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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法律知识培训试卷

发布时间:2022-06-15 15:14:06

A. 公司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包括哪些

这个考核其实已经很明确了
通用的法律主要指以下几部法律:
1、宪法;
2、刑法;
3、民法典;
4、行政法。
专业的法律法规有:
1、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
3、行政诉讼法;
4、你们五毛行业的规章

B. 贷款方面的知识

像这种贷款都需要些什么? 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能提供近期的银行现金流最好。 事后如果她不偿还所有的责任是不是全在我身上? 理论上讲责任全在你身上,但事实责任是在你表姐身上,一但产生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她已经告诉过你要用你的名义去贷款,你也有明知而故纵的责任,相应的你也就是默认了她的行为,你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我身份证在她手上,但是没有我本人的同意还是不能做贷款的吧? 原则是必须你要签字才生效,但不排除她冒充你本人前去签字办理等等手续。建议你还是拒绝并制止她的非法行为。 追问: 她说要 办理贷款 时对方会打电话给我,这整个过程中只需要我跟电话那边沟通。我想问下,我拒绝就没问题了是不是? 回答: 如果你拒绝了,那肯定就没问题了,当然了,留个心眼的话,你可以采取 电话录音 的方式保留证据,以便应对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C. 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还款方式、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明确此项条款, 对借款人而言, 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 对贷款人而言, 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 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 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 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 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 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 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 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 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 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 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 期限短, 流动性强, 周转快, 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 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 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 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 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 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 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 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6.提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 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
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 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
7.还款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 按时还本付息。
8.提前还款
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规定的较为详尽, 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
(1)自愿提前还款;
(2)强制提前还款;
(3)自愿取消额度;
(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 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9.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 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 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 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 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 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 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 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包括:
(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 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
(3)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
(5)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 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8)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10.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活动等是银行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 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 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11.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 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 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 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 其终归是要违约的。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交叉违约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 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 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 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 它颇有“先下手为强, 后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 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 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 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 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 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 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 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将,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 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 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 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 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贷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审查:
1.贷款合同是否生效。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签署人是否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 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贷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
2.如果是额度贷款, 审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的真实性: 提款依据是否明确(载明额度贷款合同的合同号); 提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是否明确; 提款申请是否已被贷款人的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
3.借款人填写借据项目是否完整(借款种类、币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
(二)还款
1.贷款到期后, 律师应提示贷款人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书应由借款人书面签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2.在贷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其未按时还款的前提下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除的约定, 应提示贷款人按照约定行使直接从借款人帐户划扣应还本息的权利。
3.对借款人提前还款, 合同可以约定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支付借款的利息, 并偿还借款本金。否则, 借款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贷款合同履行中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权

一、贷款的概念和种类

(一)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 现金或现金请求权 )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

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主要有 :(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贷款的种类

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贷款;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3.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4.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扩建对资金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专用基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5.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数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 份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二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贷款风险。

6.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人民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币种为人民币的贷款;外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外币币种的贷款。

二、金融机构的贷款经营原则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和健全贷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金融机构经营贷 款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一)守法原则

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 。具体包括 :其一,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对借款人的违法用途发放贷款;其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贷款的种类、对象和范围;其三,遵守国家关于贷款利率 、期限的管理规定 ;其四,遵守国家的信贷计划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五,不得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

(二)自主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外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即使是由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也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贷款的社会效益,保证贷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四)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之间,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六)有担保原则

根据《 商业银行法 》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可见,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以有担保为原则,以无担保为例外。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于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贷款的一般程序

金融机构一笔正常的贷款,从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到收回贷款,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办

D. 小额贷款公司招聘考试考哪些专业知识,复习应该看哪些书

具体的复习资料和复习答案没有,但是任何时候复习还是要有一套自己的复习方法的,以下一些复习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回归课本为主, 找准备考方向

