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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5-13 23:53:28

『壹』 上海公積金貸款可以首付幾成第一套房,二手房。

現在的政策是60%。

關於調整購買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2-01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來源: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滬公積金(2011)6號
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託銀行、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辦[2011]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自2011年2月1日起,對本市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從不低於50%調整至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若有違規,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你問的首套,請看第五條。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27號)、《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是指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且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並以該住房抵押作為反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貸款條件:
(一)符合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並已按相關規定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
(二)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各項條件。
第四條(共同借款人) 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第五條(貸款金額的確定) 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辦法是以戶為基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後累加,具體貸款金額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現行規定的貸款限額標准確定。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金額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不高於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房屋總價款的20%;
(三)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第六條(補充還款人) 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借款人發生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經補充還款人本人同意,並由市公積金中心核准,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專項用於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還款。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除按現行貸款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原件)。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補充還款人的,還應提供補充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第八條(貸款受理單位) 市公積金中心所屬區縣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網上貸款系統和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擔保機構的經辦網點,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及辦理工作。
第九條(貸款的審核)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受理審核按下列步驟操作:
(一)貸款受理單位審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材料。
(二)貸款受理單位應在借款申請人遞交貸款申請資料齊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准予貸款的,由貸款受理單位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簽約手續,並向受託銀行發出《放款通知書》,由受託銀行辦理放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並退還材料。
(四)若借款申請人對貸款受理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貸款受理單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議。
第十條(合同簽訂)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託銀行、保證人等應當以面簽形式簽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實行保證擔保方式,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足額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十二條(貸款風險防範) 貸款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應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的管理和監督;貸款擔保機構應根據業務委託的要求,做好貸款擔保及貸款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貸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20%以上房款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條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除貸款以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提取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留足一定余額以確保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貳』 上海公積金使用規則

下面的資料你看看,是否有幫助:

1、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應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經申請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1)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2) 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6個月;
(3) 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於規定比例;
(4) 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5) 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2、公積金貸款中「第一套自住住房」是如何認定的?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包括夫婦雙方),從未在市場上購買過自住住房,或沒有因購買自住住房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舉例1】小馬家有一套住房,產證上有父母和小馬的名字,但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如今小馬打算購置婚房,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這算第一套房嗎?首付比例是怎樣的?
答:小馬這種情況屬於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為,一手房不低於房價的20%,二手房為30%以上。
【舉例2】張先生婚前買過一套房,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婚後准備和妻子再購置一套新房,但之前那套房的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請問張先生或其妻子可以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答:不可以。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3、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精神,並按中國人民銀行(銀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作如下調整:
一、從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59%調整為4.77%;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5.04%調整為5.22%。
二、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7年9月14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執行建設部和人民銀行通知的規定。2007年9月15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舉例】小張買房選擇組合貸款,其中公積金30萬元,商業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20年,他該享受何種利率?
答: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為5.22%,商業貸款利率按其貸款銀行的相關規定確定。

4、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限額是多少?

答: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上限調整為:
對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從以戶為單位計算貸款額度,改為以戶為基礎,配偶(或參貸人)分別計算額度的辦法,且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若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每戶另增加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10萬元。調整分兩種情況:
(1)有兩個人及以上參與貸款的家庭:首先分別計算每個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的可貸額度,每個人的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20萬元,補充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然後將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累加,合計不超過40萬元,補充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累加,合計不超過10萬元。一戶家庭總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
(2)只有一個人參與貸款的家庭:仍按現有計算規則,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20萬元,補充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總計不超過30萬元。

5、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是如何計算的?

答: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1)不高於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目前基本公積金余額的40倍,補充公積金余額的20倍);
(2)不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目前一手房為80%,二手房為70%);
(3)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目前為50%)×12個月×貸款期限;
(4)不高於最高貸款限額(見問題3)。
【舉例1】小孫工作5年,未婚,准備買一套總價100萬元的二手房,目前公積金賬戶余額12000元,補充公積金賬戶余額8000元,請問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多少?
答:一般情況下可以申請到最高3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以實際通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查詢系統計算的結果為准。

6、住房公積金個貸採用怎樣的還款方式?

