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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贷款公司整治

发布时间:2022-07-10 05:25:32

1. 汇中贷款公司被停止了么

汇中贷款公司是一家民间借贷机构,汇中银行也未停止。特别是在网上借贷还在进行。一般来说,借款是双方的事情,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但国家法律不允许过度利息!在协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积极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骚扰,我们可以致电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拓展资料:网贷利率超标违法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保护利率有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
一、网贷利率超标违法
1、贷款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明确保护。
2、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为24%~36%。已支付的部分不予追回。未支付的部分不予追回!
3、年利率超过36%,显然不受法律保护!
有了上面的基础知识,我想和朋友们分享一些正确的解决方案:
1、网贷利率为0-24%,法律明确支持。因此,如果在此期限内出现拖欠利息的情况,要主动还款或与对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减免!
2、 利率在24%到36%之间,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拒绝支付。但是,如果要收回支付的利率,则需要对方同意!
网贷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是否违法?
3、 年息超过36%,可以拒付!
4、 利率超过36%,向相关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5、年利率超过36%,涉嫌高利贷,可向司法机关报案!
6、 如果年利率超过36%,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
目前,高息网贷问题日趋严重。社会问题,国家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整治力度!同时,作为借款人,也应该理性、诚实地放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与对方的积极协商和沟通,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两会房贷新政策

又调控了。提高了二套的门槛

3. 银监会将于近期下发什么整治方案

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下发通知叫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之后,12月1日,银监会首度发声,现金贷整治方案细则将至。

今年4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以上的措施,P2P网贷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各地网贷整治办正在继续推进验收和整改工作。”冯燕称。她表示,考虑到现金贷业务比较复杂,涉及到机构主体较多,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4. 央行关于“经营贷”又放话:依法追回“作假骗贷”贷款

连日来,部分企业及个人违规将经营贷投向房地产的情况备受关注。
4月12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在2021年第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回应:“对于发现的因为作假骗取贷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贷款。”
“近年来经营性贷款在满足小微企业的临时的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营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邹澜表示,“但在部分房价上涨预期较强、炒作氛围较浓的热点城市,也出现了骗取银行经营贷实际用于购房的现象,甚至有些还涉及有组织的违法活动。”
邹澜强调,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得到遏制,不仅会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而且会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
至于实际整治“经营贷”的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其实,“现在并没有很好的办法完全杜绝经营贷流入楼市,只能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经营贷”已是公开秘密
“经营贷”是在2020年推行的,其初衷是为了便于资金相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拿到利息优惠的贷款,挺过经营难关,但却被一些“有心人”利用而沦为炒房资金。
资料显示,经营用途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比较典型的做法是:购房者找垫资方垫资,先全款购买房产;然后注册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经营用途贷款放款后,将垫资部分归还垫资方。
在这个链条上,部分房产中介、贷款中介诱导、协助购房者包装材料、申请贷款,与银行从业者串通合谋,是背后的推动力量之一。
公开报道显示,全国多个城市,用经营贷炒房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其实,经营贷业务的初衷本是好的,但有些人借机钻了空子,用经营贷的钱买房,享受更低的利率,更长的还款期限。
一般来说,经营贷的利率低于按揭贷款,经营贷利率为3%至4%,而按揭贷款利率为5%至6%。
比如,同样是贷款300万元,20年时间,经营贷的利息比按揭贷款的利息少了82万元。但是使用经营贷去违规购房,不仅会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还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
财经评论员侯宁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目前,楼市小涨格局给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治理带来压力。“房住不炒”的政策已实行多年,今年政府又加大了违规查处力度,但楼市依旧整体顽强。这是最大的难点,即存在盈利预期,但监管部门限制趋利资金买入,所以经营贷就会通过各种暗门操作流入楼市;此外,股市通过一年多结构性上涨也存在风险,所以资金没有去处。
无锡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张斌认为,涉及经营贷的问题,信贷员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他们普遍认为贷款只要还得起利息和本金即可。对贷后资金的使用途径,往往“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
“对于经过必要的、正常的核查程序,确实是因为违法违规活动和银行工作人员无法立即识别的问题,应该也是在银行基层员工和基层行的尽职免责范围之内”,4月12日,邹澜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发现的这些因为作假骗取贷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贷款。涉及购房人由于是受不法机构和人员的蛊惑、欺骗,通过作假的行为获得了贷款被银行追回造成损失的,是可以向相关部门、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数亿元违规资金被查处
“前一段时间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要求银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自查,个别城市还在一定范围组织了监管检查,初步已经摸清了典型案例的典型做法和关键的违法环节。”邹澜在发布会上称。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住建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三个环节着手,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通知还特别提出各地要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路径,联合排查违规线索。
邹澜表示,“我们认为这种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也会持续地跟踪和关注相关调查的进展和最后的处理情况。”
资料显示,目前,多个一线城市已经开始对“经营贷”做出稽核调查行动。
从3月1日开始,上海银保监局选取辖内16家商业银行开展了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专项稽核调查,近日银行自查和监管稽核调查情况公布。
截至目前,该次监管稽核调查已发现123笔3.39亿元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同时还发现部分银行首套房认定不准确、数据填报不规范以及外部“助贷”机构违规问题突出等情况。
与此同时,3月中旬以来,一场针对银行贷款端的缉查风暴迅速席卷广东楼市。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广东(不含深圳)已排查出2.77亿元贷款违规流入楼市,而深圳也发现21笔、5180万元贷款涉嫌违规。两者相加,超过3亿元违规贷款被发现。
严查、反复查、彻底查,肯定是杜绝经营贷的办法,但严惩有代表性的违规入市更有震撼力。“中国目前对楼市的防范心理主要判断在于楼市泡沫尚未消化完毕,但全球利率宽松放水的大环境下,美国楼市也涨了许多,所以,单有防范还不够,还得因城施策,多管齐下,因势利导。”侯宁表示。
盘和林续称,因为资金天然有逐利性,它们会找利润最高的领域进行投资。当前楼市火爆,所以经营贷就自然而然向楼市流动。不过,经营贷的查处可以通过多部门协同,通过金融系统的资金跟踪来监控。同时对经营贷,银行可以实施专款专用的用途监管。