学生根据自己的丢分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备考方向。 基础差的学生,最好层层追溯到自己学不好的根源。 无论哪个学科, 基本上都是按照教材层层关联的, 希望基础不好的同学以课本为主,配套练习课本后的练习题,以中等题、简单题为辅、 逐渐吃透课本,也渐渐提高信心。只要把基础抓好, 那么考试时除了一些较难的题目, 基本上都可以凭借能力拿下,分数的高低仅剩下发挥的问题。
二、循序渐进,切忌急躁
在复习的时候, 由于是以自己为主导, 有时候复习的版块和教学进度不同,当考试时会发现没有复习到的部分丢分严重。导致成绩不高。 但是已经复习过的版块,却大多能够拿下。这就是进步,不要因为用一时的分数高低做为衡量标准,复习要循序渐进,不要急躁。复习就像修一 条坑坑洼洼的路, 每个坎坷都是障碍,我们只有认真的从起点开始,按照顺序慢慢推平。哪怕前面依旧沟整,但是当你回头的时候,展现在你眼前的是一条康庄大道。基本上, 如果纯做题的话, 1 -2个月时间就能把各科的试题从第一章节到最后一个章节摸得差不多。
三、合理利用作业试题、 试卷
简单题、中等题一方面可以印证、检验自己的基础知识体系, 又一方面可以提升我们复习的信心。在选择作业上,简单题、中等题尤其是概念理解应用题一 定要自己动手做,还要进行总结。 难题可以参考答案, 但要认真思考其中的步骤推导思想和转化思想,这些都是考试所考察的。语文要充分利用试卷,其中的成语、病句要注重收集,文言文虚实词记得要摘录。英语单词注意把正确选项带人念熟。 同时思考阅读、完型题是如何找到有效的原文信息,他们有何特点和提示点? 要这么去利用每一次作业和试卷,那么成绩将会短期内提高。
四、建立信心, 不计一时得失
有些学生自认为自己是差生, 无可救药了。但是事实上往往不是这样。有些学生认为自己天生比别人笨, 不如别人聪明。也许在某一方面上确实是有自身的缺陷,但是却忽略了自己的优势所在。为了自己心中那份或许并不是十分确定的梦想,一定要打起精神。前面也说过,考试不要记一时得失,而是要不断的总结归纳。中等生,只要你不放弃,找到自己的缺陷,严格给自己定下复习要求并认真执行,就能达到。

E. 借款法律知识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
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F. 哪里能找到银行保理模拟考题