答:住房公積金個貸的還款方式有: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 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於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等額本金法」前期還款壓力相對大一些,但總利息支出相對少一些;「等額本息法」,每期還款額都一樣,但總利息支出相對等額本金法稍多一些,各借款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7、借款人可否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滿一年可提前歸還部分公積金個貸本息,部分提前還款不必支付違約金。借款人申請提前歸還全部貸款的,不受時間限制。
【舉例】老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20萬元,分15年還清,1年後他進行了部分提前還款,請問他在後面的還款中,享受怎樣的利率?
答:受託銀行應在借款人履行原貸款合同1年以後,方可接受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的申請,與借款人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歸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受託銀行應與借款人商定部分提前還款後剩餘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部分提前還款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借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歸還方式歸還,受託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8 、什麼時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 根據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3)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非滬籍職工調離上海時。
(6)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其中(2)、(3)、(4)、(5)情形,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以銷戶形式全額提取,所提取的金額為職工所有。另外,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叄』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調整問答

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為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嚴格按照國家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堅持體現差別化信貸政策;

支持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強化信貸風險管控,以體現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本次調整內容均符合當前總體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和防範控制風險的方向,同時兼顧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連續性和漸進性。

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以往主要是審核申請貸款家庭名下住房情況,即使繳存職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在還清後仍可再次申請。本次調整為同時審核家庭在本市名下住房情況和公積金貸款記錄。

對於購買首套住房且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不作任何調整;

對已使用過1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即使名下無房,也只能按照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政策;

對已經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不再向其發放第三次公積金貸款。

這將有利於體現公積金貸款的差別化和公平性,同時也體現公積金重點支持的對象。

調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貸款政策是根據本次房地產調控要求所作的相應調整。2010年,住建部等四部委要求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積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2014年11月,為支持住房消費,本市根據人民銀行、銀監會文件要求,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政策均參照首套住房政策執行。

在目前房地產調控的背景下,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不再參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對其首付款比例,公積金貸款利率和最高貸款限額都進行相應調整,以更好地體現與首套首次購房家庭的差別化管理。

調整借款人計算還款能力的月收入基數比例是根據《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中「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精神進行調整的。

本市目前計算公積金借款人還款能力為月還款本金不超過工資收入的50%,如果加上利息,每月還款額占工資收入的70%左右,超過了50%-60%的上限控制標准。

本次從50%調整為40%後,能夠真實反映借款人的償債能力,月還本付息額控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以降低公積金貸款違約風險產生。

嚴格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認定是根據《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中「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精神進一步明確認定口徑。

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繳存余額倍數,通常綜合考慮貸款風險杠桿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公平、共享和可持續原則。全國其他城市都不高於25倍,普遍在10-20倍間,本市兼顧了政策連續性和漸進性等因素,從40倍適當下調至30倍(補充公積金從20倍下調10倍)。

本次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措施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考慮到將政策調整對新申請貸款家庭的影響降到最低,本次政策調整以購房合同網簽時間為界。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之後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新政策,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原政策不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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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外地人在上海辦理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關於發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房委會發[1999]第8號

上海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便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順利實施,現發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便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受託銀行)

經市住房委員會同意,下列銀行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一)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銀行;

(四)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五)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銀行上海分行;

(七)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確定)

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於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下一年度的公積金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各受託貸款銀行當年度實際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及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可使用資金確定各受託貸款銀行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最高計劃額度。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各受託貸款銀行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

市公積金中心確定及調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應報市住房委員會批准。

第四條(簽訂委託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與承辦公積金貸款的各受託貸款銀行簽訂的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貸款資金計劃額度的確定及調整原則、方式;

(四)貸款資金的劃撥時間、方式;

(五)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責任;

(六)公積金貸款統計報表的編制;

(七)公積金貸款的風險責任承擔;

