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农村的,问一下农村房屋可以贷款吗
您好,房屋抵押贷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房屋抵押贷款要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要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80%。 新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一般为“房龄+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4、抵押房产有房地产证,产权明晰,可上市流通;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1、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达 80% ;
2、写字楼和商铺的抵押率最高可达 60% ;
3、工业厂房的抵押率最高可达 50% ;
4、最长期限可达30年;抵押包括商铺、办公楼、住宅、别墅、厂房、仓库等等。
房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
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评估报告;
3、房地产抵押银行贷款合同;
4、抵押人身份证(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
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3天,缮证1天,缴费、发证1天,归档
Ⅱ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二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四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户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农村贷款新政策都有哪些
农村贷款新政策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向家庭困难户或其他弱势群体出借货币资金,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
【法律依据】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Ⅳ 农村自建房可以申请贷款吗
农村自建房能贷款,但农村自建房贷款主要以建房贷款为主,如果想要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话,必须拥有房屋产权证,而且银行还会根据房屋出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其他价值等方面进行考察,综合评估可贷额度。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农村房屋可以贷款吗
可以。
农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所有的农房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以该农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农房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办理农房抵押贷款必须遵守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要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对有办理农房抵押贷款需求的申请人,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登记机关应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防范借款人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有3种:抵押、质押和保证。在借贷前,还要充分了解借款人贷款的真实目的(自己住或者是投资)、收入来源及家庭状况,通过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防范。
从实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应该是最主要的担保方式。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借款人要找到与住房价值量大体相当并获得贷款人认可的动产几乎不可能;
以权利作为质押,贷款人要求的权利只限于存款单和债券,现实中拥有与住房价值大体相当的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人要么是人少,要么就是不用申请贷款了,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借款做保证人,非亲非故的情况下,一般人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由此可知,住房抵押应该作为最主要的防御贷款风险的手段。
Ⅵ xx农村信用社安置房贷款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满足县政府规定的安置房入住条件。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_一、具有望谟县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_二、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_三、具有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安置房售房的合同;四、剔除县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借款人需自己承担剩余购房款部分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等。
Ⅶ 农村自建房如何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非所有的自建房都能够质押办理贷款。申请办理质押的自建房需符合,所建住房仅限大、中地区地区或县(市)政府所属建制镇地区,或省部级政府确认的主要城镇,建房子所占有土地以转让形式获得,借款者已足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以借款者个人为名单独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主要用途务必为住房,且土地出让时间段不超过2年才可以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另外,贷款额各地区让各有不同,需要向各地区银行询问之后能确定。
(三)贷款人要递交的资料:借款者需出示的资料有: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个体工商户需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结婚证书;借款者配偶身份证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房子每个人及共有权人允许质押的申请报告及贷款用途证实。
(四)贷款金融、期限及年利率:房子抵押消费贷款起始点金为5000元,较高金额不能超过质押房产评估价格的70%,贷款年限通常不超过5年,最多可到10年。贷款利息根据银行规定的商业贷款利率实行,按月还款等形式。
Ⅷ 自建房可以个人贷款吗
可以,农村自建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但是仅是部分自建房,且需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贷款。但是贷款也是有要求的:1、农村建房贷款,是用于县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于建造房屋而发放的贷款。2、要求年龄是在18-60周岁之间,且借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联社的服务辖区之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3、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方可建造。4、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据】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第十六条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第十八条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第十九条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Ⅸ 农村住房贷款如何办理 农村住房贷款有什么优惠
住房贷款在城市购房环节中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但是在农村住房环节中,住房贷款还没有的得到广泛应用,住房贷款在农村住房环节中有哪些特有的条件和优势呢?
在新型农村社区以及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很多农村居民对农村住房贷款都有广泛而强烈的需求,根据调查显示,农村住房贷款满足度非常的低,各大大农村现阶段亟待改善农村住房贷款的业务,为广大农村居民谋福利。
现阶段农村住房贷款满足度非常低的主要原因:
政策和法规的羁绊。我国政策法律规定,农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用于抵押的,而且农民的住房仅限在本村、组集体内流转、出售。这就是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都不愿为农民办理农村住房贷款的最主要原因。
基层银行和社金融产品创新不足。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至今并没有真正重视农村住房贷款市场,所有事情都要等待上级银的行明确要求和指示,自身的创新意识非常不强,应对形势变化的能力也不强,没有对农民急需的建房等消费贷款提供针对性的产品。
农村住房的产权管理也不够科学。如产权登记不好办,在乡镇一级只有归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办,没有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分支,在县、市一级房产部门则没有农村住房资料,金融机构管理半径长、成本高,导致农村住房的市场价值低于成本价,影响农民建设住房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抵押实物的法律约束性和抵押可操作性,一旦贷款风险发生,处置抵押物难度很大,不利于规避信贷风险。
政策建议
第一,从政策法规层面出台政策和司法解释,解除商业银行、信用社不愿放贷的后顾之忧。此类政策的核心调整有两点:明确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用于抵(质)押;对农民住房,由允许在本村(组)集体内转让、出售,扩展为可在毗邻(相邻)村组范围内转让、出售。
第二,人民银行要通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出台农村住房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调研座谈、约见谈话等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户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上级商业银行、信用社要敢于解放思想,出台农民建房等专项贷款扶持政策,或允许基层行、社从“三农”贷款中划拨一部分额度用作农民建房贷款,并给予足额授信。基层行、社要切实加强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拓展农民建房贷款,主动创新推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还款期限上可适当延长至3年至5年,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四,营造良好农村住房信贷环境。一是由政府推动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以土地等不动产和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收益权作为抵押物,助推农村住房信贷等信贷深入开展。二是将农村住房信贷开展与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小城镇、村庄规划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整合政府、市场、金融、农民和社会各方资源,将商业性金融与社会资金投入有机结合,合力助推农村集镇、社区建设和村庄整治,打造农民、银行、社区和政府多方共赢局面。三是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等手段,加大农村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农民住房贷款创造良好环境。
现在新农村不断强大,农民生活也更加富足,农村住房贷款也是广大农民急需的业务,希望国家政策和金融行业能更加重视农村住房贷款业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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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农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评级,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询当地农行。
如需了解,可登录农行官网查看,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RuralSvc/Indivials/Micro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