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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工作預案

發布時間:2021-07-05 02:29:48

① 關於大學生申請助學貸款的問題

呵呵,你好!我也和你一樣,曾經申請過,不過現在我已經畢業了,大概流程應該沒變,因為我剛畢業。先得確定你是農村還是城市的,農村的話,去你們村支書那裡蓋個村委會的章,當然前提是你先自己寫一份申請書,說明你家經濟狀況不好,蓋完村委會的章以後,然後還要去你出生地的派出所和教育局蓋兩個公章,有這三個章就可以了。接下來就是交到你們學校,以後的事學校會通知你們的!希望幫助你!!

②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政策規定

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銀監局、有關金融機構: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開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試點省份學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普遍歡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中和劉延東國務委員近期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惠民工程,對於推進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全面落實」的重要批示精神,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決定,從2008年起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范圍,大力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省份
江蘇、湖北、重慶、甘肅、陝西5省市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鞏固成果,繼續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其他各省(區、市)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當地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經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可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承辦銀行
從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繼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具體承辦銀行請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與擬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協商確定,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與地方各負擔50%,東部省份按國家獎助學金資金分擔政策逐省確定分擔比例。同時根據各省財力狀況、高校在校生數等因素設定調整系數。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另行研究確定。
六、組織實施
各級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辦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
國家開發銀行等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有需要,可通過委託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沒有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暫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盡快協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會將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推進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組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管理工作,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 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扎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進好、落實好。
(二)精心組織。2008年秋季開學前,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共同組成聯合工作組,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要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統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建立健全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扎扎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大事抓好。
(三)確保可持續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總分行及其他經辦銀行要盡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四)繼續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地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所屬各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八、其他事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經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二)本通知由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優秀;
5、家庭貧困,生活儉朴。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朴。
第五條高校可按照上述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第六條國家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七條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2),但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范、民族、地質、礦產、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資助學生名單之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各高校上報的國家助學獎學金獲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於15日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國家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助學獎學金,可以稱為「XX省(市、區)政府助學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

③ 關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資料(重慶)

我媽在那兒工作,她剛剛告訴我的一些資料,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一、認真組織2010年秋季助學貸款申請受理工作 在2010年4月底前,按《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渝財教〔2009〕45號)要求,各區縣負責組織本地區內高中學校當年高考新生的預申請工作;各普通高校負責完成本校在校學生首次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資格認定工作(具體操作辦法見渝教財〔2008〕46號)。 當年高考新生的預申請材料由各高中學校匯總後並負責寄送至生源地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負責將本校首次申請生源地的資格認定材料審核後交學生本人,由貸款學生在辦理貸款申請手續時提交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各區縣資助中心應根據預申請和往年貸款情況,認真做好貸款需求測算,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貼息和風險補償金預算。 7月中旬,各區縣可直接辦理和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並認真做好貸前受理的前期工作,具體工作時間安排見附件1。 二、認真做好提前還款相關工作 按照《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開行發〔2008〕271號)規定,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是開行固定提前還款日。各區縣資助中心對申請提請還款者,請於7月1日前將還款申請書、提前還款申請匯總表等資料報開行市分行審核;7月10日前,應根據審核結果,將提前還款資金從學生賬戶扣轉至縣資助中心賬戶,再由縣資助中心賬戶劃入開行市分行賬戶。 三、已獲得貸款學生2010年合同續簽問題 自2008年秋季學期以來,貸款學生是按「一年一簽」模式簽訂的貸款合同,為方便群眾,簡化手續,借款學生和家長可憑已簽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證前往區縣資助中心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不需鄉鎮或居委會簽章)後,直接續簽2010年貸款合同。如學生(或其家長)本人因故不能返回家鄉,可由其出具《授權委託書》(見附件2)後,授權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 四、切實做好貸款發放和貸後管理工作 (一)規范貸前審查程序 每年7-9月,是生源地貸款辦理的高峰期。各區縣、各高校應本著「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提前做好應急預案,於5月底前報送市教育貸款中心和開行市分行備案。同時,各區縣應嚴格按國家和市相關政策規定和《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檔案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切實履行貸前審查職責,精心指導貸款學生和家長填報貸款資料,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 (二)強化生源地貸款合同《回執》管理工作 《生源地貸款合同回執》(以下簡稱《回執》)是國家開發銀行審核貸款材料的必備資料之一。各高校應在「綠色通道」工作程序中,明確規定各部門的職責,進一步細化《回執》收集、匯總和向區縣資助中心統一寄送等工作內容。在規定時限前,如高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區縣資助中心寄送《回執》,將視為學校已對該生給予了免除學費資助,國家開發銀行將不再批准該生貸款。 (三)切實做好貸款風險防範 在生源地貸款畢業生離校前,各高校應積極配合區縣資助中心,組織借款學生完成債務確認手續後,分別寄送各區縣資助中心。各區縣資助中心應建立健全貸後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與借款畢業生和共同借款人的信息溝通機制,認真做好貸款催收相關記錄,積極配合開行市分行切實做好風險防範工作,深入推進此項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五、其他 2010年6月至9月期間,開行市分行與市貸款管理中心將組成聯合調研組,赴部分區縣資助中心對受助學生資格認定、貸前調查、貸款資料審查、檔案管理及日常業務工作等方面進行評估(考察評估的區縣和時間另行通知),並將結果納入本年度區縣資助中心業務考核內容。 各區縣資助中心要及時將提前還款、貸款辦理、年終還款等信息錄入it系統,做好系統數據維護。 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市教育貸款管理中心、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聯系。 市教委聯系人:胡志銘、付桂玲;電話:略; 國家開發銀行行市分行聯系人:張可、仲文弟;聯系電話:略。 附件: 1.2010年重慶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程及時間安排 2.授權委託書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