5. 2019年4月1日保监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去保监会的官网查了查公告,原来是一个文件被误读了。
去年9月份,保监会下发的76号文件,对保险产品的设计提出了几个新的要求,然后从今年4月1号开始正式实行。
这份《通知》中除了提要求,也明确说明了几种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保险产品,也将在今年4月1号前停售。
也正是这个“停售”二字,开始被保险销售人员误读,比如:
“以后再也没有返回型产品销售了,再不购买就没了”
“如果有代理人推荐你买保险,请不要拒绝,因为这些保险以后你可能再也买不到了”
……
甚至有些保险的公众号也以偏概全的散播错误的解读,里面的文件截图,也刻意抹去了重要的内容,只圈出“停售”的消息:
其实,这么说的目的都是为了刺激你赶紧买,套路啊,套路!
今天,小编索性就带你正确解读一下这个去年发布的保险76号文件:
并不是所有返还型健康险、商业养老险都要停售,以下不合要求的保险产品,才要退市。
1.保障水平不达标的,要停售
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上面截图所示。意思是说,要提高保险金额与保费的比例下限,相当于提高保障程度,提高杠杆比,这本质上来讲是有利于受益人的。因此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保险产品必须在4月1日前停售,而不是所有类型的产品都停售。换句话说,停售的也是那些性价比不高的产品,这样岂不是更好?
2.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高于年复利3%,不满足条件的要停售
投资者在银行买的银保产品,很多都是这种万能险包装的。这类产品给出的收益率都不低,动不动就6%+,甚至还承诺保底利率3.5%。收益高,背后的风险也高,所以保监会为了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76号文件限制了万能险的利率上限,所以4月1号前不符合要求的,停售。
3.提供保单贷款的保险,贷款比例过高的要停售
有些储蓄型的保单,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此前贷款比例可以是保单现金价值的80%以上,而很多产品的贷款比例高达90%,据说有些甚至超过了95%。而4月1号以后,所有保单贷款比例不能高于80%,违规的都得停售。
举个例子,保单现金价值100万,4月1号前你可以贷90万,甚至95万,以后只能最多贷款80万了,相当于资金周转度降低。那么对于这类产品,小编觉得,如果你是看中了保单资金周转的功能,倒可以趁着现在贷款比例高的时候购买,否则,就没必要为了多贷款而抢在停售前购买这种保险了。
小编觉得,停售的产品其实并没有宣传的那样“超值”、“完美”,遇到“停售”的宣传也不要盲从,买保险还得根据自身保险需求,从保费、保障水平等多方面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对于已经购买了要停售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也可以放心,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条款。也就是说,投保人的权益,不会因为产品的停售而受到影响。

6.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7. 银保监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不得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二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授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8.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8)4月1日起贷款公司整治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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