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有: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质押物处置时的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等。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有:谨慎选择质押物;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⑵ 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1、防范虚假质押风险。
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2、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
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做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3、防范质押操作风险。
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X银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X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
⑶ 贷款权利质押担保法律风险有哪些
贷款权利质押担保法律风险
因此,银行为了保证恩那个够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对评估不实可不予接受,因此,对质押物的评估不实容易导致企业融资计划落空。
⑷ 什么是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讯】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它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
(1)虚假质押风险
虚假质押风险是贷款质押的最主要风险因素。目前各家银行对此内部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只有本银行系统的存单才可用于在本行作质押贷款。但即使是同银行系统的存单,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是同城不同机构,或是异地的本行系统机构的存单,仍应加以核实并通知办理质押手续方能予以贷款。
(2)司法风险
银行如果让质押存款的资金存放在借款人在本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是有司法风险的。如果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有经济纠纷,司法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来银行冻结或扣划存款,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是难以对抗的。为规避这种风险,银行须将质押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单独保管,或者更为妥当的方式,将其转入银行名下的保证金账户。
(3)汇率风险
当外币有升值趋势,或外币利率相对高于人民币利率时,常常会发生企业以外币质押向银行借人民币的情况。银行这时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注意质押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风险,如果人民币升值,质押的外币金额已不足以覆盖它了,质押贷款金额将出现风险敞口。因此,在汇率变动频繁的时期,确定质押比例要十分慎重,应该要求以有升值趋势的可兑换货币质押。
(4)操作风险
对于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内部如果管理不当,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出问题。主要是对质物的保管不当,例如质物没有登记、交换、保管手续,造成丢失;对用于质押的存款没有办理内部冻结看管手续等。
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银行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应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作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
⑸ 网络信贷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和风险
网络信贷也叫网络借贷,是指在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
网络借贷的特点:
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来说,能够为网站会员提供更多增值服务,提升网站粘性和竞争力;
对中小企业来说,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需求;
对银行来说,则可以通过整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社会资源,加速自身金融产品创新,挖掘新的商机;
网络贷款平台将为银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小企业带来“三方共赢”;
网络借贷还有一些特点是金额少,一般都是短期借款。
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1、估值风险
2、贬值风险
3、处置变现风险
4、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在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⑺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什么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4、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1、谨慎选择质押物;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⑻ 银承质押贷款的风险点
法律分析:(一)欺诈风险。一是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假票骗取信贷资金,这是由于现在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纸张防伪功能不强,比钞票易于伪造,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向票据市场渗透,精心制造假票,有些甚至内外勾结盗用真版空白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其中危害最烈的是利用“克隆票”诈骗,即不法分子开出一张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据以伪造若干张相同的假承兑汇票进行诈骗。二是一些企业采用弄虚作假办法欺骗开户行签发承兑汇票,如果用此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后无款支付,使贷款无法近期收回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贷款造成风险。
(二)信用风险。即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失去信用,不按时付款,给贷款带来风险。一是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承兑到期不及时将资金划付承兑行,承兑行借故不予垫款兑付;二是一些承兑行受手续费和引存的诱惑,把关不严,超过自身垫款承受能力,大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款垫付;三是一些承兑行信用欠佳,承兑汇票到期借故拖延付款甚至拒付;四是个别承兑行缺乏职业道德,对委托收款的承兑汇票进行涂改,尔后以票面要素不合规拒付。
(三)融资风险。企业为了解决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签订虚假的商品交易合同,骗取汇票。融资性票据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资金周转困难而签发的,如果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汇票到期不能及时承付的风险相当大。
(四)操作风险。即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时,从审查、查询、背书、保管、到期提示、办理委收等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出现失误造成的风险。
(五)收益风险。新版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改为委托收款后,由于邮程的不确定及承兑行资信状况的差别,承兑资金滞后于汇票到期日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给贷款方造成收益损失。
(六)保存风险。主要是指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保管中存在着被不法分子或内部人员盗窃和“掉包” 的风险。以上就是对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因素的解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