④ 內蒙古自治區低保助學金3 2學生怎麼辦理

具備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個旗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是指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享受內蒙古自治區城鄉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學資助政策學生家庭除外。
(三)考入中央高校、自治區外地方高校、自治區內高校的學生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可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具體措施如下:
根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以及《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進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對進一步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扎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性質、條件與對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及其它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旗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個旗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是指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享受內蒙古自治區城鄉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學資助政策學生家庭除外。
(三)考入中央高校、自治區外地方高校、自治區內高校的學生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可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主要政策
(一)貸款額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貸款期限。2014年以前(含2014年)已辦理並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的學生,原合同仍然有效;2015年開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其中,在校生再貸款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3年確定。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承辦銀行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三)貸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教育部門提供書面說明,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說明,由縣級教育部門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四)還款時間及方式。借款學生畢業當年不再攻讀學位的,與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教育部門和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時,可選擇使用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為3年(2014年以前已辦理並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的學生,原合同仍然有效)。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確認開始,計算至借款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助學貸款代償。在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畢業生,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縣以下)從事第一線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在自治區內所屬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畢業生,自願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旗縣以下)從事第一線工作,服務期達到2年以上(含2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自治區財政代為償還。
(六)還款救助機制。各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或學生獎助基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對於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別低的畢業借款學生,如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可啟動救助機制為其代償應還本息。
四、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及自治區外地方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自治區內高校就讀的,按高校隸屬關系,自治區直屬高校(含駐呼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學生的貸款貼息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盟(市)屬高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學生的貸款貼息由盟(市)財政承擔。借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放額的15%確定。
考入中央及自治區外地方高校的學生,其貸款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自治區內高校就讀的,其貸款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擔50%,地方承擔部分,自治區直屬高校(含駐呼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學生的風險補償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盟(市)屬高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學生的風險補償金由盟(市)財政承擔。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負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教育部門統籌歸集全區各級財政和地方高校應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行及時足額劃撥。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通過自治區助學管理中心獎勵給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旗縣(市、區)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五、組織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內蒙古銀監局、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各地政府共同開展。各級教育、財政、銀監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辦銀行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密切配合。要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周密安排,精心組織;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完善政策措施,扎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明確並落實各部門的職責,進一步強化組織管理,建立政府支持配合、教育部門和學校為主體、基層學校教師和村居委會幹部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回收的工作機制,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確保考上大學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順利完成學業。各盟市、旗縣(市、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機構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確保正常運轉,加強人員隊伍建設並保障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待遇。
(二)明確職責分工。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經辦機構之間的聯動機制,建立資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促進協同配合,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工作。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和自治區助學管理中心每年根據生源情況,制定、下達助學貸款需求計劃;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強對旗縣(市、區)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檢查,及時與財政部門、有關高校進行溝通,認真核對助學貸款相關信息,確保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准確、及時支付。各旗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在自治區下達的助學貸款控制限額內,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旗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組織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工作,提供當年參加高考學生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
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旗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安排已簽訂生源地貸款合同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綠色通道」報到(注冊),並及時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按要求傳送旗縣(市、區)學生資助中心;做好在校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資格審核工作,並向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資助中心出具准予辦理助學貸款的書面意見;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所在高校要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資助中心。
