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用自己車做微信頭像好不好呢
不怎麼好,但如果你喜歡也無妨,微信頭像是自己的事。
【用車做頭像難免會顯得有些Low
加帶一些炫富嫌疑或被嘲...】
【但如果是旅行照之類的有自己的車無妨(前提是主體並不是車,是風景)】
㈡ 微信使用車子圖有什麼好處
用汽車做微信頭像的人喜歡汽車,汽車象徵著速度、自由和 駕馭,是嚮往自由和渴望征服的心理.
微信為用戶提供聊天、朋友圈、微信支付、公眾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同時提供城市服務、攔截系統等服務
微信由深圳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於2010年10月籌劃啟動,由騰訊廣州研發中心產品團隊打造 。該團隊經理張小龍所帶領的團隊曾成功開發過Foxmail、QQ郵箱等互聯網項目。騰訊公司總裁馬化騰在產品策劃的郵件中確定了這款產品的名稱叫做「微信」。
聊天:支持發送語音簡訊、視頻、圖片(包括表情)和文字,是一種聊天軟體,支持多人群聊(最高40人,100人和200人的群聊正在內測)。
添加好友:微信支持查找微信號(具體步驟:點擊微信界面下方的朋友們—>添加朋友—>搜號碼,然後輸入想搜索的微信號碼,然後點擊查找即可)、查看QQ好友添加好友、查看手機通訊錄和分享微信號添加好友、搖一搖添加好友、二維碼查找添加好友和漂流瓶接受好友等7種方式
實時對講機功能:用戶可以通過語音聊天室和一群人語音對講,但與在群里發語音不同的是,這個聊天室的消息幾乎是實時的,並且不會留下任何記錄,在手機屏幕關閉的情況下也仍可進行實時聊天。
㈢ 什麼是車輛抵押貸款
車輛抵押的話,如果債權人沒有特別要求的話投保車險是沒有差別的;如果債權人有提出要求,就是要在投保時加入「第一受益人」的特別約定,以約定這輛車出險後的理賠款是支付給「第一受益人」,也就是債權人;如果是抵押給銀行的話,一般情況下銀行會指定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及車輛投保的險種,例如要求車損、三者、車上人員、盜搶這四個主險要保齊,並且每個險種都要附加不計免賠險(不計免賠:不計免賠險作為一種附加險,需要以投保的「主險」為投保前提條件,不可以單獨進行投保,其保險責任通常是指「經特別約定,發生意外事故後,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公司會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車險的購買原則
一、優先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所有的汽車保險險種第三者最為重要。畢竟,汽車毀了可以不開車,但是,人的賠償是免除不了的,購買汽車保險時應該將保持賠償人損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則,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現後,先把房子賣掉,或者離婚保全財產,願意嗎?上述鑽空子的前提是對方沒有對的資產申請財產保全。所以,為了避免類似麻煩,還是把第三者險保足額。
二、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要參考所在地的賠償標准
全國各個地方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據汽車保險賠償的最高標准計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區最高賠償可達到150萬元,北京地區最高可能也要80萬元。舉例來說: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責任,死亡一人,死者30歲,北京城市戶口,賠償計算如下,估計需要60萬元。
上述三項加起來可能超過60萬。如果是北京車主,建議看看自己的老保險單,如果是保險金額不足的,建議至少投保20萬以上,有條件的投保50萬,不要去節省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錢。有的保險公司在投保超過50萬,還拒絕保險呢。從這個角度看,就應該知道第三者責任險的要害了吧。
三、買足車上人員險後,再購買車損險
開車的人是本人,建議如果沒有其意外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車主,給自己上個10萬的司機險,作為醫療費用,算是對家人負責吧。乘客險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多,可以投保金額多些,5-10萬/座,算是對家人和乘客負責。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少,每座保1萬就比較經濟。
四、購買車損險後再買其它險種
交通事故往往伴隨汽車損壞,這里不用多說了。
五、購買三者險、司機乘客座位責任險、車損險的免賠險
多花一點錢,就讓保險公司賠償的時候不扣這扣那。
六、其它險種(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結合自己的需求購買
比如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等等其它險種,在汽車風險中,相對於上述1-5的風險,不會對家庭幸福和財務導致嚴重的影響。因此,建議根據需求來購買。
㈣ 微信頭像最好不要用真人照片 防止不法分子掃臉貸款
微信頭像的照片是無法掃臉的,能掃臉的功能必須是當時的本人,要求眼睛或頭部需要動的
㈤ 什麼圖片放在微信頭像最吉利
頭像里加錦鯉啊,能帶來好運,我之前用微信小程序「錦鯉頭像」做了個加錦鯉的頭像,結果公司周年慶還中獎了哈哈,圖個心理安慰吧
㈥ 微信頭像用什麼好吉利
摘要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㈦ 用車做微信頭像可以有車牌號嘛
可以。這是個人的自由。但是呢,為了自己的隱私,還是建議馬賽克。
㈧ 我到派出所報案上海平安普惠小額貸款公司詐騙案詐騙了我4000元能立案嗎
我也被騙了,網上被騙的很多,咱們能不能聯合起來,弄一個手機號,再找他貸款,套出手機號後,給她打電話讓公安局定位,引他出來!可恨的騙子,讓他不得好死
㈨ 用汽車圖標作微信頭像會不會被投訴
當然不會的,這你可以隨便用,不用擔心,不是說你用他們的就會被投訴,或舉報這都沒事兒,都是大家的一種權利,謝謝。
㈩ 我沒有借條,可以憑微信聊天記錄起訴么
