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有一套按揭的房子想賣,需要什麼流程!
按揭房買賣如下:
有貸款的二手房可以經過銀行的同意後辦理一些手續就可以把按揭的房子進行買賣。
其實這是一種轉按揭的行為。
轉按揭就是個人住房轉按貸款,個人住房轉按貸款是指已在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向原貸款銀行要求延長貸款期限或將抵押給銀行的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轉按揭的業務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2、買方、賣方、律師事務所三方簽訂《轉按揭交易安全保證合同》;
3、買方交納房屋價格30%的首付款(按交易價格與評估價格孰低的原則,一年內免評估,以原購買價為准);
4、賣方的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提前一次性還款的確認函(包括所欠資款本息、還款帳號);
5、買方據前述文件及個人資信文件向貸款銀行申請二手房按揭貸款(提出貸款申請,律師初審,銀行復審);
6、賣方向買方實際交付房屋;
7、銀行復審通過後放款,向賣方的銀行劃款;
8、賣方收到款項後,與原貸款行解除貸款合同和抵押登記,與買方、律師一同辦理過戶、並且抵押給買方的貸款銀行;
9、買方的貸款銀行將30%的首付款付給賣方。
㈡ 有抵押的房產如何買賣
二手房交易中,常見的抵押有方式有三種,無論哪種方式的抵押,都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房產證附記頁有抵押登記章部分圖示
二、房屋有抵押,交易需注意什麼?
房屋有抵押,交易時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1.已登記的個人抵押
賣方在個人借貸關系中以房屋作為擔保,出售已設定抵押登記的房屋時,買方應提前要求賣方持房產證及身份證原件到建委核實抵押詳細情況,並簽署“有抵押”版本的《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2.未登記的個人抵押
個別賣方雖然以房屋作為擔保,但並未辦理抵押登記,這種情況比較難核實,需要賣方在出售時主動告知,如賣方故意隱瞞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期限延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如果過戶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仍可導致被查封,限制過戶。因此即使未設定抵押登記,也應簽署“有抵押”版本的《補充協議》,約定賣方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例:甲名下有一套房屋,2015年5月將房屋抵押給了乙銀行。那甲就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房屋就是抵押物。
3.已登記的銀行抵押(按揭)
如果賣方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的房屋,通常下發房產證的時候便已設定抵押登記。賣方需前往銀行核實剩餘未還抵押金額,並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還款解押的具體時間。
註:如果賣方需以買方首付款還款解押,買賣雙方需前往銀行,提前確定好銀行扣款時間,並於扣款前一天將首付款存入還款賬戶,同時買方應要求賣方將銀行卡交由自己保管,最好讓賣方配合將銀行卡密碼變更,並停止該銀行卡網銀業務,防止在銀行扣款前賣方將錢取走、挪作他用的情況發生。
案例:
李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紹下,和買方王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王女士以620萬的價格購買李先生的房屋。當日,王女士即向李先生支付了20萬元定金。
由於李先生出售的該房屋存在兩個抵押權利,抵押權人為某銀行,針對償還貸款解除抵押事宜,李先生和王女士經過再三協商最終達成一致,約定王女士先行向李先生自行支付280萬元首付款用於償還房屋貸款,不足部分由李先生自己補齊,李先生應於2013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手續,如果李先生未在此日期前解除抵押,逾期超過15日的則構成根本違約,王女士有權解除合同,李先生應按照房屋總價款的20%向王女士支付違約金。
買賣合同簽訂後,王女士依約向李先生支付了280萬元首付款,兩個月過去了,但卻遲遲不見某中介通知其辦理過戶手續。幾經詢問才得知,李先生拿到其首付款後,並未去償還貸款,而是用該筆首付款參與了賭博,揮霍一空。
王女士得知此情況後,對李先生失去了信任,決定解約。在某中介公司的協調下,李先生雖然同意解約並返還購房款,但卻不同意支付違約金。於是,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違約金124萬元。
如果賣方使用買方的首付來解抵押,買方一定要通過合同約定及實踐操作,確保相關款項用於還款,不給賣家中間挪用的機會。
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㈢ 我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了,可以出售嗎
可以跟銀行申請就可以了。
貸款二手房買賣流程
1、賣方向銀行提出申請。
2、經銀行審查同意的,由銀行、賣方和買方簽訂協議,銀行同意賣方轉讓住房,賣方承諾將售房款優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並授權銀行從其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直接扣收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買方承諾交易時將房款劃入賣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3、賣方和買方簽訂住房轉讓合同。
