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抵押擔保 > 銀行貸款借新還舊之前的擔保還是否有效

銀行貸款借新還舊之前的擔保還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2023-01-06 06:29:39

Ⅰ 2021年擔保法廢除前的貸款擔保還有效嗎

有。2021年起,擔保人仍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只要特殊的情況,才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說,債權人與保證人沒有書面約定保證責任,這時候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債權人與擔保人簽訂了書面保證責任,約定了一般保證或者連帶保證,這時候擔保人就需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因此,用戶當擔保人一定要慎重,畢竟擔保成功的話,這筆負債也會算成用戶的負債,這樣難免會影響用戶自己申請信貸業務。擔保法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等等。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Ⅱ 新貸償還舊貸中,新貸擔保人是不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六條第1款,對新貸款的擔保人和原貸款的擔保人之間存在差異,或新貸款未抵押貸款有擔保,債務人負有通知責任,並向新的擔保人通報,如借款人不履行,其行為為惡意串通,騙取第三人的利益,對新貸款的擔保人,其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新貸款與原貸款的保證人是同一人,則貸款人不承擔通知的責任,同意繼續擔保新貸款的人,應對新貸的擔保責任。

新貸償還舊貸中,新貸擔保人如果在知情的情況下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

Ⅲ 借新還舊法律規定

借新還舊作為商業銀行在貸款的發放和收回過程中經常採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借新還舊指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在進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打算將貸出的新資金直接用於償還舊借款的行為,這種借新還舊的行為除非是原擔保人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否則擔保人對於借新還舊的行為是不會承擔民事責任的,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將貸出的新資金直接用於償還舊借款的情況時,新貸款的保證人會面臨極為不利的情況,他的擔保的借款一經貸出立即歸還到債權人處,就不能被用於生產經營以提高債務人資力,因此極有可能新債到期後債務人無能力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Ⅳ 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有責任。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於以新貸償還舊貸的合意,先後訂立多個借貸合同,同一擔保人在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在該多個借貸合同上蓋章同意擔保的,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Ⅳ 銀行貸款展期原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或借新還舊,必須徵得原擔保人的書面同意,也就是說擔保要在展期或借新還舊的擔保合同(貸款展期沒有專門的合同,只有展期協議,需要關聯原借款合同)上簽字,如果擔保人沒有簽字,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Ⅵ 借新還舊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將貸出的新資金直接用於償還舊借款的,如果前後兩筆貸款並非同一保證人,則新貸款的保證人面臨極為不利的情況,其擔保的借款一經貸出立即歸還到債權人處,不能被用於生產經營以提高債務人資力,因此極有可能新債到期後債務人無能力清償。一方面保證人需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保證人再向債務人追償難度很大。

拓展資料

何時認定保證人應當明知借新還舊

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中如何判斷「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權的重點和案例研究的焦點。我們對其中幾種典型情況進行了歸納和總結。

1、保證人事先承諾允許變更用途

很多保證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諾允許債務人變更借款用途。例如約定「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約定「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變更後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償還舊貸款可以視為是使用貸款的一種方式,而此類約定等同於保證人事先許可債務人所有的用款方式,當然也包括借新還舊情況。因此,雖然約定中沒有直接指向借新還舊,但是可以代表保證人對這一情形的認可,即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務人關系密切

為他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通常基於利益的對換或密切的聯系。第二種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認為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一切商業行為應當是明知的,甚至是參與決策過程的。此時可以推定保證人明知以貸還貸。根據以往裁判思路,密切聯系包括:保證人與債務人是關聯企業、保證人與債務人有上下級主管單位關系、保證人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等情況。

相反,第一種情況下,保證人提供擔保可獲取對等的利益,此時保證人對債務人並無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債務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證人明知借新還舊。

Ⅶ 貸款展期後原擔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後原擔保有效。借款到期後歸還一部分,剩餘部分展期,就算擔保協議已經過期沒有重新簽署擔保協議的,原擔保協議仍然有效。貸款展期只是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並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以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原擔保合同繼續展期後的債務的,及時雙方未重新簽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權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閱讀全文

與銀行貸款借新還舊之前的擔保還是否有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從手機上取消郵政貸款信息服務 瀏覽:393
上海公積金貸款需要交多久放款 瀏覽:839
為什麼要貸款交農村養老保險 瀏覽:816
別人能用我的手機號能貸款嗎 瀏覽:869
十堰匯成小額貸款公司 瀏覽:450
新手機號好貸款嗎 瀏覽:805
桂平流水貸款 瀏覽:730
貸款知道費率怎麼算利率 瀏覽:940
匯銀小額貸款驗資行么 瀏覽:636
助學貸款可以網上簽合同嗎 瀏覽:91
貸款公司內勤年終工作總結 瀏覽:382
過戶前還貸款怎麼辦 瀏覽:547
銀行貸款手機預留 瀏覽:663
小額貸款軟體不滿18 瀏覽:417
亳州市小額貸款 瀏覽:176
手機貸沒收到款怎麼取消貸款 瀏覽:464
催貸款協和工作好嗎 瀏覽:380
貸款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有效嗎 瀏覽:29
個人銀行貸款合同書範本 瀏覽:372
房產證和結婚證夫妻一方可以貸款嗎 瀏覽: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