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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贷款监管

发布时间:2021-08-20 13:54:46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上海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公开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该监管办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和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的“网贷新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一致,强调小额分散。
《监管办法》中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的银监会23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则不低于100万元。此次上海发布的地方《监管办法》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上海市新发布的《监管办法》中规定,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监管办法》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且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一家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监管办法》规定的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以及对经营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稍高于现存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规模,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行业规范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监管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监管方法》中还提出,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根据央行9月30日发布的数据,2016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41家,贷款余额9293亿元,贷款余额平均为1.06亿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95.8亿元,平均为1.60亿元,高于全国水平。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政府,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市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市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辖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域经济金融及“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试点申请书后,报市推进小组审定。经市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地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照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
(一)监督管理
除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政府分别履行有关职能外,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组织开展对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⑵ 央行上海总部: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观点地产网讯:3月12日消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2021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指引》强调,金融机构要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增速和占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支持首套刚需自住购房需求。


同时,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另外,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还公布,去年全年新增贷款6741.6亿元,比上年多增1131.7亿元。其中,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增加1525.3亿元,增长41.5%。


而中长期制造业人民币贷款年末余额增加721.6亿元,增长49.1%。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64%,比年初下降38个基点。

⑶ 上海企业按揭贷款管理的严格么,想带30万,去哪里咨询下

按揭可以分为现楼按揭贷款和楼花按揭贷款。现楼按揭是指借款人借款购买现楼,而以购得现楼作抵押。楼花按揭是金融机构对购买楼花(尚未完工前整栋、分层或分单元先预售的楼房)的置业者提供的以借款人依据购房合同具有权利为抵押的按揭贷款。

⑷ 上海现在的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现在住房贷款是认房又认贷的,具体解释如下:

  1. 在上海本市没有住房而且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住房按揭贷款纪录,

    此种情况再买房就算是首套,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35%。

  2. 在上海市有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过住房按揭贷款记录,

    或者在上海本市没有住房,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有过住房按揭贷款记录,

    抑或在上海市有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也有过住房按揭贷款记录,此三种情况下,在上海购房就算是二套,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70%

⑸ 严防经营贷流入楼市,监管部门再出手!

北京银保监局针对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再次出手!

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监管部门将结合监管大数据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因信贷管理不审慎导致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将从严从重查处。

来源:北京银保监局网站

这是近段时间北京银保监局第二次发文严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

1月3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文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审批不审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等情形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等问题。

提出五方面要求

为防范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通知》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严格实施贷前调查。加强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审核,关注客户获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审慎发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信息,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评估代替借款人收入审查。审慎向近期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科学合理设定授信期限、额度及还款方式。

二是切实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制度,对借款人受托支付对象的资质和背景情况予以关注,防止信贷资金转入与借款人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

三是尽职落实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跟踪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及变化情况。出现借款人退出公司经营,或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失去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四是完善合同约束机制。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时,应设定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各类不诚信行为的约束性或惩罚性条款,并充分提示借款人。

五是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力度,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应立刻终止业务合作,并将相关线索上报监管部门。

多地重拳出击

记者了解到,在多项中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政策出台后,经营贷款利率与按揭贷款利率出现明显“倒挂”,用经营贷置换按揭贷的套利空间随之产生,相关中介公司甚至对购买壳公司等服务明码标价。

对此现象,近期各地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查此类行为。

广东银保监局2月9日表示,该局多措并举严肃查处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行为。一是快速开展自查。二是专门下发通知组织全面风险排查。在全面摸排情况的基础上,下发《关于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围绕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等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风险排查,针对此次排查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及时完善制度流程,确保信贷业务各个流程环节均严格遵循内控制度要求,把风险防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三是迅速组织现场调查。

上海银保监局1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强化用途警示。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事实上,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一直是监管部门紧盯的重点,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这一案由领罚。例如,银保监会网站今年1月披露的罚单显示,厦门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被厦门银保监局罚款20万元;西安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管控不严,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被陕西银保监局罚款32万元;浙江稠州银行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被嘉兴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编辑:徐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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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严查经营贷和消费贷违规流向楼市