4、買方向銀行提出新的貸款申請,貸款額可以為賣方剩餘貸款余額,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貸款額=所購住房市場價格×二手房貸款成數。
5、銀行經審批同意後,與買方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出具同意貸款的承諾函。
6、賣方與買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7、銀行與賣方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同時與買方申辦新的抵押登記手續。
8、銀行對買方發放貸款,根據買方的授權,將貸款劃到賣方開立的賬戶上,然後根據賣方的授權,從賬戶上直接扣收賣方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終止原借款合同。
被抵押了的房子,雖然有受限制,但並不完全限制其買賣。如果賣房人要出售已經被抵押的房屋,可以按照如下兩種方式處理:首先,賣房人應當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如果抵押權人同意賣房人出售已經抵押的房屋,那麼該抵押房屋是可以買賣的。在此種情形下,賣房人出售房屋得到的價款,除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後,剩餘部分歸賣房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賣房人繼續清償。其次,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則賣房人與買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採取由買房人代為先行支付部分購房款,用於賣房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後,抵押權人就可以去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解除抵押的手續,抵押解除後,房屋就可以正常交易,直接過戶給買房人。但是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買賣房屋,賣房人都應當事先如實告知買房人房屋存在抵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㈣ 買二手房,房主有抵押貸款,我應該怎麼辦,才能實現安全交易
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賣方又無力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的情況下,主要有三種方法可以解決:
1、中介墊資解押
這種方式,是房主先找到中介將銀行的放貸還完,然後將房子賣給要買房子的人,收到錢以後他將資金還給中介。
2、轉按揭
轉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為抵押物的房屋,經貸款銀行同意,由房屋的購買人繼續償還出售人未到期的貸款,其實也就是將貸款轉移到買家身上。但這種方法在使用中,受到很多限制,例如買家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房屋屬於公積金貸款等等,目前能做轉按揭的銀行很少。
3、再次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
賣家可以考慮用其名下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向銀行或者資金機構申請抵押貸款,以結清按揭貸款。等買家付了房屋全款之後再還清銀行抵押貸款,但是需要利息或者手續費,這種方式比較保險,且易於操作。
㈤ 貸款的房子如何買賣
如果由代書辦理會比較簡單,就是在簽買賣合約之後,由買方匯錢還給貸款銀行,然後銀行會核發清償證明,代書會拿著清償證明去地政機關塗消,然後再拿著」乾凈」沒有貸款的房屋證明回來,賣方再匯剩下的錢。舉例來說,假設房價200萬,你原本貸款100萬,在簽完買賣契約之後(當然在簽之前,代書會去申請這間房子的資料,上面會註明有無貸款,多少貸款),賣方必須在指定日期之內將100萬先匯給那間銀行還錢,等還錢之後,銀行會開出證明已還清所有款項,代書再帶著證明去地政機關,把這間房子的貸款紀錄消掉,然後帶著新的房子的資料給買方(賣方也必需在場),然後買方會把剩下的錢,匯進賣方指定的帳戶裡面,可能會留一點點尾款,就是用來扣水電費,稅金等等的。
㈥ 怎樣賣掉還有貸款的房子
隨著房價的攀升,按揭貸款買房的人也就越來越多。貸款雖然減輕了我們的購房壓力,但會隨之帶來新的問題:貸款買房一般還貸期限會長達二三十年之久,那麼如果在貸款期間,還在還款中的房子可以出售嗎?有貸款的房子怎麼出售呢?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有貸款房子的出售方法是什麼,希望能解決大家在出售有貸款房子時的問題。
原則上來講,有貸款房子還是處於抵押狀態的,是不能上市進行交易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方法來實現有貸款的房子的出售。具體方法如下:
一、轉按揭
轉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為抵押物的房屋,經貸款銀行同意,未到期的貸款由房屋買方繼續償還。也就是說若想出售有貸款的房子,需要將房子的按揭轉給買方,讓買方繼續償還賣方的按揭貸款。二手房市場有同行轉按揭和跨行轉按揭兩種情況。由於買方的資信、貸款意願、月供能力、購房資金安排不盡相同,在轉按揭的同時,買方可以根據自身條件申請不同的貸款方式。
二、賣家用買方的首付款來付清剩餘貸款
賣家用買方的首付款來繳清剩餘貸款這種方式被大家運用的比較多,適合一些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已經償還了大量貸款之後,房子所剩貸款金額不大的情況。一般 二手房交易房子的首付可以在房產總銷售額的30%至40%這個范圍,那麼在貸款金額所剩不多的情況下,賣家可以充分的利用買方的首付款來將剩餘的房貸還 清,然後到銀行等相關部門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從而進行下一步的買賣交易。
