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買車需要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丟了怎麼辦
補辦啊,或者跟公司借來復印一份。。肯定不是只有你有啊。。一般單位檔案里都有
B. 假勞動合同我要付責任嗎
你們這種行為很危險,不僅為用工單位提供了欺騙國家勞動管理機關相應書據——假合同,造成監察不能的後果,還將直接損害你們職工的合法利益,因為合同的真假主要看有無經過你們勞動者本人簽名,經過了勞動者本人簽名的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為你們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全部法律後果。這樣的假合同最後的結果只能是弄假成真了。你們應當及時向勞動管理機關報案或投訴,以便及時予以糾正。
C. 4s店貸款買車工作做假了沒通過然後徵信也變低了怎麼辦
這個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抵押貸款沒法通過,那也就是說你的這個合同是違約了。肯定要付違約金。
D. 我做了假的勞動合同,我將會受到什麼處罰急急急
這是兩個法律關系。
第一個法律關系是承攬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從這一條規定來看,你簽訂的是無效的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因此,從你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對方的實際履行可以視為對合同的追認。也就是說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個是有關工傷賠償的法律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二 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單位承攬工程,發生工傷定作人(被承攬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由承攬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由於你的描述比較簡單,具體情況建議你咨詢律師。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 貸款買車需要勞動合同原件,但是丟了該怎麼辦
當事人丟失勞動合同原件,那麼只能找單位反映勞動合同,或者與單位協商解決,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F. 用人單位做假的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後面的簽名不是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筆跡鑒定,如果最後鑒定的結果確實不是勞動者本人簽的,最後的筆跡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
申請人: xxx,男,土家族,xxx年09月01日生,身份證號:xxxxxxx,住所地:廣東省xxxxxxxxxxxxxxxx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鑒定原告xxxxxx律師事務所向法庭提交的《協議書》中的簽名「xxxx」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簽,該簽名筆跡系他人摹仿、偽造。
事實與理由:
原告xxxxx律師事務所向法庭提交簽有申請人名字的《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約定的內容: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五日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xxxxxx萬元整),該協議書的內容及簽名均不是申請人所寫。協議書上的簽名筆跡與申請人平時的簽名筆跡從運筆、筆畫交叉、連接搭配、筆順等特徵以及形成字體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協議書上的筆跡系他人摹仿申請人筆跡所形成的。並且協議書所加蓋的公章與協議書的主體不同,該協議書應該屬於無效合同。
至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追究嫌疑人摹仿、偽造申請人筆跡的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鑒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G. 我是做汽車貸款的,客戶貸款買車,保險公司出了一張PS假保單,我應該怎麼投訴
你得到法院起訴,通過法律解決了,也可以先找保險公司協商要求賠償,如果不行在去法院。不過照我看協商的可能性不大。
H. 公司偽造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並申請鑒定;
2.對偽造證據的,可以另案起訴,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是一種很嚴肅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要通過取得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8)貸款買車做的假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合意」行為,而該「合意」在勞動關系中的突出表現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對各自的另一方能夠符合本方所需的條件和要求。
這些條件和要求必須是客觀的,一旦有一方虛構自身條件,必然會給另一方產生誤導,這樣,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體現其自願的本意。
所以以欺詐的手段蒙騙用人單位,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在具體的處理上,用人單位不應當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基於勞動合同的「成立」。在確認雙方合同「成立」的基礎上,才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勞動合同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