上海银保监局公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以及稽核调查最新情况
上海银保监局昨天公布了辖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以及稽核调查的最新情况。截至目前,发现123笔、3.39亿元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已要求相关银行限时整改。
在上海银保监局组织下,上海地区135家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涵盖贷款用途违规、向主体结构未封顶房屋发放房贷、首付款资金核实不审慎、贷后资料收集不完整等方面。
自3月1日开始,上海银保监局选取辖内16家银行开展了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市专项稽核调查。除了部分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之外,同时还发现部分银行首套房认定不准确、数据填报不规范以及外部“助贷”机构违规问题突出等情况。
通过稽核调查,上海银保监局发现六类典型违规案例,包括:个人经营贷款违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企业经营贷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消费贷违规用于本行住房贷款首付款;部分空壳公司集中作为受托支付交易对手,接收多笔个人经营贷款,部分贷款资金涉嫌回流至借款人并用于购房;房产企业违规向购房客户提供首付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用于购房认筹。
上海银保监局根据辖内商业银行自查和监管稽核调查情况,对银行就切实防控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照有关监管要求,限时整改问题贷款;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加强银行员工管理,强化员工法制合规教育,在开展业务中正面引导借款人合法合规使用信贷资金;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员工,应予以内部问责或纪律处分等。同时,上海银保监局已将稽核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房地产公司及房产经纪公司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持续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查实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端本正源,督导辖内商业银行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⑺ 上海银保监: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

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消息,为督促辖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银保监通〔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对辖内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及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促进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⑻ 上海:7月23日前贷款按照原政策执行

8月5日,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称,7月23日,上海市调整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工作实施方案,对7月23日之前(含7月23日)已完成一手住房认购且选定房源的购房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按照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据上观新闻报道,从7月24日开始,上海首套房贷利率将从4.65%调整至5%,增加了35基点,二套房贷利率从5.25%上调至5.7%,增加了45基点。
同日,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
按照新规,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
此外,上海市房管局于7月9日召开上海市规范二手住房房源挂牌管理会议。会议要求,上海在已实施房源挂牌核验的基础上,增加价格信息的核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以市场真实价格为依据,对每套房源进行核验,没有通过价格核验的房源不得对外发布。

⑼ 违规涉房贷款被提前收回上海房贷新政“动真格”,后续或加大打击力度

近日,一份归属地为上海的《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在网上流传。

《告知函》显示,该笔个人贷款合同签订于今年1月5日,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因贷款人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第四条关于“贷款用途”的相关约定,银行宣布该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贷款人须在3月31日前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若未在限定时间内归还,将构成逾期并产生罚息,该行将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

“这笔被要求提前收回的贷款,大概率是抵押贷款,也就是经营贷,即把自己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用途是公司经营,但是挪用贷款(购房)被查出来了。”一位不愿具名的上海银行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或是上海年初“严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新规后的首个实质性处罚警示案例。

上海银保监局官网截图

一方面,对于已流入房市的资金提前收回;另一方面,对还未贷出的资金,银行方面则进一步加大监管。

黄山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目前对短时间内申请了经营贷又申请了个人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银行正在加紧核查,并已经对一批违规贷款进行了“抽贷”处理。

对此,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分析认为,近日很多城市开始加码整顿经营贷和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的行为,也有很多措施抑制新批贷款。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因违规被查处,并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情况可能会在最近增多。

信贷政策“打补丁”,后续或加强打击力度

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底,央行上海总部就严禁银行以消费贷、经营贷款等形式违规向购房者提供资金。今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通知》要求,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对象限定为已封顶楼盘,银行也随之加严了对涉房贷款的审批。

为什么此时银行会对信贷政策“打补丁”?

上述上海银行业人士表示,去年小微贷款利率的大幅优惠,使得不少借款人利用经营贷(尤其是房屋抵押贷)进入房地产市场。年初房贷新政之下,银行开始投入人力物力全面严查。但由于此类资金往往经过多个渠道多次流转,所以银行检查起来难度不小。

张波则认为,对于这一现象,市场要认识到国家对于金融侧的调控力度是明显加强的。房地产交易各方都需要警钟长鸣,此次强化查处力度并非是“微风习习”,从倒查时间就能充分体现出决心和力度。当下如果还想通过违规方式获得购房资金的人,只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经营贷和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过程中,部分中介或金融机构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如部分机构提供违法服务,部分金融机构则存在审核不严等情况。”张波表示,后续监管部门和银行对涉房贷款的打击力度会不断增强,同时也需要对前期违法违规机构给予更大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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