(八)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九)委託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擔保權第一受益人)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市公積金中心為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是指當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償還本息義務而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公積金的貸款本息先於商業性貸款本息獲得擔保,公積金貸款本息未獲得擔保前,擔保人不得對商業性的住房貸款本息履行擔保責任。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於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後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於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金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於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是指已經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能力而造成違約的可能忙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人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具體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委託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委託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准予貸款決定書內容)

准予貸款決定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准予貸款決定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後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或者由於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後簽發准予貸款決定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准予貸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已登記的編號予以及時注銷。

第四章 貸款額度確定、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根據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並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第二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託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約定,並由受託貸款銀行於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託貸款銀行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末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託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後剩餘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貸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託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m=Pr/n×[1+(n-m+1)×I]

(公式中R為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Pr為提前還貸後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後的剩餘貸款的還貸月數;工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後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Rm為提前還款後第m月的償還貸款本息金額;m為從1到n的正整數)。

第二十五條(告知義務)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受託貸款銀行應當與借款人、擔保機構簽訂補充條款,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市公積金中心。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貸款擔保)

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並將貸款購買的有所有權的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二十七條(擔保原則)

公積金貸款擔保應遵循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保證責任)

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保證合同)

擔保機構提供公積金貸款連帶責任保證的,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的委託貸款人、受託貸款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或書面保證條款。

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公積金貸款金額;

(二)借款人履行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期限;

(三)保證擔保的范圍;

(四)保證擔保的期間;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

擔保機構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所購買的自住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三十一條(履行保證責任)

借款人未按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達六個月時,由受託貸款銀行向擔保機構送達《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擔保機構接到《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後七日內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使反擔保權的時間)

擔保機構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根據借款人的不同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反擔保權及行使反擔保權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反擔保權實現的方式)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經濟來源或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賴社會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作出對借款人債務延期、債務重組、免除罰息等安排。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無前款規定原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採取拍賣、變賣、協議作價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擔保權。

第三十四條(費用確定的原則)

擔保機構根據所保證的責任范圍按年或一次性分別向市公積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擔保費用。

擔保費標准根據所擔保的貸款本金的數額、期限、預計逾期率等因素綜合確定,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風險防範)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擔保評審制度和科學的決策程序,建立風險防範、分散和化解機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

本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上海公積金貸款是怎麼一個申請流程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貸款流程:

擔保公司網點簽約—>受理審批—>交易中心辦抵押登記—>銀行放款—>資料辦結。

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具體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委託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委託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准予貸款決定書內容)

准予貸款決定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准予貸款決定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後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或者由於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後簽發准予貸款決定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准予貸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己登記的編號予以及時注銷。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於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後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於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全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於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是指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能力而造成違約的可能性;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入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5)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根據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並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第二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託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約定,並由受託貸款銀行於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託貸款銀行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託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後剩餘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貸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託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為提前還貸後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後的剩餘貸款的還貸期限;I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後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金的計算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本金金額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陸』 上海公積金貸款政策詳解 首套房最高可貸80萬

申請辦理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符合哪些條件,需要走哪些程序?最高貸款額度是多少呢?小編為您整理成以下幾點內容。

據悉,上海個人公積金貸款,購房者購買首套房時,一人參與貸款最高可貸40萬,兩人及以上最高可貸款80萬。應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借款人資格、擔保人資格、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的審查及合同的填寫同意後,借款人與中心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保險。

(三)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銀行簽發准予貸款通知書,銀行接到貸款通知書後辦理貸款劃付手續

特別提醒:購房時,借款人根據自己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到銀行進行測算,就可得知貸款的金額和每月還款數額。根據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設客戶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積金為15000元,而每月公積金貸款還款額為1500元,商業貸款還款額為1000元,在還款方式上可選擇「余額沖貸法」,即提取的公積金首先歸還當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本息(共計2500元),余額12500元可一次性償還住房商業性貸款本金,在還清住房商業性貸款本金後,尚有餘額的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因為商業性貸款利率高於公積金貸款利率。「沖還貸」後,借款人可選擇縮短原還款期限的方式或選擇還款期限不變,減少月還款額的方式進行還貸。但目前商業銀行對客戶提前還款的次數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戶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還貸金額保持2500元不變,那麼提取的公積金15000元,將按照原扣款方式連續每月扣款2500元。余額不足時,借款人應及時將足額款項注入用於還款的銀行卡中,上述兩種還款法,客戶可根據自身實際進行選擇。

