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人不還錢可不可以起訴擔保人,向擔保人要錢
法律分析:借款人不還錢可以起訴擔保人。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⑵ 擔保人能不能起訴借款人
能,但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1、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2、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超過訴訟時效期間。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須主觀上沒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⑶ 借款人如果不能償還債務,能起訴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起訴擔保人,如果是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直接起訴,如果是一般擔保責任的,要先起訴債務人,債務人無力還款,才能起訴擔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⑷ 擔保人可不可以起訴借款人
一、擔保人可不可以起訴借款人
1、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做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做擔保人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年齡在18-65周歲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5、能履行擔保義務。
三、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什麼
1、免責;
2、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
5、主合同無效。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⑸ 如果我為別人的貸款擔保而不償還,我可以起訴他嗎
如果你已經替他償還了貸款金額,此時是可以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支付償債金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只有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保證人才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在進行追償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保證人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行使追償權,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果怠於通知,致使債務人無過失地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只能以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2)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范圍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3)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也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保證人應當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及時行使追償權。
如果你履行了保證責任後,對方沒有向你償還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追償權之訴,要求對方支付償債金額。
⑹ 擔保人能起訴貸款人嗎
可以,「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拓展資料: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在不清楚對方背景或是對對方不夠信賴的情況下,不能夠貿然的去當別人的擔保人,要是貿然的當別人的擔保人,只會影響到自己的權益。對於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償還貸款的具體法律要求你不清楚,就應該找華律網律師來提供協助。
⑺ 借款人不還錢可以起訴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般保證人,那麼債權人不可以僅起訴保證人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中,債權人要麼直接起訴債務人,要麼一並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通常來說,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如果是連帶保證,則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⑻ 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償還貸款嗎
法律分析:擔保人是可以起訴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擔保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同意轉讓的債務,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債權人、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的。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債務人不還款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⑼ 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嗎
法律分析: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可以起訴。如果到期貸款人不能歸還貸款,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所以,具體需要擔保人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償還貸款之後,再向貸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進行追償,要求貸款人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⑽ 可以起訴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般擔保需要先起訴貸款人沒有能力清償才能起訴擔保人。連帶擔保的情況下是可以任意起訴的,雙方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