金融专业英语证书(银行综合类)考试大纲学习 2009-06-16 22:34 阅读55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金融英语本考试为金融专业英语水平考试(银行综合类),旨在测试并认定应试人员的金融专业英语语言水平与实际运用英语处理业务的能力。本考试的证书可作为在金融部门从事相应的涉外业务工作、参加涉外培训、职称评定和各类毕业学生进入金融部门就业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二、考试对象本考试的对象为金融系统(包括外资、合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一切有志于金融事业发展的人员。三、考试要求及范围本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具备在金融业务中较熟练地运用英语的能力。参加本考试的应试人员应掌握7000基础英语及金融专业英语词汇,熟悉基本的业务概念和术语及一般的业务程序和原理,能听懂日常会话和一般的业务交谈,具有在篇章水平上运用英语基本语法知识的能力。能看懂与金融业务有关的一般文字材料,拟写一般的业务文件。本考试涉及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经济及金融基础知识、贸易和非贸易结算、信贷、会计、资金交易、外汇管理、银行法律知识等。四、考试构成本考试包括听力和笔试两部分,主要从以下方面测试应试人员运用英语处理日常银行业务能力:听力部分(占30%):包括简短会话、报告、陈述、访谈、讨论、电话通讯对话、接待客户、介绍业务、提供服务等。笔试部分(占70%):各种图表、备忘录、财务报表、留言、行情表、业务函电、简历、广告、业务简介等。五、试题类型本考试的试题类型:1、听力: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针对单句的单项选择;第二部分为针对对话的单项选择;第三部分为针对短文的单项选择。2、笔试:分为单项选择、完型填空、判断正误、短文阅读理解(共50%)和写作(20%)。其中写作又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填写表格、单证等;第二部分为翻译(汉译英或英译汉);第三部分为按要求拟写短文(如函电、通知、留言、备忘录等)。六、考试时间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每年五月的第四个星期六。每次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其中听力30分钟。七、说明本考试即原FECT初级证书考试,从2000年起将根据分数由高至低共划分为三个级别:***证书、B级证书、C级证书。总体难度不增加。根据FECT与BFT合作备忘录,BFT认可FECT的成绩,考生可在通过本考试取得级别证书后,自愿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口语考试,取得相应的成绩后,可获相应级别的BFT证书。金融专业英语证书(银行类中级)考试大纲本考试要求应试者掌握西方经济学、会计学基本概念,并熟悉经济理论及其运用,掌握不同类型的会计运算工作,掌握银行业基本知识与实务,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及国际惯例,掌握了解国际金融中心的实务和基础知识。能运用英语处理银行业务函电、信件和能够阅读英语金融专业报刊、杂志,熟练地从事银行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本考试要求应试者四年内通过《经济学》、《会计学》、《银行业务》、《法律》4科考试及相关听力。 一、《西方经济学》考试大纲宗旨本考试注重测试考生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认识,并要求能熟悉经济理论及其运用。部分考题须进行运算工作。考试范围1、经济学定义及范围-经济学定义-基本经济学问题-稀少性、选择、机会成本2、供求与价格-个人与市场供求-价格需求弹性-无差异曲线3、生产与公司-生产流程、分-生产定义、报酬递减率及规模经济-成本4、市场结构-完全部分-非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及寡头竞争垄断5、国民收入及公共财政-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国家收入/收支、财政预算 -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6、货币与银行-货币功能、银行功能、货币供应7、国际贸易-绝对与比较优势-国际收支衡考试时间:2小时30分考试形式:本考券分为两部分:甲部(20%)考生必签10个选择题,每题答对获2分;乙部(80%)考生须于平6个题中选答其中4题,每题占20分。甲部考题主要测试考生对经济学基本概念及理论的理解。乙部则以论述题为主,考生须用所学的基本概念应用于考题中。计算器:考生只能使用不发出声响及不能输入程式的计算器。参考书目:《banking certificate economics》(香港银行学会出版)二、《西方会计学》考试大纲宗旨本考试注重测试考生对会计基本概念的认识,同时要求考生能够掌握不同类型的会计运算工作,并能独立处理期末帐目及基本财务分析。