如果客戶購買個人住房時申請的是商業性貸款,如: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住房轉讓貸款、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當時購房因各種原因沒有申請到「公積金」貸款,而現在個人公積金繳存達到規定的年限和金額,且已滿足公積金申請購房貸款的條件,雖然目前商業銀行還不能將購房商業性貸款轉換為公積金住房貸款,但卻可提取公積金進行償還商業性貸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並辦理提取公積金相關手續,就可提取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工作流程:

(一)買方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

(四)辦完預售登記後,買方持契約正本,填寫借款申請及借款合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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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上海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限額是多少

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要綜合計算才可以確定,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

貸款金額:

1、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與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2、不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後剩餘的房屋總價款;

3、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4、不得高於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限額,其中最高貸款限額與累計繳存時間及信用狀況相關;

5、影響貸款額度的其他因素。

(7)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5、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捌』 在上海如何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借款人資格、擔保人資格、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的審查及合同的填寫同意後,借款人與中心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保險。
(三)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銀行簽發准予貸款通知書,銀行接到貸款通知書後辦理貸款劃付手續
特別提醒:購房時,借款人根據自己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到銀行進行測算,就可得知貸款的金額和每月還款數額。根據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設客戶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積金為15000元,而每月公積金貸款還款額為1500元,商業貸款還款額為1000元,在還款方式上可選擇「余額沖貸法」,即提取的公積金首先歸還當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本息(共計2500元),余額12500元可一次性償還住房商業性貸款本金,在還清住房商業性貸款本金後,尚有餘額的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因為商業性貸款利率高於公積金貸款利率。「沖還貸」後,借款人可選擇縮短原還款期限的方式或選擇還款期限不變,減少月還款額的方式進行還貸。但目前商業銀行對客戶提前還款的次數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戶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還貸金額保持2500元不變,那麼提取的公積金15000元,將按照原扣款方式連續每月扣款2500元。余額不足時,借款人應及時將足額款項注入用於還款的銀行卡中,上述兩種還款法,客戶可根據自身實際進行選擇。
如果客戶購買個人住房時申請的是商業性貸款,如: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住房轉讓貸款、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當時購房因各種原因沒有申請到「公積金」貸款,而現在個人公積金繳存達到規定的年限和金額,且已滿足公積金申請購房貸款的條件,雖然目前商業銀行還不能將購房商業性貸款轉換為公積金住房貸款,但卻可提取公積金進行償還商業性貸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並辦理提取公積金相關手續,就可提取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工作流程:
(一)買方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
(四)辦完預售登記後,買方持契約正本,填寫借款申請及借款合同。
兩種還貸方式利息天壤之別
一般的購房人只知道貸款必須償還利息,可是,採用不同的還貸方法,利息卻有天壤之別。貸款額在40萬元左右、限期30年的,利息差額可以達到10萬元之巨!至於這個,不少人都還被蒙在鼓裡——兩種還貸法利息差額大,在此摘錄一篇供您參閱。
市民劉先生上個月剛買了新房,並辦完了住房貸款手續,每月還貸額近2000元。誰知道就在本月即第一次還貸後,劉先生卻知道了一件讓他大為驚訝的事———他的一位親戚和自己貸款額度相差無幾、年限相同,但是總體還貸利息卻相差近2.5萬元!原因只是他們採用了不同的還貸方式。而此前,劉先生稱自己對另一種還貸方式一無所知。
「在簽合同的時候,銀行工作人員只是抱來一大堆貸款合同,密密麻麻的,然後幫你一會翻到這里、一會翻到那裡,指著一些空白的地方,讓你簽上姓名、填上身份證號碼、按上手印即可,根本沒有提及還有另外一種還款方法。」
簽下這份貸款合同後,劉先生自己測算了一下,利息總額高達17.6萬多元。要不是親戚提醒,劉先生還以為貸款就是這樣辦的,又氣憤又心疼的劉先生忍不住把自己的貸款合同拿出來又仔細翻了好幾遍,發現合同里的確有兩種貸款方法可供自己選擇,但是空白處已經被銀行事先填上了等額本息還款法,根本就沒有自己考慮的餘地。他請朋友算了一下,如果套用另外一種還款方法,那麼自己30萬元、20年商業性住房貸款利息總額不到15.2萬元,比現在要少2.49萬元。
銀行普遍主薦「等額法」
為了探明究竟,連日來,記者也以購房人的身份對南京多家銀行進行了暗訪。
在農業銀行新街口支行的消費信貸超市,記者表示准備購買一處總價為80萬元的商品房,首付30%,公積金貸款12萬元,餘下的44萬元准備辦理商業貸款,30年還清。一位工作人員熱情地接待了記者。她首先給記者介紹了本息還款法(等額法),通過測算,「月還款額」一項顯示為2372.78元;
記者隨之詢問有無其他的還款方式,該工作人員說還有另一種「本金還款法」(遞減法)。每個月的還款額都不同,從3000元左右逐漸遞減到1000多元。
究竟選擇哪一種方法呢?以下是記者和該工作人員的一段對話:
「兩種還貸方法哪一種更合算呢?」
「總的說來第二種遞減法少付點錢,但是一般人都不會等到30年才還清的,如果提前還貸的話就沒有那麼大差距了。何況使用遞減法雖然後面還得少,但是一開始壓力太大了。」
「哪一種更方便呢?」
「當然是第一種等額法方便,每個月只需按月還給銀行相同數額的錢就行了。第二種遞減法每個月的錢數都不同,算起來也很麻煩……所以我們一般都推薦客戶選擇等額法。」
隨後,記者繼續以購房人的身份電話咨詢了商業銀行、招商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大多數都以介紹「本息還款法」即等額法為主,有的甚至根本不提及遞減還款方式。雖然一些銀行工作人員最終也承認應該按照個人的不同情況選擇還款方式,但是從其話語中,可以很明顯地聽出對等額法的傾向性。
銀行傾向性在於息差
導致銀行產生這種傾向性的原因何在呢?一位從事金融行業多年的人士一語道破:「關鍵在於息差。」
「兩種方法的利息差距大著哪!」該位人士以記者暗訪的例子進行了一番計算,得出的結果令人震驚———同樣是44萬元、30年的商業性貸款,等額法的利息總額為41.4萬多元,而遞減法為29.7萬元左右。兩種不同還貸方法利息竟然相差11萬元之多!
該人士稱,同樣一筆貸款業務,對於「吃利息飯」的銀行來說,當然希望購房人全都選擇利息高的還貸方法。就像普通商品買賣一樣,一般的商家都會推薦顧客購買價格高、利潤高的商品,怎麼會推薦價格低、利潤低的商品呢?
至於銀行解釋的「等額法比遞減法方便」的理由,記者發現,使用遞減法實際上也並不如想像的那麼麻煩。雖然每個月的還款額都不同,但是具體數額並不需要人力測算,銀行的計算機系統十分輕松地便可以列印出30年中每一個月還款數據的表格,購房人只需遵照交錢就行了。
而另外一個「遞減法開始還款壓力大」的解釋,記者通過業內人士測算發現,雖然遞減法開頭的還款額度的確較高,為3000元左右,但是相對於等額法2372元來說,也就高出620元左右,且持續時間也只有一年零兩個月。大多數時間的還款額集中在2000多元和1000多元之間。相信600多元的差額大多數購房人都能承受,何況,這樣「省下來」的利息高達11多萬元,值得大多數購房人重新考慮。
銀行稱沒佔到便宜
昨日,建行、中行、農行、民生等幾家銀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兩種還款方法表面上看兩者利息總額相差不少,而實際上兩者的計算原理是一回事。
「不存在銀行佔便宜。首先,兩種還貸方法並不是哪家商業銀行自己制定的,而是央行規定的。」建行江蘇省分行房地產信貸處處長叢華昌介紹說,1998年5月央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了住房貸款有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兩種還款方法。不管是哪種還貸方法都是符合規定的。而且實際上兩種還款方法計算原理是一樣的。
「簡單地看,兩者利息是相差一定額度,但是對於銀行來說,並沒有通過哪種方式多收了顧客的利息,因為這兩種還貸方式都是按照客戶佔用銀行資金的時間價值來計算的。」
據叢處長解釋,造成這兩種還款方法利息總額不同的根本原因,在於顧客佔用銀行資金發生了變化。遞減還款法,由於顧客一開始就多還本金,所以越往後所佔銀行本金越少,因而所產生的利息也少。而等額本息還款法則不同,開始還的貸款本金較少,佔用銀行資金相對也較多,所以利息也會相應增加。
針對目前老百姓對兩種還款方式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現狀,昨天一些銀行表示今後在辦理貸款之前,將加強告知義務。
