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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積金貸款年限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16 10:22:48

❶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託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採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託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准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並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託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託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辦法》,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並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依照本規定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 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結算和支付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提取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申請表、身份證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請材料。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相關委託證明材料。
第六條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該套住房實際支付的總價款或當期的實際費用支出。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提交經房屋登記機構備案的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
(二)購買二手房:提交完稅發票或免稅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三)房屋被徵收時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且有補交差價:提交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交款發票或交款憑證。
(四)在規劃區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職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五)在規劃區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交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等相關文書、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預(決)算書。
第七條 職工在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滿一年後,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同一筆購房貸款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已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申請提前還款的本金,有逾期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優先予以償還。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於償還同一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只需提交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申請表、身份證件;用於提前償還同一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的,還應提交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通知書(或還款憑證)。
(二)用於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交購房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明細單或住房貸款信息證明。用於提前償還上述貸款本金的,提交購房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通知書(或還款憑證)或住房貸款信息證明。
第八條 職工在省外購建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提交第六、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購建房所在地的戶籍證明或工作證明。
第九條 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會或管理中心規定的家庭工資收入比例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及家庭年工資收入的50%。申請時提交市、縣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證、地稅部門開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發票、夫妻雙方收入證明(如失業的,提交失業證明)。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後,可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並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提交離(退)休證或相關部門的離(退)休批准文件。
(二)出境定居:提交出境定居證明,如戶籍或居民身份證已注銷的,由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或身份證注銷證明。
(三)調離本省:提交相關工作調動證明。
(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交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遺贈等公證證明或人民法院判決繼承或遺贈的判斷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較小的,申請人可直接提取,不需提交公證證明,具體標准由各管理中心確定,並向省廳備案。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屬於外地戶口的,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和職工本人簽字的承諾書,承諾此後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屬於本地戶口的,原則上應連續滿兩年未重新就業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第十一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職工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提交殘疾人證或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當地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因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災損發生一年內申請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災損金額。申請時應提交當地有關部門對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災損認定證明、當地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第十四條 職工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因發生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醫療保險支付部分後的余額。申請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診斷證明、醫療有效費用票據或醫保部門出具的扣除醫保後的費用證明、職工與患者的關系證明以及當地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因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職工因本規定第九、十一、十三、十四條所列情形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職工配偶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外,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保留一定的余額,具體由管理中心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在省內調動工作時,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提交工作調動相關證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轉移接收證明或相關的繳存信息證明。
第十八條 職工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申請表,經單位核實蓋章,與所需材料一並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異地購建房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職工。
(三)職工持身份證件、管理中心審批核准材料等到受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四)受託銀行按照管理中心審批結果和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提取情形將資金轉賬至職工購房合同(協議)約定的賬戶、購房貸款還款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銀行聯名卡、職工本人銀行儲蓄賬戶或職工繳存單位賬戶內。申請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提取的資金轉賬至提取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在服務大廳內公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政策規定、辦理流程以及所需的申請材料,並通過服務熱線、管理中心網站等方式提供相關政策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予提取的審批意見有異議的,職工可書面提出復審;管理中心應自接到復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提取業務的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審核、審批授權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檢查稽核制度,並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提取業務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停止支付或責令職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額,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職工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
(二)職工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職工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資金風險或損失的,管理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含省直)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相關規定,鐵路、能源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❸ 福建需要交納幾年的公積金才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能貸款的額度具體是多少

一、貸款對象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是在福州地區購買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屬和中央駐榕單位在職職工。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須同時具備)(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借款人具有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四)借款人最近6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五)申請借款時,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六)借款人已取得經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七)借款人應為購房人,借款人及其共有產權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八)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50%;非第一套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按央行有關規定執行。(九)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十)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存款賬戶中每月劃收貸款本息。
二、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程度和還款能力,在借款人所購房屋總價款一定比例(扣除規定首付款)內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應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對夫婦雙方在福州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單方繳存的最高額度為60萬元。

❹ 福建廈門公積金貸款的限制

當然可以用

最簡單的回答公積金貸款流程:
1,公積金的使用包括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提取
2,不要指望用公積金貸款付首期,除非你上面有人,否則正常公積金貸款的審核會在付首期款的期限之外
3,公積金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低一點,所以能申請一定要申請,具體利率參考各銀行網站信息
4,公積金買房流程:
簽購樓合同-辦理貸款(商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具體要提供的資料辦理時銷售會跟進的,各地有些本地政策會有少少出入,所以聽銷售的沒錯)-貸款下來付給地產商-地產商收到款出發票交樓-拿齊發票就可以申請公積金提取(又是各地手續細微差異,問自己單位的公積金部門)-每半年提取公積金(提出來就不限定用途了)

❺ 怎麼計算福建公積金貸款年限

公積金的貸款年限是不超過30年的。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公積金貸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網點申請貸款;
2.受理網點代為辦理家庭名下房產狀況查詢;
3.受理網點受理;
3.簽約;
4.審批;
5.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6.銀行放款。

❻ :福州公積金要交多久,才可以貸款買房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六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異地互認: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就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福州市已正式實施新政策的內容,詳情如下: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請貸款前連續六個月以上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申請時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任一方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未滿5年的,暫停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經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
(七)、借款人應為購房人,各產權共有人均同意辦理住房抵押;
(八)、借款人購房首付款符合規定的比例,即: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款的60%;。
(九)、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報備相關資信材料並提供階段性擔保;
(十)、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存款賬戶中每月劃收貸款本息。
溫馨提示:以上十點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福州限制公積金貸款條件
1.有尚未償還的逾期貸款的;
2.有「准貸記卡」或「貸記卡」透支逾期未還的;
3.近兩年內(含),信用報告中(含助學貸款)累計逾期期數達到12期的,或連續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的;
4.近兩年內(含),借款申請人「准貸記卡」或「貸記卡」透支逾期記錄達到180天的;
5.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曾被通過法律途徑訴訟或仲裁(含律師催告)進行追繳的;
6.曾利用各種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

❼ 福建公積金貸款上限是多少

近日,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了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相關政策,從3月1日起,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由6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由45萬元提高至50萬元。日前,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對該政策做了詳細解讀。
單方繳存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提至50萬元
據悉,凡夫妻雙方在福州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由6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由4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需求,經過測算,如借款申請人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額度低於20萬元的,統一確定都按20萬元給予貸款。
那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職工的收入水平有何要求?據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介紹,此次政策調整將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從原來的50%以內調整到60%以內,即家庭的月各項貸款還款額之和≤家庭月收入的60%,目的是讓更多的職工能夠多貸到住房公積金。
此外,如果職工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基數認定其月收入的,可以不再提供收入證明。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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