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工作人違規放貸 騙取當事人的簽名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
沒有確鑿證據不能下定論,
一般銀行工作人員的放款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
還有好幾道審核,
同時,在銀行辦理時,工作人員的行為是代表銀行行為,
非個人行為;
借款合同雙方簽字前都需認真閱讀並認同後再簽字,
簽完字後,發現不利於自己的也不能說就是詐騙;
只要不違法,就不能下判斷說是詐騙。
B. 虛假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與虛假的購房合同分屬不同的合同法律關系,但借款擔保合同是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款支付義務而簽訂,即通俗地講,是以按揭貸款的形式購買商品房。兩個合同雖不是主從合同關系,但當事人串通簽訂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是通過簽訂房貸合同以套取銀行貸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虛假性導致虛假按揭貸款。 虛假按揭貸款從表面證據上看與真實按揭貸款是一樣的,但虛假按揭的操作手法區別於真實按揭,具有如下特徵: 其一,真正借款人為開發商,個人系名義上的借款人。個人之所以願意扮演名義借款人的角色,個中原因和情節分很多種,有被假冒身份的,有被欺詐或脅迫的,等等。 其二,銀行發放的貸款並非用於支付名義借款人的購房款,而是由開發商用於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用途。 其三,銀行對虛假按揭是否明知,則應根據銀行工作人員是否與開發商惡意串通的審查結果,來判斷銀行主觀上是惡意串通還是被欺詐。
C. 銀行工作人員改變貸款用途主合同有效嗎
如果私自改變貸款用途一般合同上有顯示的,通常他們修改是為了方便貸款能通過審核
D. 老闆和銀行信貸員勾結違規操作以員工名義為老闆貸款,合同有效嗎
就當題主是這位員工,首先需要確認你對這個貸款以前是不知情的,你沒有見過這份合同,也沒有簽過什麼奇奇怪怪的東西。現在以老闆和信貸員勾結騙貸來處理。建議你先向警方報案,就以老闆在你不知情沒同意的情況下向銀行詐騙貸款。然後向法院申明貸款是假的,本人不知情,要求做貸款合同的筆跡鑒定,要求調查貸款的實際去向。
銀行是否轉為起訴老闆或信貸員這事你不用管,只需把自己的清白先保下來。
E. 已經立案貸款詐騙罪 請問跟銀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貸款詐騙,合同時有效的,可以依據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有效的條件是: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F. 貸款詐騙罪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的合同,當然無效。借款合同,實則為非法佔為己有,當然無效
G. 銀行工作人員構成違法放貸罪,那麼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銀行工作人員構成違法放貸罪那麼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嗎?那肯定是。構成貸款詐騙罪大啊!
H. 詐騙與借貸合同效力問題
1、甲的行為是否屬於詐騙?
杜永浩(法律專家說得對
2、乙與丙銀行的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當然有效,是雙方當時之真實意思表示,且銀行已借出該款項與乙
3、在公安沒有找到甲之前,(刑事案件沒有結案前),能否按先刑後民原則,要求丙銀行暫不起訴乙還款呢?
不行,先刑後民是指違反法律的行為人既違反刑事法律又違反民事法律造成損害等時,先刑後民.乙與銀行間不存在此條件.
趕緊想辦法找到甲,或其利害相關人,且甲與乙之間是否有借款合同?
總之,是交友不慎重
I. 銀行員工偽造假貸款合同有罪嗎
這屬於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