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商業房貸還款年限,銀行的商業貸款合同與房產抵押合同的年限相同,但是銀行給的還款計畫不同
銀行電腦系統里是20年的話,只能說明可能填寫貸款合同的工作人員誤填了,因為貸款人只負責在貸款文本上簽字,其他信息是工作人員填寫的,現在貸款已經發放,時間是沒辦法更改的了,至於損失的話,如果還滿20年的話肯定比還滿15年總利息要高,而且每個月的還款額裡面利息比例也不一樣,貸款15年每個月雖然還款額高一點,但裡面利息比例沒有20年的利息比例高,對於你現在的問題,已經沒有辦法改變,只能多掙點錢,盡量提前還款。
② 房產證抵押貸款合同書的年限和房產證登錄的年限必須是一樣
沒關系的,房產證上的他項寫的是十三年可能有兩個意思,一個是必須辦理5年以上抵押貸款,所以寫了一個大點的年限,一個可能是抵押年限是3年,但是授信年限是十三年,也就是在這個時間內可以續貸,至於已辦理的貸款業務以所簽協議和合同為准~
③ 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抵押期限嗎
抵押合同能約定擔保期限嗎?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 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 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 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抵押擔保登記期限雖屆滿並不表示抵押權消滅抵押是否可以約定期限擔保期限有多長擔保人擔保期限有沒有過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關於抵押期限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 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於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 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麼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 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於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其次,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間的設立,不利於債權的保護,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認抵押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的話,因期間屆滿而 抵押權消滅,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於有登記機關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對抗抵押權人 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間。長此以往,將不利於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 險的增加。 《擔保法解釋》第 12 條明文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 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約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畢 竟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方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抵押期限嗎?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這是因為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了擔保物權,也就是說,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基於物權永久性的特點和擔保合同屬於從合同的性質,擔保法規定,抵押權 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不存在了,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抵押人也不再承擔擔保的責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訂立抵押擔保的期限。那麼當事人可否自願約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 相關文獻查詢法院裁定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關於船舶抵押權效力問題的指示」稿提供補充意見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中抵押權人資格問題的答復鄭州市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論除斥期間、抵押權消滅和抵押登記的撤銷論承租權與抵押權的關系
④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一般借款期限應當與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則將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建議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記有一條規定,要求申請材料信息一致。
⑤ 銀行貸款合同上寫的年限和房管局登記的抵押貸款年限不一致有影響嗎
一般不會有影響的
⑥ 抵押合同有期限嗎
我們知道,為保證債務的更好履行,債務人可以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實現自己的擔保權。那麼,擔保合同期限最長是多久呢?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⑦ 抵押房屋貸款的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⑧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借款期限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期限。但雙方沒有約定的,視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有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應當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即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以及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之規定,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內償還。此處的合理期限與借款金額有關,借款當時雙方商議的借款目的等有關,但出借方是權利人,只要出借方給予借款方相對合理的期限並通知到對方,對方就應當在此期限內償還,否則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⑨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是否必須一致還是抵押期限必須大於借款期限謝謝!
可以不一致,借款生效是從款項到借款人賬戶的時候開始計算的,不一致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