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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购买住房

发布时间:2021-05-03 18:00:56

Ⅰ 上海银保监局连夜发文:只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通知》规定,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通知》要求,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同时,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此外,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表示,上海银保监局此次政策与1月21日发布的“沪十条”基本相吻合,政策的出台也符合市场预期。

严跃进认为,此次新政有三方面内容是过去银行监管机构较少提及的。第一是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这体现了后续贷款的重要倾向,即所购房屋要满足中小户型且建筑结构已封顶的条件。这条规定其实与2020年底发布的贷款集中管理制度有很大关联,给予各商业银行启发,即后续房贷需要对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加大发放,而其他领域的发放或将有所管控。后续相关房企也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模式,与此次信贷重点进行结合。

第二是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他认为,此次政策提出的一个概念“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体现了对信贷资金流向密切监管的导向,有助于审查资金用途,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是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他认为,中介机构参与各类贷款的“包装”,成为这次监管的重点内容。实际上过去部分中介机构确实存在造假现象,引发了一定的楼市泡沫。积极管控中介机构也成为关键。后续此类提供首付款支持、通过“包装”来规避限购等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将面临惩罚。后续相关中介机构应积极规范自身业务,购房者对违规业务也应进行拒绝,真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银保监通〔2021〕6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根据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持续做好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三、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调查、审查手段。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四、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7〕359号)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六、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视信贷资金用途管控,强化用途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效果。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

七、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八、全面开展风险排查。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2020 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等;整改方案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及目标等。发现违规问题的,应从机制上查找问题,并立即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借款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惩戒。上海银保监局将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及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29日

Ⅱ 国5条 国10条 指的是什么对房地产有哪些调控措施 昨天在新闻上听说的。。。现在出的是国8条,之前还有

“新国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1、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
2、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3、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4、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国5条就是国10条的具体化和完善化,单就一线城市而言,力度不是很大,效果不是很明显。

新“国八条”: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三、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五、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
六、加强金融监管;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新国八条 总体来说 已经不仅仅是宏观调控 手段已经体现的相当强硬。
但也有比较难实现的地方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嘛

不过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
它尽力了!

Ⅲ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啥意思

(买卖税收分8种) ①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房产证印花税) ②契 税 ③营业税 ④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⑤个人所得税 ⑥土地增值税 ⑦土地出让金 ⑧综合地价款 1、买卖双方各交什么税? 印花税 印花税 营业税 买方 契 税 卖方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 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 土地出让金(按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 2、一般税费、特殊税费 ①印花税 ②契 税 ①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房特有 一般税费: ③营业税 特殊税费: ④个 税 ②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房特有 ⑤土地增值税 1、印花税 a、税种解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特指交易印花税 b、征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c、纳税人:买卖双方 d、税率:0.05% e、征收范围:所有二手房交易 f、缴纳印花税的计算方式及案例 案例:高先生购买了一套李阿姨的二手房,总价为50万元,高先生及李阿姨需要分别缴纳印 花税250元(500000×0.05%=250) ★房产证印花税:每证5元;属于市局房屋并已取得土地证的,房产证、土地证各5元印花税共计10元;属于贷款客户需支付他项权利证印花5元。 2、契税 a、税种解析: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b、征税对象: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c、纳税人:买方 d、税率:3% e、契税优惠政策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 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比如拆迁户可免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4)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房 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5)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方缴纳款; (6)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对于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免征契税 。 北京市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区分标准 由于普通住宅按1.5%征收,而非普通住宅按3%征收,因此,契税缴纳的关键是界定房屋是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为非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比如二级土地平均交易价格为10592 元,1.2倍为12710.4 元 契税案例 郭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东直门的二手商品房,面积70平米,总价81万,单价11571元,容积率2.5。郭先生需要缴纳的契税是多少呢? 首先判断是否是普通住宅: 1、该套房屋容积率高于1.0, 2、面积小于140平米; 3、在查询土地级别价格后可得:东直门所属的二级土地平均交易价 格为10592元/平米,它的1.2倍为12710元。该套房产单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因此,该套房屋属于普通住宅;郭先生需缴纳契税12150(81×1.5) 如果该套房屋成交总价为90万元,单价相应为12857元,高于12710元,那么则按非普通住宅计算;应缴纳的契税27000元(900000×3%) 3、营业税 1、税种解析: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 税。 2、征税对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3、纳税人:卖方 4、税率:5% 营业税沿革: ★2005年5月12日,七部委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对个人购买住 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 起执行; ★2006年5月29日,建设部等九部门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 营业税的征收年限从2年延长至5年,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营业税征收范围及优惠政策 5、征收范围: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 售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啥意思购房置业