「可能我們的部分櫃面人員會覺得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是約定俗成的事,老百姓也習慣於這種還款方式,所以就沒有對遞減法進行解釋和宣傳,客戶來了就照老辦法給辦了。」
一些銀行表示,今後在辦理住房貸款前,「要將話說在前面」,讓客戶自主選擇。
消協稱購房人有知情權
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孫建和在剖析上述現象時說,貸款購房也是一種消費行為,消費者享有《消法》賦予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銀行作為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有義務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兩種不同的服務內容,即兩種不同的還款方式。另外,還應該客觀地且明確地向消費者介紹兩種還款方式的不同之處,以及各自的利弊,否則,就是侵害了《消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我國《消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孫建和認為,如果銀行在沒有明確告知兩種還款方式及其利弊的情況下,擅自替消費者作主選擇其中一種還款方式,那麼就違法了《消法》的上述規定,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構成了侵害。
原因在雙方信息不對稱
貸款購房人可以享受兩種不同的還貸方法,這是中國人民銀行的明文規定。然而,為何到了實際操作中,一種方式深受青睞,而另一種方式就明顯受到「冷遇」了呢?導致本金還款法「銀行不薦、消費者不知」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麼?
受訪的多位專家及業內人士均一致指出,購房人和銀行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是首要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局限必然可以給銀行有意無意隱瞞信息、牟取更多利息收入創造有利條件;而購房人由於信息缺乏,必然處於弱勢。
錢蘇平律師說,消費者畢竟不是銀行家,人民銀行的規定也只是面對銀行而設的,普通人無從得知,所以在選擇購房貸款時,往往是銀行說什麼就是什麼,具有一定的盲從心理。
陳廣華律師也認為,在貸款購房過程中,銀行和購房人處於明顯的不平等地位。銀行佔有了大量消費者不具備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條件對消費者購房作出主觀引導。(記者/王海燕鄭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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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還貸方式比較
1、計算方法不同。
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
等額本金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額償還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
2、兩種方法支付的利息總額不一樣。在相同貸款金額、利率和貸款年限的條件下,「本金還款法」的利息總額要少於「本息還款法」;
3、還款前幾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一樣。「本息還款法」前幾年還款總額中利息占的比例較大(有時高達90%左右),「本金還款法」的本金平攤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時也就各佔50%左右。
4、還款前後期的壓力不一樣。因為「本息還款法」每月的還款金額數是一樣的,所以在收支和物價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每次的還款壓力是一樣的;「本金還款法」每次還款的本金一樣,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遞減,同等情況下,後期的壓力要比前期輕得多。

『玖』 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流程是怎樣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沒有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各地自然也沒有辦理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相關程序。
住房公積金是具有福利性和政策性的儲金,其福利性表現是單位按與職工1:1的比例同時繳納,都歸職工所有,這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其政策性表現為,公積金按政策規定使用,並以大體相當於3個月的定期儲蓄付利息。
個人目前還沒有自行繳納公積金的規定,即使可以繳納,也同儲蓄一樣,起不到現行公積金所起的作用,因此也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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