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買車可以自己上牌買保險不
一般貸款時都會制定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且首年是大保。
不過也可以自己選擇。上牌等代辦需要交手續費,自己辦也是半天就完事了。
『貳』 貸款買車保險第二年可以自己上嗎
按說,保險在哪購買都是你的權利,但貸款買車有個潛規則,就是非要在賣車的地方買保險,並且交有押金,簽貸款合同時,可以關注一下這個。說明一下,這種做法是非法的!
『叄』 貸款買車上保險可以自己選擇公司嗎
這個一般是不可以的,因為你的車輛是按揭車,保險的受益人肯定是銀行,而且銀行肯定會指定保險公司(一般是和銀行有較多業務聯系的保險公司),除非你把所有的貸款都還清了才可以自己選擇,其實選不選擇保險公司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現在的保險公司都差不多。
『肆』 按揭買車保險可以自己選嗎
看按揭詳細說明甄別為准。
一般是不可以的,按揭車保險的受益方一般是銀行,而且銀行肯定會指定保險公司(一般是利益關聯單位),所以除非你把所有的貸款都還清了才可以自己選擇,其實選不選擇保險公司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現在的保險公司都差不多。
說明中為詳細分解的,一般可以不受約束。
『伍』 貸款買車保險可以自己買嗎
可以。 交強險是強制的。 商業險沒有強制。 不過貸款的車要看當時怎麼協商的。 一般可以不用買第二年商業險。
不過,現在交通事故那麼多,建議買商業險,也是給自己的保障。
『陸』 分期車第二年可以自己買保險嗎
可以選擇自購保險,但是在還貸期內必須要買齊銀行要求的險種,而不能自行決定買哪些險種。
其實主要是看你的按揭協議中是否有限制。一般如果是銀行按揭的話是無限制的,只要你買了就行,跟誰買他不管。但是如果是一些經銷商或者貸款公司提供的貸款他就可能在協議中有限制,這種情況你就必須按協議中的執行,到指定機構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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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大多用在一些生產周期長、成本費用高的產品交易上。如成套設備、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機械設備等產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餘大部分貨款在產品部分或全部生產完畢裝船付運後,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
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餘大部分貨款在產品部分或全部生產完畢裝船付運後,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
買賣雙方在成交時簽訂契約,買方對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在一定時期內分期向賣方交付貨款。每次交付貨款的日期和金額均事先在契約中寫明。
『柒』 分期付款買的車,第二年可不可以自己入保險
可以選擇自購保險,但是在還貸期內必須要買齊銀行要求的險種,而不能自行決定買哪些險種。
其實主要是看你的按揭協議中是否有限制。一般如果是銀行按揭的話是無限制的,只要你買了就行,跟誰買他不管。但是如果是一些經銷商或者貸款公司提供的貸款他就可能在協議中有限制,這種情況你就必須按協議中的執行,到指定機構購買保險。
(7)貸款買車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嗎擴展閱讀
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大多用在一些生產周期長、成本費用高的產品交易上。如成套設備、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機械設備等產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餘大部分貨款在產品部分或全部生產完畢裝船付運後,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
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進出口合同簽訂後,進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訂金給出口人,其餘大部分貨款在產品部分或全部生產完畢裝船付運後,或在貨到安裝、試車、投入以及質量保證期滿時分期償付。
買賣雙方在成交時簽訂契約,買方對所購買的商品和勞務在一定時期內分期向賣方交付貨款。每次交付貨款的日期和金額均事先在契約中寫明。
『捌』 分期付款買車第二年保險可以自己買嗎
分期付款買車第二年保險是可以按照自己購買的,無需在汽車銷售商指定的地方購買車險。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保險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
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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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