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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主體資料

發布時間:2021-07-05 05:34:36

1. 貸款主體與主體資格有什麼區別包括哪些要素

貸款主體,是指辦理貸款的一個主體,如一個家庭,一家企業,一個集團。
主體資格,指具做為主體是否具有申請貸款的資格。最基本,是否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有效證件,能夠滿足貸款要求的經濟實力等。

2.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3. 銀行貸款一般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銀行流水;

5.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6.徵信報告;

7.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8.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貸款主體資料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的信用條件

銀行貸款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1.信貸額度

信貸額度是借款人與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允許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額。

2.周轉信貸協定

周轉信貸協定是銀行從法律上承諾向企業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

3.補償性余額

補償性余額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一定百分比(一般為10%至20%)計算的最低存款余額。

4. 1、借款主體有哪些

1、借款主體可以是個人或企業
2、借款利率一抵房產為2.5%/月二抵房產為3%/月
3、借款期限最長時間為六個月
4、公司內部表格為:《借款申請表》《立項審批表》《審貸會紀要表》《調查報告》《信貸審批表》《貸款條件落實審批表》《內部放款通知表》《借據、收據》
5、需要核實: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抵押物或其他擔保信息、第三方賬戶、銀行額度、放款時間
6、借款需要做借款強制執行公證、委託公證
7、抵押物為房產需要在房產所在區域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8、借款人為個人需要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單身提供單身證明。離異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個人徵信報告,個人資產情況,收入情況,房產證及土地證原件
9、借款人為公司需要提供:企業六證一卡、公司章程、財務報表、貸款卡查詢信息、辦公場所產權證,到企業現場調查經營情況、以及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個人徵信
10、調查抵押物情況有:上門調查房產信息是否與產權證一致,房屋使用情況,是否出租或自用,出租需要提供租賃合同

5. 貸款主體是什麼意思

貸款主體,即借款合同主體,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
主體資格是指貸款主體依法享有貸款權利和承擔貸款義務的資格。

6. 貸款的主體是誰事業單位可否貸款

貸款主體,即借款合同主體,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

借款人是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 (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事業單位可以貸款

1.抵押貸款:銀行發放要求企業或其他申請人以財產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的一種貸款。
所謂抵押是指債務人在法律上把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但債權人並不佔有財產。
2.公積金貸款:是銀行受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委託,以公積金存款為資金來源,按規定要求向購買普通住房的個人發放的貸款.
3.按揭貸款是指購房者以所購得的樓宇作為抵押品而從銀行獲得貸款,購房者按照按揭契約中規定的歸還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給銀行;銀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7. 申請貸款的主體有哪些

如以下目前,適合大學生申請的無息貸款主要有助學貸款和創業貸款:1、大學生無息助學貸款除商業助學貸款外,目前我國的絕大多數助學貸款都是享受財政貼息的。借款學生想要申請無息助學貸款,只需滿足是大專以上學生,並且家庭條件困難即可申請。申請該貸款時,借款學生需要提供自己以及共同還款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大學錄取通知書或者學生證、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開具的貧困證明等相關資料到當地教育局相關部門申請即可。2、大學生無息創業貸款無息創業貸款,通常是針對剛畢業的大學生,申請學生需要半年以上未就業,並且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有可經營的經營項目並且已經取得了工商營業執照,同時,還必須要有經營該項目的啟動資金,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還本付息的能力。滿足以上要求,借款學生即可申請無息的創業貸款。

8. 銀行貸款主要客戶主體資格是什麼我們企業要提供什麼資料

走銀行渠道貸款,一般需要企業提供資料: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提供);
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介紹、近半年對公帳戶銀行流水;貸款卡;主要采購及銷售合同;

9. 貸款法律制度的貸款主體

(1)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具有我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3)借款人的權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前述條件取得貸款。
②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取得全部貸款,並在合同規定的使用范圍內自主地使用貸款,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貸款資金在本行,也不得提前扣除利息。
③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央行和銀監會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④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例如貸款行或貸款具體經辦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錢、財物或免費服務等好處、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報等。
⑤在徵得貸款人的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返還貸款的債務。
(4)借款人的義務:
①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各種資料,包括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資產情況的財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須經適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本單位或本人在所有銀行的開戶賬號及存款余額情況,就涉及貸款的運用和資金的安全情況,積極地配合銀行調查、審查和檢查。借款人是自然人的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證明。
②在尚未還清貸款前,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審查。
③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經貸款人的書面批准,不得擅自改變貸款的用途。
④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⑤將償還貸款義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前,應當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⑥遇到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不正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保全受到危險或威脅的財產。
(5)對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②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⑦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外?[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1)貸款人的資格,《貸款通則》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銀監會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2)貸款人的主要權利:
①貸款人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信資料,供判斷貸款風險之用;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以及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②貸款人在貸款前和貸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活動,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從借款人的賬戶中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無須在劃收款項前與借款人協商和辦理其他配合還款的手續。
③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在貸款將受到或已經受到損失時,可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使貸款免受損失,包括要求提前收回貸款、凍結尚未使用的貸款、凍結借款人的賬戶,直至提出財產保全和返還貸款的民事訴訟。
(3)貸款人的主要義務:
①金融機構應當公布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條件的內容和發放貸款的具體條件,並向借款人提供各種咨詢。
②貸款人應當及時審議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明確答復申請人是否同意貸款。貸款人對申請短期貸款的審議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對中期、長期貸款申請的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及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當予以保密,這些情況屬於商業秘密,但是對有關機構的合法調查則應配合,告以有關情況。
(4)對貸款人的限制:
①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遵循商業銀行法第39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的規定,即貸款人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貸款人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②不得發放人情貸款。商業銀行法第40條規定,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以維護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資金安全。
③發現借款人有如下情況之一的,事實上已經構成或即將構成對貸款人資產安全的侵犯或威脅時,不得發放貸款:不具備借款人的資格和條件的,借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投資項目是國家明文規定禁止的,借款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借款人的建設項目應當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借款人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以及借款人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⑤金融機構的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了按照央行規定收取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⑥貸款人不得給借款人墊付資金,在貸款前後都不能以貸款人的自有資金充填貸款資產,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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