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公司變更法人後以前的法人還有償還貸款的義務嗎
沒有償還義務。如果擔保時已經和對方簽訂合同並註明以個人名義承擔擔保責任的,那麼依然需要繼續履行擔保責任。
根據《公司法》
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後前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所負債務仍需承擔
以公司名義貸款屬於公司債務,法人、公司名稱等信息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債務的承擔,與個人沒有直接關系,仍由公司承擔償還責任。
變更法人代表在後,前法人代表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因此判決房地產公司應向馮某清償債務。
所以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
(1)公司過戶之後新法人貸款老法人擴展閱讀: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
(二)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並以營利為目的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可並購其他法人
(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
一是獨立於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㈡ 公司法人變更後,該公司在銀行的所有貸款和原來的法人還有關系嗎
經原來法人簽字的貸款合同都有關系。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法官提示,簽字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認定合同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據。合同一經當事人簽字,依法發生法律效力,故簽字事關合同效力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應引起合同各方當事人重視。
當人事應了解簽字捺印的法律意義和對自身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在日常經濟往來中,要確保合同相對人的簽字捺印真實有效,並嚴防他人冒簽的侵權行為發生,以此保障經濟活動的安全性,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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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松是烏魯木齊市一家肥料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他的擔保下,公司向銀行貸款兩千萬,而對此毫不知情的妻子吳某也被作為擔保人之一,姓名出現在擔保書中。貸款到期後,公司無力償還本金和利息,夫妻二人就這樣坐上了被告席。
經鑒定,協議中擔保人的字跡不是吳某本人所簽,那她是否需要還錢。7月24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給出了答案,擔保書中非擔保本人簽名,法院依法認定協議無效,吳某不承擔擔保責任。
㈢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後原法人代表還需承擔之前的債務責任嗎
公司債務的承擔問題:
1、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該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不需要另行說明。
如果確實需要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的,也只要說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其債權債務。
2、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
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
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並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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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清償原則
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運動即借債一用債一還債中的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
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
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
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
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
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
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
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
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參考資料:債務清償網路
㈣ 原公司法人欠銀行貸款無力償還,法人變更後,新的法人會被銀行拉黑嗎
法人代表變更後對企業貸款沒有影響。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稱呼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人是錯誤的。
法人是擬制的人,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
以公司名義貸款,並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即可。
㈤ 公司轉讓後,公司基本戶被新法人一直使用,出現糾紛後,對老法人有什麼影響
1、如果公司轉讓時,原法定代表人已經對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此時原法定代表人已經履行完畢全部責任,此時再發生糾紛,應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承擔。新的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使用公司基本戶的行為和原法定代表人無關。
2、如果沒有進行清理的,此時要看糾紛是否為原法定代表人在職期間發生的,是否與舊公司有關,再確定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㈥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後原法人還要承擔公司之前的債務嗎
不需要承擔。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處理債務問題,真正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債券的還是公司。
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
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並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但是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需要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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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馮某經人介紹與某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黃某相識。後黃某以房地產公司因開展招商業務需資金周轉為由,於2010年期間分兩次向馮某共借款12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
2011年4月,房地產公司再次向馮某借款30萬元,該公司重新出具借條給馮某,《借條》載明公司現共借到馮某150萬元,該借款用於公司招商開發等費用,並以公司土地項目作擔保。還款期限屆滿後,房地產公司沒有依約清償借款,馮某催收無果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房地產公司償還債款150萬。
房地產公司認為馮某與房地產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借條》是馮某與黃某惡意串通、為牟取不法利益而偽造的,黃某並沒有將款項交給房地產公司入賬,馮某提供的蓋有房地產公司印章的《借條》;
只是黃某個人濫用其持有房地產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為,且2013年公司已變更股東,黃某不再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黃某與馮某的借款行為屬於其個人行文,與公司無關。因此應當由黃某承擔還款責任。
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借條》是證明當事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該《借條》加蓋了房地產公司的印章,並其內容也明確載明是房地產公司因項目開發需要資金而向馮某借款,黃某隻是作為房地產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經手人簽名確認,公司變更法人代表不影響債務清償。
至於該筆借款是否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的賬戶,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房地產公司否認涉案《借條》的真實性,並抗辯馮某未實際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決前,房地產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亦不能對其未實際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條》作出合理解釋。故房地產公司理應向馮某償還債務150萬。
㈦ 營業執照法人變更後,第二個法人在營業期間發生貸款什麼的對第一個法
公司經營有決定權的是股東
法人是股東會決議任命的
代表股東行使經營管理權
所以新法人為公司貸款 股東必須承擔責任
㈧ 公司股權轉讓後,原法人還需履行與銀行簽訂的貸款法人自然人連帶保證合同的連帶責任嗎
上述問題中需要明確,這只是涉及股份的轉讓,公司主體並未注銷,也未成立新公司,只是股東的變化,那麼對銀行來說,借款熱主體是沒有變化的(你內部股份所有人變化與銀行無關),他手中的借款合同也不會由於借款人股東的變化而失效,保證人當然也同樣要履行保證責任。
以上案例中,混淆了法人主體與法人代表的關系,法人是指公司 法人代表是指代表公司對外經營的一個代表,不是一個概念。法人代表換了不影響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我覺得說到這已經很清楚了 不贅述。
可能原法人代表會覺得有些冤枉,我已經不是法人代表了為什麼還要承擔責任?這是你個人的問題,應該在轉讓股份期間和新的股東談妥,並與銀行協商可否辦理補充協議,變更個人擔保。但這也是需要銀行同意的,如果你身價百萬,換一個身價10萬的,可能銀行也不會同意。
㈨ 公司的法人變根後新法人要貸款,之後跟原來法人會有關聯嗎
現任法人的一切行為後果均與前任法人無關。但這只是責任問題,如果變更前的法人仍然還是股東,貸款行為涉及企業和自身的利益,從這個層面講當然還是有關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