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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贷款的房子怎么确权

发布时间:2021-06-29 08:07:06

『壹』 离婚后有贷款的房子怎么过户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弄明白离婚后按揭房过户具体有哪些方面。具体来说,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1、 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2、 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3、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贰』 夫妻离婚后,还在按揭的房子怎么办

夫妻离婚,正在按揭中的房屋如何处理

情况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争议,按揭贷款是婚前办理,而且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这样看来房屋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婚后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有着另一方的资金投入,这样看来应该属于婚后财产,那实际上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情况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情况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叁』 离婚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贷款房怎么办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4、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5、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离婚房子怎么处理
离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应根据是否对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来决定处分方式。对于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即其他人对该房产均不会主张其他权利的,房产的归属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决定:
1、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的,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的价值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根据婚姻法房产分割细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房屋增值,双方都想取得房产但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
3、双方都想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肆』 离婚后房产如何确权分割

您好,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但由于涉及的房产情形不同,所以答案比较复杂,您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离婚后名下房产的确权和分割,根据房子的产权登记、购买房产时间、还贷情况、资金来源的不同,再结合房产产权类型的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式,我们来逐一剖析。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
现在父母掏钱付首付,儿女出月供的方式很常见。离婚分割时,房产确权分割的种类也比较多:
(1)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给子女,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共同还款的部分则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特别注意,如果婚后该方在房产证上加入对方的名字,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8)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购房,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9)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产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二、婚前购买的房产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的,婚前已经全部还清了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作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买房产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购买的房产
(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四、夫妻间加名的房产
(1)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3)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4)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五、夫妻共同购买,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产的处理
有些房产是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产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需格外注意的是将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2)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对该房产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产进行分割。
六、福利房、房改房、宅基地房等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4)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产,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做出判决,只能就房产的居住、使用权做出判决。待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产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产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7)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产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产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的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8)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而只对房产的居住或使用权做出处理;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回答完毕。

『伍』 离婚后有贷款的房产怎么变更产权人

1、有贷款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是不能更改产权人的。
2、要想变更产权人,首先要还清贷款,房产证解压之后,才可以变更。
3、原房产证权人及要变更的产权人,要带着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本人亲自去房管局办理更改。

『陆』 离婚时对于贷款未还清的房子该如何进行分配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一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法院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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