Ⅳ 监管部门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等7个方面,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同时,意见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Ⅳ 消费性贷款禁止用于购买住房,那购房贷款需要选择什么类型的贷款呢

如果你能自筹首付款,无论一手房二手房都可以做住房贷款,而且利率普遍要小于等于消费贷款的,既然能办理住房贷款,那就没有必要绕远去做消费贷款。目前政策上消费类贷款是不允许购房的,如果你是想先把钱贷出来然后再去买房子,只能将贷款用途伪造,但是消费贷款要比住房贷款手续麻烦,如果伪造相关手续也不简单。

Ⅵ 关于第2套房贷政策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国家有关部委近日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有关部委还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Ⅶ 解读|六部门监管新规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禁止套取消费贷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自从2016年鼓励规模化、机构化租赁以来,轻资产的租赁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既有集中式的,也有分散式的。相比重资产经营(比如招拍挂配建和自持,国企带头参与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等),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上最大的问题是轻资产经营、扩张速度快,容易出现违规行为,比如黑二房东(随意涨租、苛扣押金、随意收取水电费等),以及长租短付,搞资金池,蓄意卷款潜逃。
对此,新华社文章指出,此次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意见》直击住房租赁企业爆雷根源。
对此次《意见》的出台,中指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认为,《意见》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战雪表示,此次《意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层级高、范围大,之前部分城市单独发布政策约束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取行为,此次的政策高度上升到了部委的层级,覆盖面也更广。第二是定位准。精准定位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此类企业进行转租经营时没有资产抵押,收取的租金额度也较高,没有资金监管容易聚集金融风险。第三是强穿透。除了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强化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在首尾两端发力,避免住房租赁企业单方面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情形。
首次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定性,纳入监管
按照《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李宇嘉指出,目前市场上住房租赁企业种类繁多,比如二房东,投资机构等。在珠三角核心城市,有代房东管理的二房东,有职业二房东(赚代理费或赚租金差价),有投资者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栋,然后装修出租。但现实中,这类主体很难监管,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微信和小广告开展业务,利用信息差、违规操作(比如水电费乱收取、以损坏室内设施为由不退押金等)获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损失也难以有渠道伸张,损失不大、息事宁人。因此,迫切需要纳入监管。
打击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避免资金风险
具体而言,《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等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此前存在的各类违规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这一政策表态也是在疫情后针对长租公寓暴雷现象,国家一贯的态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出租双方的权益,避免老百姓利益受损和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对于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李宇嘉说道。
严厉打击资金贷,“租金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对于租金贷款的管控更加规范和到位。对于各类违规的套现行为,政策明确,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从这两点看,租金贷被明确严管,而租赁消费贷款则依然受认可。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租金贷进入到了轻资产长租公寓企业的账户,而租赁消费贷则是进入租客的账户。这是后续在明晰不同贷款方面所需要注意的。
此外,《意见》指出,各地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后续租金监管也将更明确。同时在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方面也会加强。“过去租金的收取等没有监管,导致资金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金融风险的来源点。此外,过去租金的管控确实不到位,而现在租金异常上涨受到关注,后续也和房价管控一样,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提到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六部门要求,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此次印发的《意见》将对行业特别是轻资产运营公司产生两大影响。第一,迫使轻资产运营公司从“包租公”转向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商。从国际经验来看,控租金使得轻资产运营公司无法单纯依靠租金收入实现利润增长,探索如何提供各类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增值服务将成为未来轻资产运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第二,“去杠杆”将使轻资产运营公司形成两极分化。一方面,头部大型机构能够依靠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手段,扩规模求发展;另一方面,深耕区域的小型运营公司将依托本地化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获得生存空间。大量靠金融杠杆扩规模的轻资产运营公司将被彻底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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