考试范围1、会计记录-日记帐-现金簿、(现金帐户)与日记帐-分类帐帐户-保管会计记录的原则2、会计学理论-财务报表的制作-历史成本、持续经营概念、纯利的计算法、确定营业收入-会计词汇、会计方针3、会计程序实务-会计等式-会计循环-复式簿记-日记帐入帐法-试算表的制作及其意义-应计项目与迟延项目的会计处理、资本支出与收益的区别;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营业资金的定义 -购货的会计处理、折旧与固定资产变卖、折旧准备的计算方法-资产与负债的估价-会计处理:存货、债务人、坏帐及呆帐、贴现、现金与债主-统制帐户的制作:银行对帐单-营业损益表4、期末帐目-独资与合资企业期末帐目的制作;商誉的处理-有限公司期末帐目的制作;备抵与储备的会计处理5、初级成本会计-成本习性、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区别;保本点(损益两平点)的计算及保本分析;边际贡献;归纳成本法及边际成本计算的区别 -产品成本的构成部分:直接材料、直接工人;制造费用成本(包括直接与非直接成本);生产成本与期间成本、主要成本、加工成本 -与决策有关的成本概念:相关成本、机会成本、增量成本、差量成本、沉没成本、可避免成本及不可避免成本6、会计分析-会计财务分析;比率分析考试时间:2小时30分考试形式:本考卷分四部分:甲部(10%)必答《对错题》(以10题为限),每题1-2分(包括更正错题);答《对》题获一分,答对《错》题连更正,共获2分。乙部(10%)必答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丙部(40%)必答4题,每题10分,丁部(40%)考生可于三题中选答其中两题,每题各20分。甲、乙部问题主要测试考生对会计学基本概念及理论的认识,丙部为一般会计入帐记录工作,丁部为期末帐目的制作及对会计财务分析。计算器:考试只可使用不发声响及不能输入程式的计算器。参考书目:《banking certificate accounting》(香港银行学会出版)三、《银行业务》考试大纲宗旨本考试注重测试考生银行实务基本知识,要求考生了解熟悉国际金融中心的银行实务和基础知识。考试范围1、银行服务-企业客户融资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创业贷款、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透支便利。保理服务、租赁、担保等服务。公司融资和商人银行服务。投资和商务咨询服务。-私人和客户的关系。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取款、旅行支付手段、保险服务、分期付款购物、投资咨询服务、大额存单、执行遗嘱及资产信托服务。2、外汇和资金调拨-货币兑换-汇率,即期和远期-资金调拨方式(票汇、信汇、电汇)3、国际贸易融资-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价格术语及单据4、贷款-基本要点-贷款种类:私人贷款,商人贷款,银行同业贷款。政府贷款。-贷款人种类:独资业主,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超资力扩张经营。5、国际银行业规则-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参考书目:《香港银行体系与实务》(香港银行学会编)考试时间:2小时30分考试形式:试卷共5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听力(30分钟),(参考资料:《银行间业务往来》录音带及参考书)。后4部分答题请按试卷提示。5个部分的分数相等。四、《法律》考试大纲宗旨本考试是测试考生法律基本知识,重点是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有关国际惯例。考试范围1、流通票据-汇票、支票和本票的定义-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票据流通2、合同-有效合同的基本要件:要约和承诺,对价,意向。-合同条款:先决条件和保证,豁免条款,明示条款,默示条款,合同的形式。-合同无效的因素:缔约能力,虚假的陈述和误解,强迫,非法影响和违法。3、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的一般特征--侵权转承责任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辩护。--特别侵权行为:疏忽,侵占,侵犯,诽谤。4、财产法-财务的分类-买卖合同,抵押。参考书目:《香港法律指南》(香港银行学会编),该书名称虽为《香港法律指南》,但本科考试的内容以许多国家适用的普通法为基础,香港法律的具体领域将不涉及。考试时间:2.5小时。考试形式:从8个问题中选答5个,其中一个是必答题(有提示要求),该题有若干小题。所有问题的分数相等。银行综合类1、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银行综合类)教材--现代银行业务 (第二版)(第一版可继续使用) 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编写 FINANCIAL ENGLISH CERTIFICATE TEST(MODERN BANKING PRACTICES)2、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银行综合类)《现代银行业务》(第二版)学习参考 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委员会编写3、银行间业务往来(听力训练磁带,初、中级共一套)CASSETTE FOR FINANCIAL ENGLISH CERTIFICATE TEST(BANKING COMMUNICATION) 香港银行学会编中级1、经济学 BANKING CERTIFICATE ECONOMICS2、会计学 BANKING CERTIFICATE ACCOUNTING3、银行业务 HONG KONG BANKING SYSTEM AND PRACTICE4、法律 GUIDE TO HONGKONG LAW5、模拟试题与答案 SAMPLE QUESTIONS AND SUGGESTED ANSWERS6、《香港法律指南》中文导读7、香港银行学会会刊Banking World以上由香港银行学会编,《香港法律指南》中文导读由考委会组织专家翻译