三、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來還清剩餘房貸
如果您的房貸剩餘過多且無法辦理轉按揭手續時,那麼您可以考慮通過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的房貸。賣方可以用名下的其他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從而結清房子的按揭貸款。等買家支付放款後再來將銀行的抵押貸款還清。
以上是三種出售貸款房子的辦法,三種方法各有利弊。轉按揭的辦法很少有銀行會受理;用買家首付付清餘款的辦法操作簡單,對於貸款不多的賣家來說非常合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用戶還清房貸的辦法相對麻煩。貸款的房子怎麼出售是困擾很多網友的問題,各位可以根據自家房屋的具體情況選擇出售辦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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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有貸款的房子如何買賣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也是可以買賣的,可以把房子賣給別人,由別人繼續償還貸款,也可以用別人的首付,把貸款全部還上。
貸款房賣掉。
有些人在買房之後按揭的貸款還沒還清,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想要賣掉房子,那麼這種情況可行嗎?沒還清貸款的房子是否可以買賣呢?
即按照規定,按揭貸款買房的,應在辦理產權登記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會得到《房屋他項權證》。
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房產檔案中一直有抵押登記的記錄,是不允許買賣的。
那為什麼聽說有些人仍然交易了?需要先明確一點,購房人必須取得房屋所有產權才能出售,也就是說首先要確定是否有房產證。所以這里可以分幾種情況來對待。
1、轉按揭
轉按揭是比較簡單的方法,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在二手房買賣中就是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者轉讓給第三人來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委託中介代理公司向銀行方面申請轉按揭事宜,銀行不接待個人辦理申請二手房轉按揭業務。
2、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
比較常見的方式,適用於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者已經還了大部分貸款,剩餘還款數目不大的情況。
一般來說,買房能夠接受首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房可以利用購房者的這些首付將剩餘的貸款結清,然後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
3、利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
如果上面兩種方式行不通的話,賣家可以考慮用名下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以結清按揭貸款。
如果想在賣房之前還清貸款,或買方看好但不願意購買貸款未繳清的房產,可以採取這種方式。前提是房主有銀行認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用來向銀行申請貸款。這樣賣方通過抵押向銀行貸款來付清想要出售的房產貸款,賣房之後等買家付了房屋全款再還清銀行抵押貸款。
所以,貸款沒還完,還是可以賣掉房子的。不過要清楚是否有房產證,無產權證房屋買賣風險大。購房者如果買了無證的房子,只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購買時一定要警惕。
㈧ 貸款房屋買賣流程是怎樣的
轉按揭。轉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為抵押物的房屋,經貸款銀行同意,由房屋的購買人繼續償還出售人未到期的貸款,賣家用買方的首付款來付清剩餘貸款。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來還清剩餘房貸。
《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㈨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想出售,怎麼賣
1、貸款轉按揭,這算是最簡單最直接的一種方法。轉按揭是指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但是目前可以做辦理轉按揭的銀行很少,一般是通過中介公司辦理。
2、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這種模式僅適用於賣主貸款額度較低或者賣主已經還了大半的貸款,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下,而且買主有充足的資金可以支付首付款的時候。
3、利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在買方想在賣出房產前還清貸款,但是賣方卻不承擔支付大額首付的情況下;
賣家可以考慮用自己名下的其他抵押物來結清自己的房產按揭。這樣買家就可以通過向銀行抵押而得到一筆錢,從而還清按揭的房產,以促成交易的成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