營及日常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決議通過才行。董事長個人無權作出決定,影響互股東的利益,除非開始時候就授權過給他。希望對你有幫助。
㈡ 公司到銀行貸款前需要提供股東會決議嗎
公司貸款需要的資料:
1.營業執照,公章。
2.公司章程。
3.股東會決議。
㈢ 公司還股東的借款要經理股東會嗎
這個當然要經過股東會啦,涉及到每個股東利益,而且股東們有知曉情況的權利
㈣ A公司的股東是B公司,需要貸款,還需不需要股東會決議,如果需要,具體怎麼寫
母子公司關系具有多種含義,一般以會計上是否作為合並會計報表作為母子公司關系標志,即絕對控股或通過協議安排等方式實質控制該公司等。至於子公司重大事項決議權屬於公司內部事務,一般要看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的規定。但對外來說,有法律效力的是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對銀行來說,一般是要求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但具體還是要看銀行的具體規定。
㈤ 合資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嗎
只要是兩個及以上股東的公司必須成立股東會。
只有一人公司,也就是自然人獨資或者是法人獨資的公司不用設立股東會。
剩餘的公司都有股東會或者是股東大會。
這是股東對於公司事務進行決定。
㈥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6)合資公司貸款需要過股東會嗎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㈦ 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貸款是需要董事會同意的,而不是股東的,
㈧ 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申請貸款需要誰決議,是否必須是股東會決議依據是什麼
您好 公司法裡面有明確規定 公司重大決定決議應該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申請貸款是屬於重大事項理應有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議。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㈨ 控股股東借款給公司用於經營還款時要經過股東會嗎
《公司法》沒有明確要求,具體看公司章程如何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