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婆結婚前首付買車,婚後車貸基本都是我還的,,算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首付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糾正一個說法,婚後不存在你還貸妻子不還貸的說法,婚後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何來你還的說法。
2. 如果婚前買了期房,有貸款沒有還完,結婚後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是否分割財產,不分割的,獲得產權的一方應該給另外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前買車貸款沒還完算婚前財產嗎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3. 婚前貸款買車,沒還清,現在要離婚,車子怎麼分配
一般一方擁有車輛,給予另一方補償,參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沒有還完房貸的房子算婚前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房子,雖然沒有還完貸款,但是由於買賣雙方合同訂立成功,所以應該算是婚前財產,但是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另一方參與了還款,或者負擔了生活費用,可以要求適當的補償,但是分割房子的產權,法院會以婚前財產,不予支持
5. 女方結婚前自己貸款買的車,結婚後還是自己還貸款的話不會算共同財產吧
現在婚姻法上這樣的,你說的情況肯定是她的。還有種情況,就算車子有你和你女方的共同名字,誰買誰還貸款就是誰的,不會看共同的財產了,房子也類似
6. 未還完貸款的房子算不算婚前財產
是這樣的 在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子 無論當時是否下了房產證 是否交付了全款 都是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
但是存在這樣一個問題 在婚後繼續還房貸的房子 在婚後還貸款的這部分錢中 是有配偶的部分權益的 比如婚後共同還款20萬 那麼是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那麼將來你們要是離婚了 這套房子是你的 但是你要給付給對方10萬塊錢 還要再支付對方房子相應升值部分
這個不需要公正 在房地產開發商處的相應合同和在銀行的還款紀錄就能夠證明
7. 婚前買的房子付了首付,做了按揭貸款,結婚後還算不算婚前財產呢還是房貸沒還完只要結婚了就屬於共同財
婚前買的房子付了首付,按揭貸款未還完,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註: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