G. 银行考试解答

银行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一、银行考试招考时间、考试流程、考试内容
答:考试时间:全国银行系统的考试形式趋于机考,考试主要在每年的11月、12月和次年的3月、4月,考试时间是两个小时三十分钟到三小时;
考试内容:主要是英语、综合知识、行测和性格测试。
考试流程:银行招聘考试流程一般可分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通知→笔试→面试(一面、二面) →入职体检→录用签约→入行报到→开始工作。
各个银行不一定流程完全相同,但基本流程是一致的。
二、哪些专业可以择进银行?哪些专业进入银行比较有把握,哪些专业进入银行比较有发展前景?
答:(一)、具体专业要求会在银行的招聘公告上列出,对于专业要求比较严格的,是因为公司的具体业务关系列出的;但是对于要求不太严格的招聘考试,各位考生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报考。当然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管理等专业的考生在备考复习的过程中会有一些优势,但是无专业基础的考生可以通过报考辅导班等方式快速自己。
(二)、通常进银行都是从柜员做起,做柜员就两点,细心,动作快,所以,其实做柜员跟文凭关系不大。要想有发展,一般三条路,第一条,业务熟练精又专,把柜员做熟,然后做事中,就是业务经理之类,再做到事后,乃至会计主管这样一条路。
第二条,人际营销,存款量,发卡量,营销能力,往部门主任,发展部主管,乃至领导层发展。
第三条,专业知识技能方面,比如理财方面,理财师,规划师等,
前面说的主要针对国有大型股份制银行,中农工建这些, 其他商业化较浓的小些的银行可能不太一样。
三、银行有哪些部门,哪些部门比较好?
答:(一)银行部门
每个银行的部门设置不是完全一样的 但有些部门是都有的
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营运部、营业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计财部、会计结算部、出纳保卫部、科技部、内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行政管理部、党群工作委员、会计部、电脑部(或信息技术部)、信贷审查部、风险控制部、资产保全部、法律部、人力资源部、个人金融部、计划财务部、稽核部、监察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同业部、保卫部、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办公室(或行政部)、党委办公室(含团委)、营业部、电子银行部、董事会办公室、机构办等。
(二)比较好的部门:
1、项目融资及企业贷款部 职责:负责开拓各类外币及人民币工业企业贷款及存款业务。
2、房地产贷款部 职责:负责开拓各类外币及人民币房地产开发贷款、商业按揭贷款、法人按揭贷款、境外人士个人按揭贷款等。
3、国际业务部 职责:负责开拓及管理国际贸易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4、信贷部 职责:负责审核贷款申请及贷款管理等工作。
5、现金及汇款部 职责:负责外币及人民币对公对私柜台业务,包括储蓄、汇款等。
6、个人财务及财富管理部 职责:负责开拓、管理个人综合外币理财及信用卡业务。
7、大堂经理/接待 职责:全面负责客户的业务咨询,向客户介绍、推荐银行的业务产品。
四、中国有哪些银行,这些银行各有什么不同点?
答:(一)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深发、光大、民生、浦发、渤海、广发、兴业、恒丰、浙商),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二)下面就几家规模比较大的银行详细讲述一下它们的不同点:
国有四大银行是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四个银行总体功能上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个人金融服务、企业金融服务电子银行等。虽然有很多相似处,但还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它们各自负责的区域还是有所不同的。
中国银行,其网络银行具有账户查询、网上支付、境外账户管理、银企对接、提供资金汇划、批量委托、授权模式定制、预约付款、定向支付、历史交易查询、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税费、异地报关等功能。
中国建设银行,其网络银行具有账户查询、网上缴费、网上支付、账户转账、网上速汇通、银证业务、 证券业务 、外汇买卖、批量业务等功能。
中国工商银行,其网络银行具有账户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网上支付等功能,提供了动态的演示,使人感到很方便,安全性能是最高的,另外还划分出了电话银行、企业银行、手机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其网站功能相对较简单。其网络银行具有账户查询、账户密码修改、网上临时挂失、转账、网上缴费、网上支付等功能。网上支付分为B2B、B2C。
工商银行职能比较键全,因为它不仅包含了三大银行的基本功能,而且还提供了动态的演示,使人感到很方便,安全性能是最高的,要安装补丁和了解安全迷钥,而且工商银行另外划分出了电话银行、企业银行、手机银行!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提供的功能也不错,其提供的功能主要是为企业服务的,像代发工资、银企对接等功能;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银行提供的功能在个人和企业方面比较平衡,不像中国银行那样偏重其中一方;而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的功能最少,只开设了一些基本功能,对其它一些功能,如银证转账、网上汇款、网上质贷款、国债买卖等,尚未开设。
五、哪里可以得到历年考试试题的解析?
p>答:中公金融人会为各位同学准备相关学科的公开课宣讲,专业师资将会为大家详细讲解历年考试内容,并进行解析,请同学们及时关注中公金融人信息。中公金融人商业银行考试网:http://syyh.offcn.com/,随时为大家提供信息!

