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公和銀行貸款買車,為什麼銀行需要老婆的簽名
只要是結婚了,不管買什麼,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負債,如果一方不同意,銀行是不會貸款的。所以必須由你們雙方本人去簽字。
⑵ 丈夫向銀行貸款老婆簽字現在還不起老婆受連累嗎
屬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老公買車向銀行貸款為什麼還要老婆去簽字擴展閱讀:
《解釋》的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
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
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沖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繫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應優先考慮。
⑶ 老公貸款按揭買車,銀行業為什麼要妻子的資料
買車貸款對於結了婚的貸款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夫妻到要求同意,所以需要雙方的證件。。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可見,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條件,一是時間條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目的條件:為了共同生活。
因為丈夫買車貸款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需要提供夫妻雙方證件並同意。
⑷ 老公是婚前欠的銀行貸款,為什麼婚後銀行還要我去簽字
女性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一定要給自己長一個心眼,因為在結婚之前你老公在銀行欠的貸款,你婚後去簽字的話就很有可能成為了你老公的貸款擔保人,如果說你這個字一簽的話就很有可能把你老公婚前的債務,變成了你的債務了。
所以你在這個時候一定要保持大腦的清醒,不要被輕易蒙蔽。如果說你老公這一份婚前貸款是他個人貸款個人使用的話,那麼你後期一定不要自己幫他簽字,如果說這份貸款是你老公個人的名義貸款,但是是你兩個人共同使用了的話,那麼你續簽字也是天經地義的,因為這份欠款也是你們兩個人共同使用的。
⑸ 老公是婚前欠的銀行貸款'為什麼婚後還要我去簽字
理論上確實沒你什麼事。銀行找你去簽字,一方面想多找一個人為這筆貸款做擔保以降低風險,另一方面是為了預防你丈夫把資產轉到你名下,將來對他追債的時候會對執行造成困難。如果你拒絕的話,銀行可能會找理由提前收回貸款。
⑹ 老公向銀行貸款老婆也簽字了,現在要離婚怎麼離
首先對於銀行的貸款,他是用於和他朋友開公司,不能證明該貸款並是用於共同生活的,屬於對方個人債務,你無需承擔。但是你最好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公司章程、你丈夫貸款用於公司的銀行轉賬記錄等其他證據。
夫妻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和他有夫妻財產協議,或者你有證據能夠證明他拿走的這筆錢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且還要提供證明證明他確實是從你手上拿走7W多,當然了58000的借條也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你和他有財產協議嗎?你有證據證明這錢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嗎?沒有的話恐怕難以主張返還。
⑺ 老公在外地按揭買車,老婆在老家要簽字,需要注意些什麼
1、首先一點,只要是結婚了,不管買什麼,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負債,如果一方不同意,銀行是不會貸款的。所以必須由你們雙方本人去簽字。
2、作為妻子簽字,由於在外地,除了看清楚合同得相關准則,利率、期限、首付款、交接手續、未按時還款是否會沒收車等等都需注意。當然丈夫更要注意這些。該有上牌等等。
3、只要是正規場所,不管是銀行、還是汽車金融公司都算是合法的,不必太擔心心。
⑻ 老公貸款為什麼一定要老婆簽字,如果不簽的話就不能貸了嗎
如果是婚姻內,貸款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要雙方簽字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處理的基本原則都是將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沒有借貸的合意,或者借款沒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債務就可以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准,而由於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之間是有家事代理權的。夫妻共同債務其實是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的范圍內,如果有證據證明錢款的使用超出了這個范圍,妻子就不需對債務負責。
(8)老公買車向銀行貸款為什麼還要老婆去簽字擴展閱讀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