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
那你在利息单子上有没有签字,如果没有那不算数的!您的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是没有胜诉权的了 ,那很麻烦了因为您的利息是经过法院处理的,也就是说您承认了该笔贷款,诉讼时效应该是中断了,从2011年12月重新算起
㈡ 信用社信用贷款不还的诉讼年限
从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开始,银行在2年内可以起诉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几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㈢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逾期多长时间银行将起诉
从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开始,信用社在2年内可以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㈣ 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几年逾期未还,会上黑名单吗
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几年逾期未还,其欠款记录是会被记录到征信记录黑名单内的。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4)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几年扩展阅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㈤ 农村信用社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㈥ 农村信用社贷款追诉期多长时间
粗心大意不是借口,只要签了合同、借据,你与信用社的借贷关系就成立了。但是你说你没拿钱,那么请问你是在什么情况下粗心的签了借据,是你的朋友熟人请你担保还是他们要用钱请你用你的名字借贷款用?如果是这两种情况的话,那么前一种你就是被请你担保的人骗了,后一种是你在犯法,使用顶名的方式诈骗信用社的贷款资金。
信用社不可能在你没有贷款申请的情况下让你签合同借据,基本上我想你不是在存取款的时候被信用社职工蒙骗签的借据。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信用社的职工对你进行的诈骗了。
希望你能把真实具体的情况补充一下。
就你目前给出的信息,只有三个办法:一是你确定被信用社诈骗,那你就去起诉信用社;二是尽快还贷款;三是等着信用社起诉然后败诉被法院执行。
最后希望你能诚实一些,从你的资料上我并不认为你什么都不懂,知道银行对自身债务的追诉时期限制就不是一个什么都不懂得人问的出来的。
㈦ 农村信用社贷款逾期多久起诉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