六、不同的银行招聘职员的要求有什么不同吗?
答:首先要清楚银行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岗位,确定自己比较感兴趣的方向,然后再有针对性的做准备。
1. 客户经理:要求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营销技巧,最好有一定的客户资源;知识方面要熟悉银行的各类产品,建议多读银行营销以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书籍;
2. 信贷管理:要求工作细致,责任感强,熟悉公司财务及相关法律知识,这个岗位专业性较强,你作为非金融专业的学生,可能需要补充很多知识;
3. 财务核算:就是银行的会计,要学习金融会计,熟悉银行的各类业务,最好有会计师资格;
4. 资金交易:这个岗位也较为专业,主要负责银行资金的运作,包括头寸安排、票据市场操作、甚至外汇买卖等,要求头脑灵活,熟悉金融市场;
5. 国际结算:要求较高的外语水平,必学的知识包括国际结算、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
6. 柜员/出纳:对学历要求较低,需要较强的服务意识,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外资银行还要求良好的外语水平;另外还有些行政类的岗位,比较适合非金融专业出身的学生,如人事、公关宣传等。
七、不同地区的银行都是进入的吗?
答:不同的银行的招聘方式都有所不同。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五大商业银行招聘形式趋于统一,都是全国统一考试,每年招聘一至两次,招聘人数在五千至一万五,参考人数在五万至二十万。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统一考试(仅广发银行是统一机考),招聘人数较少。
总之,一般都要经历笔试,然后数轮面试最终体检、政审、签约等过程。
八、银行的薪酬待遇怎么样?
答:银行、农信社的薪酬待遇相对来说是非常优厚的,以工行为例,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各种优厚的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除政府规定的各项保险外,额外提供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计划、住房补贴计划等,另外还有各项职业培训等,如新员工入行培训、岗位资格培训、国外(境外)培训,为新员工提供个性化、全面化、长期化的职业发展规划。
商学院金融专业的本科硕士也都在考。
九、考银行有学历及专业要求吗?
答:(1)专业需求以经济类、管理类、法律类、计算机类和外语类专业为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量招收其他专业的毕业生。
经济学类:经济、金融、贸易、投资经济等相关专业;
管理类:会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
法律类:经济法、民法等相关专业;
外语类:英语等专业;
电子与信息类: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设备应用与维护等相关专业。
(2)根据招录岗位不同,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十、银行招聘偏好的院校有哪些?
答:银行招聘考察的是个人的综合素质,不存在院校偏好问题。不过一般大型银行都会选择在个省级院校进行大型宣讲。
十一、总分支各行的关系及待遇区别。
(1)所谓“总、分、支机构”,“总”在前面,一般管着“分”,“分”还管着“支”。支行很少有业务直接上报总行,一般都要经过分行。
(2)关于待遇,会有一定的区别,但银行的待遇还和职位,所在地区相关。
十二、银行综合考试考点是什么?
答:综合主要包括货币银行、财会、经济,占据比例比较大,考点覆盖面广,所以在选教材时就要有针对性。同时建议听听中公教育推出的免费公开课,会对考试考点有具体串讲。
十三、银行对英语四六级有要求吗?
答:一般都是要求通过英语四级,部分银行要求英语六级,英语专业的毕业生一般应通过国家专业八级。
十四、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及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必要都考吗?银行考试对这些有要求吗?
答:现在银行从业都需要从业资格证。银行考试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要求,但进入银行之后需要考取相应资格证。
十五、非211、985的语言院校学生报考哪些职位比较好?
答:这个可以根据具体的专业和自己的职业定位、兴趣爱好而定。从个人发展来看,一般银行可以选择三条路线:管理、技术、市场。可以根据自己的强项选择相应的岗位。
十六、英语专业适合报考哪些职位?在银行中的发展前景怎么样?
答:(1)其实银行的招聘有的时候会有专业上的限制,特别是校园招聘应届毕业生的时候。专业要求一般为:经济金融类、财务会计类、计算机类、法律类、中文类、工商管理类专业具体专业要求要看具体的招聘情况。但是,也不排除没有专业限制的考试招聘。例如一些社会招聘主要是要达到一定的社会经验才可以应聘。所以具体的还是要仔细阅读公告,看你的条件是在招聘条件内。
(2)银行总体的发展前景都不错,而具体发展方向根据职位有所不同,但银行的职业发展相对比较灵活,空间比较广阔。

H. 关于贷款的法律知识

关于贷款的法律知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可是贷款诈骗罪;
2、如果借款人在银行的再三催款下还是拒绝还贷,银行会依法到法院起诉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小额信贷审查风险如下: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1、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2、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3、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I.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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