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旗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旗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相關總行的部署和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簡化學生貸款手續。各旗縣(市、區)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要簡化貸款手續,不得要求學生提供與貸款申請無關的材料。學生開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證明時,嚴禁收取任何費用。各旗縣(市、區)級學生資助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應改進服務,簡化流程,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的,只需完成申請繼續貼息的相關手續,可不再簽署貸款展期協議。
(四)完善貸款考核制度。各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監管時,要綜合考慮風險補償金的緩釋作用,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風險補償金覆蓋部分適用零風險權重,未覆蓋部分採用75%的風險權重。各金融機構在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內部監管時,應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充分考慮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和風險特徵,准確計量資本和撥備要求。經辦銀行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要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和考核。
(五)加大國家資助政策宣傳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和自治區資助政策的宣傳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廣泛利用各種宣傳媒介,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進行深入宣傳。此外,在發揮傳統媒體作用的同時,充分運用網路時代新媒體傳播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對於艱苦邊遠山區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集中的區域,有關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專門人員,深入基層和農村經濟困難家庭宣講資助政策,確保黨和政府的各項資助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六、其他事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賬壞賬由經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二)本意見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⑤ 江西省學生資助中心的具體地址和電話誰知道關於09年江西生源地貸款!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 承辦銀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
二、 貸款性質與申請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先例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新生和在讀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9)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人民幣;(10)其他貧困家庭。
三、貸款政策
(一)貸款用途和額度。每個學生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不低於1000元,不超過6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生學費和住宿費需求確定。當貸款金額高於學費和住宿費需求時,剩餘部分可用於學生生活費。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貸款利率和利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檔次基準利率。貸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日,結算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學生在校期間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四)本息償還。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後一筆本金和利息於合同到期日償還)。學生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按年度償還利息。學生在校及畢業後2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按等額本金方式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學生可以提前還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四、財政政策
(一)財政貼息。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就讀的,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其中,省屬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省教育廳從省財政安排的經費預算中承擔,市屬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市財政承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放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外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負擔50%,其中地方負擔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和高校各負擔50%。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中央和全省各級財政負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生源地貸款風險補償金由經辦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貸款損失。
風險補償金若超出對應生源地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資助中心;若低於對應生源地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具體管理辦法按中央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五、組織實施
(一)工作領導小組。江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導我省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及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機制。
(二)管理平台。江西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為全省生源地貸款的省級管理平台,主要負責協助開發銀行對全省生源地貸款業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監督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建立與各高校的信息聯結機制;同時負責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及超額風險補償金損失的歸集等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資助管理中心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文件要求和受經辦銀行委託,在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的指導和管理下,負責經辦本縣生源地貸款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貸款需求等信息;負責對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負責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銀行和高校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受經辦銀行委託負責催還貸款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三)財政管理。省及有關市財政部門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及時足額安排、撥付超額風險補償金損失,以及本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並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四)學校管理。考生學校配合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高考招生錄取情況與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高等學校要及時足額安排學校應負擔的風險補償金,並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級資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財戶信息等資料。
(五)監督管理。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和結算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部門應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市、縣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扎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進好、落實好。
(二)精心組織。2009年秋季開學前,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江西銀監局會同經辦銀行組織開展,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具體實施。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完善工作機構,研究制定措施,及時安排資金,確保資助政策落實到位。教育、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
(三)確保可持續發展。國家開發銀行江西省分行及其他經辦銀行要盡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四)繼續做好學校所在地助學貸款工作。各地各部門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學校所在地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不好意思 ,半天找了一份表,應該對你有用!不是資助中心,應該是當地教育局辦理的,你打電話咨詢一下,我是江蘇省的,江蘇省就是7.20,你的我就不知道了,能力有限。祝你好遠!有什麼還可以追問,願採納!

⑥ 求解答,2020年山東三支一扶考試,工作期限一般是幾年

三支一扶一般二至三年。

⑦ 大學生怎麼貸款讀書啊,求具體方案最多可以貸多少,在哪個時間可以貸,還有就是可以在幾年內還清

這個申請助學貸款,金額一般說來每一年上限5、6千,具體看各地學校規定,每年都可以貸款,助學貸款一般畢業後兩三年內還清沒有利息,時間長了不知道,這得看具體學校,你可以問一下你的學生會領導,或者找一下學院老師或者班主任咨詢下,貸款不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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