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流转中有什么创新的问题研究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阶段,推进以土地流转为重心的农村经营机制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制约因素: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场农业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涉及农民利益、农业发展和农村未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形成有效的流转机制,课题组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总体思路为: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政策引导为补充,注重政策的法律化进程,构建多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
具体对策为:
1.构建以《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确立土地流转权的行使主体、程序、条件、监管以及责任制度,并通过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土地流转在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
2.尽快完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权利确定是权利流转的前提,设定全国、全省统一的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保证土地产权清晰、主体权责明确。涉及农村土地的权利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设施和用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使用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3.以国家激励政策为导向,鼓励地方出台土地流转的激励政策。国家应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出台激励土地流转政策,主要涉及:财政扶持、项目扶持和用地扶持。同时,国家应鼓励各地根据地域特点,在不违背法律、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形成覆盖土地流转各方面的地方政策激励体系。
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建立市县、乡镇、村组三级流转服务平台;二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四是提供土地流转业务指导、利益协调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在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区域、全国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
5.发展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多元化的土地经营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各类土地经营方式和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梳理,强化土地流转的意思自治,赋予各类经营者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减少或取消经营农业的主体限制,纠正经营中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控制和化解土地经营风险。
6.创新农村金融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资金支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合作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合作组织设立担保机构,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在田农作物预期收成抵押和畜禽、水产等活物抵押贷款业务,对粮食等主要农作物、水产、畜牧、农机等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全覆盖。
7.实现城乡统筹,解除土地流转后顾之忧。一是建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有序转移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三是全面建立健全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四是加强农村新型功能社区建设。
8.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是逐步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同等待遇,即:同地、同价、同权;二是保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收益大部分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三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安置机制。
9.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升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一是按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要求,制定农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二是重点培养生产技能型、经营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市场营销型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职业农民;三是充分运用职业院校、农广校、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等平台,加大农村经营管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技术培训力度。
⑵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因为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可以抵押贷款等于政府可以强制流转,否则不能拍卖,导致不能抵押,说白了就是还不了贷款,就把地租出去,而且是强制性的
⑶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决定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这意味着中国将在上述地区分别开展以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试点。
决定明确指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2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曾表示,“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经营权需经承包农户同意。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理,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⑷ 农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详询当地农行机构。
⑸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⑹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种农村普惠金融措施,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融资渠道的开拓。对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影响——实现农村资本市场的原始资本积累。对于农村金融生态的格局影响——完善涉农贷款的风险保障体系,激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
⑻ 如何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分析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阶段,推进以土地流转为重心的农村经营机制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制约因素: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场农业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涉及农民利益、农业发展和农村未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形成有效的流转机制,课题组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总体思路为: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政策引导为补充,注重政策的法律化进程,构建多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
具体对策为:
1.构建以《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确立土地流转权的行使主体、程序、条件、监管以及责任制度,并通过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土地流转在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
2.尽快完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权利确定是权利流转的前提,设定全国、全省统一的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保证土地产权清晰、主体权责明确。涉及农村土地的权利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设施和用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使用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3.以国家激励政策为导向,鼓励地方出台土地流转的激励政策。国家应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出台激励土地流转政策,主要涉及:财政扶持、项目扶持和用地扶持。同时,国家应鼓励各地根据地域特点,在不违背法律、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形成覆盖土地流转各方面的地方政策激励体系。
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建立市县、乡镇、村组三级流转服务平台;二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四是提供土地流转业务指导、利益协调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在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区域、全国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
5.发展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多元化的土地经营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各类土地经营方式和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梳理,强化土地流转的意思自治,赋予各类经营者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减少或取消经营农业的主体限制,纠正经营中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控制和化解土地经营风险。
6.创新农村金融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资金支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合作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合作组织设立担保机构,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在田农作物预期收成抵押和畜禽、水产等活物抵押贷款业务,对粮食等主要农作物、水产、畜牧、农机等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全覆盖。
7.实现城乡统筹,解除土地流转后顾之忧。一是建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有序转移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三是全面建立健全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四是加强农村新型功能社区建设。
8.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是逐步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同等待遇,即:同地、同价、同权;二是保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收益大部分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三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安置机制。
9.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升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一是按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要求,制定农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二是重点培养生产技能型、经营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市场营销型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职业农民;三是充分运用职业院校、农广校、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等平台,加大农村经营管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技术培训力度。
(作者单位:湖北省农业厅)
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了哪些工作
——聚土回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在推出“两权抵押”之后提出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宅基地房产抵押贷款。虽然提出已经超过两年,但进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专家领导对“两权抵押”持不同态度,现行的也只是在少量城市做了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农村的金融问题,让一些闲置土地有了市价。但不足之处在于农村土地价值不一,很难准确把握进行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
除了地方政府单位进行的试点,不少金融机构,农村服务平台也在先后切入“两权”包括如今的聚土在农房农地上面的服务,都有已经初具规模,但这一切都还是在为“两权”做万全准备。总体来说,农村土地的抵押贷款,会走向正规化和规模化,这也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试点和市场的金融机构还会继续在这里面率先分切蛋糕,但进展不会快,对农村农业的金融实际帮助也不大。
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出现哪些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欠具体,实践操作中会发生扭曲。首先,法律、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规定,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和入股等,须经发包方同意。往往发包方在同意时附加条件,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以及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只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对不同种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没有作出流转期限的规定,按照法理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属于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转移,其流转的期限应符合债权法理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之间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及继承、代耕等方式,代耕虽然对防止撂荒土地具有积极作用,但当事人之间实质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并不是市场流转行为。法律对上述几种方式界定不清,导致外延交叉重叠。
2、应依法建立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定性为物权,那么对于其流转,理应给权利人较大的处分自由,方能体现出法律的制定精神。国家应该允许各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流转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赋予承包权人更加自由的流转处分权。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需被保障对象还比较多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例如,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让非农人员规模化经营土地合法化。非农人员可以进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但并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因为规模化经营土地的企业股东中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里面仍然保留了集体性质,至多可以算是混合制企业,所以说非农人员规模经营土地而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在理论上是完全行得通的。法律、法规应该确认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相应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3、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土地流转是关系到农民权益、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的一件大事,而在实际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农民和村干部对相关法律的规定知之甚少,何谈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各地应当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尤其是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土地流转权利。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事关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事关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是今后农村长期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