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买房男方首付,女方还贷款,那离婚这房子怎么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十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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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定义:
1、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是以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限,登记日期以前的你个人财产归你个人所有,婚后财产是以登记日期以后你们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双方的工资、奖金,继承所得财产(遗嘱特别指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及各种收益。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所有。
⑵ 婚前男方付首付,女方还房贷,等到婚后房子怎么算
如果婚前没有做财产公证的话,那么这套房子算是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之前是没有影响的。如果你做最坏的打算,那么最好有证据,证明还房贷你也有份。不然的话,到时就算走法律途径,也是男方多,女方少。因为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
⑶ 婚前买房,男方父母付首付,写男方名字,婚后共同还贷,如果离婚,房产女方是否有份
房产女方是没有份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这种情况下女方只能得到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并不能得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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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⑷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装修款,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小芸和男友小刚毕业后一起留在上海。经过几年的打拼有了一定的积蓄,2007年双方准备买房结婚。两人在闵行区黎安路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室,当时价值80万元。 小芸也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积蓄用于买房,但小刚慷慨表示:在老家,都是男方负责买婚房,这件事情不用你操心。小刚缴纳了首付款25万元,办理按揭贷款55万元。小芸负责了全部装修费用。 结婚6个月后,房产证办下来了,登记的是小刚的名字。5年后,夫妻俩决议离婚。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小芸要求分割房产,但被小刚一口拒绝:这房子是我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双方争执不下,只能诉至法院。法官提示小芸,该房产认定为小刚婚前房产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她考虑调解方案。我要求小刚返还当初的装修款。另外目前该房屋已增值30万元,没有我的装修维护和参与还贷,房子不可能增值,所以我还要求分配增值款的一半。小芸不知自己的要求是否可行,于是急切地向律师求证。 李仁正律师解答1、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涉及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现行法律实践中观点非常统一,即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是依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实际上是购房者的婚前债权转变成物权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本案中,小刚对婚房的所有权在签订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小芸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共同还贷款的一半应返还女方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按揭房产中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3、婚前个人房产增值归男方个人所有 未购房一方是不能分配对方婚前个人房产增值的。该房产作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者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处分权。该房产的增值,是基于购房者在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房屋是否增值,增值多少,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不取决于是否还房贷和还房贷多少。所以本案中尽管该房屋已增值30万元,但小芸不能分得。4、装修款应予适当返还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小芸婚前个人出资对小刚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使房屋实现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小芸所有。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5、女方可要求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小芸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小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小刚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⑸ 在北京,婚前贷款买房,男方付首付,用女方公积金贷款
房本上加名字很简单,也不需要什么钱,什么手续,只要房主同意就行。相反,削名字很困难,手续多,费用多。贷款是不能加名字的,女方公积金贷款,你的名字加不上去。买房的时候可以在房产证上填双方名字,这跟贷款没关系。如果房本下来,你们还没结婚,那么算婚前财产,离婚房子跟你没关系,除非你能提供收入证据或者帮忙还月供的证据,否则全归女方所有。但是你们可以随时在房本上改写成俩人名字,这样就没问题了,如果女方同意,一点问题都没有
⑹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用女方公积金贷款,将来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女方用公积金贷款。将来离婚房产个人认为应该是属于婚内财产应该平分。
⑺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买房子,不写女方名字,女方有义务还贷款吗在怎么情况下女方可以减少损失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后还的房贷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将来就算是离婚也不会有什么损失!
⑻ 婚前房子是男方父母付的首付,贷款由婚后男方单独支付,离婚时,房产如何归属
估计你们应该是没有做婚前财产登记的,那么首先界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贷款无论是男方付还是女方付,贷款金额为夫妻共有财产/负债。如果装修时是女方父母出的钱,那么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负债。
房子增值部分一般是夫妻双方协商处理。
离婚的话,由于是婚前买的房子,那么婚前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如果是男方要房子的话,那么就要针对婚后贷款支付一半的金额给女方,如果是女方要房子的话,那么女方就需要按全部已付金额的一半支付给男方。
关于装修的钱,如果男方不承认是女方父母出钱的话,那么女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这笔钱是由女方父母支出,有证明的话,就属于夫妻共有,也需要对半分。
当然,以上所说,只是针对法律条款做出的,如果你真不知道怎么做,那么可以去咨询法院,直接让法院做出判决,你觉得不合理的时候,直接提出疑问。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谁提出离婚要求的,是双方协定还是单方强制,这个也有一定的影响。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夫妻双方私下协定好再去办离婚证了,协定好以后,双方签定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然后交到离婚登记处即可。做人做事还是要凭良心嘛,该给她的,咱就给,不该给的,希望她也不要强要就是了。
⑼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女方贷款,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
房产证谁的名?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⑽ 婚前买婚房男方家长付首付,婚后女方还贷款,离婚后按新婚姻法房子怎么分女方是不是太吃亏了啊
首先要确认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离婚分割时一般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但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财产,男方在获得全部产权的同时还应根据还贷出资、房屋增值等情况对女方进行补偿。
“婚后女方还贷款”的资金是来源与何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工资、奖金、公积金、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女方以此类资金还贷,其中也有男方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