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貸款沒還清還可以當抵押物再從銀行貸款嗎
不可以;
假如購房時選擇了銀行按揭付款方式,以其所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從銀行貸款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在貸款合同存續期間,必須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定期向銀行清償貸款,履行還貸義務,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為止。
如要將該房屋抵押,首先要清償銀行的貸款,取得對房屋完整的所有權,才能與別人簽訂抵押合同,並按法律規定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B. 抵押貸款借款人還不上是直接沒收抵押物嗎
沒有人能直接沒收,一般的債權金額肯定會比抵押物市值低很多,如果真還不了可以自己處理,就算真的處理不了也是法院拍賣,不會直接沒收的
C.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D. 有擔保人抵押物,貸款人還不了,要做牢嗎
1、有擔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有擔保人提供保證作為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應當以擔保人的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 抵押貸款還不上,未到期,可以要求銀行提前拍賣抵押物嗎
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屬於你的違約,銀行會按照合同規定來進行拍賣抵押物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F. 房屋抵押貸款還不上,保證人,抵押物人都無力償否還會承擔什麼責任
房屋抵押貸款保證人和抵押人都無力償還,銀行最後會向法院申請處置抵押物,所拍賣所得優先償還欠款,即使出現資不抵債,借貸關系屬於民事關系,還不起貸款受起訴也屬於民事糾紛,不負刑事責任,不會判刑。
1、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的意見,開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活動。主要征對的是惡意欠債不還、拒不執行法院強執判決的行為。
2、如果貸款過程中有提供虛假資料及虛假信息騙貸,則會負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G. 抵押物不足償還貸款額時怎麼辦
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根據2000年12月1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明確了:「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及根據該解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H. 銀行貸款還不上有抵押物還影響徵信嗎
有。
斷供=貸款違約=不良信用記錄,拍賣房產只是對違約的救濟措施,不改變違約的基本事實。
銀行將委託拍賣行對住房進行評估以確定起拍價(你要和法官或拍賣行溝通防止你的房子被低拍,你懂了嗎)然後發拍賣公告,拍賣時希到場看看。
和他們溝通很重要的。希望一拍能成功,不要流拍。流拍要再降起拍價的。拍完了先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再加拍賣手續費,評估費等有關費用,餘下的再給。如扣上述費用大於拍賣所得,銀行還要向追討。首付和10萬不會先退。
1、個人基本信息:被徵信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聯系地址等用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2、銀行信用:此項會詳細列出每一筆信用卡和貸款業務的情況,具體展現了被徵信當事人以往的負債歷史。徵信機構和授信銀行往往會從這些信息中分析消費者的行為方式、消費偏好,從消費者以往的還款意願,判斷其未來的還款能力。這項信息很重要。
3、非銀行信用:記錄消費者在通信、水、電、煤的繳費情況,如手機使用狀態是否正常,公用事業有無欠費等。
4、異議記錄:被徵信當事人對於報告中所反映的內容認為有爭議時,可以以添加聲明的方式在該部分予以反映,個人有權提出異議,既體現了對個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也是徵信機構信息校正、更新的重要途徑。
5、查詢記錄:是個人在最近6個月內所有被查詢的記錄的匯總。如果查詢記錄過多,而在此期間又沒有下卡或者放款記錄的話,銀行會覺得被徵信當事人的資質不好,進而影響到以後貸款的申請和信用卡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