一、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民間借貸訴訟中,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應當就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出借人在起訴時要證明「借貸合意+交付」兩個基本事實。就借貸合意而言,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就讀者咨詢的問題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證據(轉賬記錄),但其目前沒有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證明其與其朋友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記錄。二、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在互聯網+時代,微信作為一種新的通訊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經成為了人們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聊天記錄,那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一)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屬於證據類型的一種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路傳媒工具,由於其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人數的廣泛性,廣受大眾喜愛。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力分析微信聊天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確認微信使用雙方身份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後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體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麼簡單。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並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三、對上述問題的綜合分析結合上面的分析,這位讀者作為債權人要想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其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與其朋友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目前其僅有微信聊天記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作為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其要想具備相應的證明力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其具體證明力如何,在具體的個案中,由法官判定。作為律師,我們建議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盡量的與借款人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附幾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勝訴的案例案例1:三門:男子欠錢被起訴微信聊天記錄成證據現今社會中,「微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即時通訊工具。日前,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說它特殊,是因為借貸雙方無任何常規實質性的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而僅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卻恰恰成了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2013年,四川女子羅某與三門籍男子鄭某通過社交網站認識,發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鄭某稱自己投資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處在「熱戀」中的羅某便向鄭某的卡上匯了1萬元。過了一周,鄭某稱自己投資的項目還差三萬元,羅某又再次給鄭某匯了1萬元。再往後,鄭某稱自己把車抵押給別人,要籌錢贖回車輛,心生疑念的羅某有所保留,僅給鄭某匯了2000元。眼看「女友」不再那麼爽快,鄭某對羅某的關心問候也越來越少,兩人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冷淡。而後羅某多次向鄭某催討借款,鄭某一拖再拖並分文未還,甚至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去年8月,羅某一紙訴狀將鄭某告上法院。原告代理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共同立即歸還借貸本金人民幣22000元,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借款利息計算至確定履行之日;二、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於當初羅某沒有要求鄭某打借條,法庭上,她提供的證據只有銀行轉賬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上,鄭某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羅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雖沒有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原件及微信上的錄音、圖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視聽資料原件,內容真實合法,且證據間能印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已發生的事實,依法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三門縣人民法院審判長:「被告人鄭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羅某借貸本金220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以年利率6%為上限),如果被告鄭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