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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貸款和監事有關嗎

發布時間:2023-03-07 10:11:37

1. 法人貸款後還不上,監事有責任嗎

公司法人貸款還不上,如果是做了違法事情,監事人有責任,監事人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2. 法人貸款後還不上,監事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貸款還不上,如果是做了違法事情,監事人有責任,監事人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貸款,如果他還不出,監事或者股東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一、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貸款,由法定代表人自行償還;二、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貸款,一般由公司償還,監事一般不承擔還款責任。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只要股東出資完畢,或補足出資,亦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監事、股東為擔保人,則要承擔還款責任

4. 公司貸款和監事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公司進行貸款一般是用作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一般是由股東大會進行決策,監事可能參與決策,但一般不負主要責任。監事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 公司監事和公司貸款有關系嗎

公司監事和公司貸款沒有直接關系。

1、公司貸款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公司監事不參入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所以公司監事和公司貸款沒有直接關系。

2、公司監事如果是公司股東,則應該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公司貸款會影響公司監事的利益。


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6. 公司貸款,監事有沒有責任

公司貸款監事一般都是沒有責任的監事只是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監管,但是監管不意味著他是公司股東。因為公司有的監事和董事,他是獨立監事,獨立董事,他並不是公司的股東,他只是以一個公司外人員的身份進入公司的管理層而已。

因為有好多大學的教授,還有一些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士,會認某一個公司的監事獨立董事來對公司的某些活動進行一定的經營。當然公司該給的錢也會給,然後藉助這個人本身的才能或者社會上的人脈,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一個更好的監督以及引導作用,這是一個雙方互惠互利的過程,但是監事一般都不附帶債務的連帶責任。因為承擔債務的承擔責任的都是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擁有者,擁有公司股份的這些人。

7. 如果公司欠銀行貸款監事有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在設立的時候,要設置監事會,如果規模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要有監事履行監事會的職責。監事會或者監事具有一定的職責,監事需要正確履行其職責,公司欠款監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監事只是公司設立時的一個職位或者部門。如果公司法人做了違法事情監事人有責任,監事人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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