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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套取银行贷款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4 18:51:27

⑴ 全款卖房,买家想套取银行贷款自用,卖方需要配合提供银行卡吗

象你说的这种情况,买家想套取银行贷款自用,卖方不能去配合提供银行卡的,因为这是其骗行为。

⑵ 买房定金已付,但是不愿配合房产商包装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由此导致贷款出不来,定金还能退吗

可以退~但是要看你们具体怎么签订的合同·建议找律师看看你们的合同条款···

⑶ 房地产以公司个人名义假按揭购房骗取银行贷款后,对个人除购房及贷款申请、信用度有影响外其他还有哪些

如果能够证明是公司在以个人名义骗取贷款,对个人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证明不了,不但对个人信用有重大影响,银行追讨欠款中会以该个人为主体进行诉讼,会冻结个人其他财产,判决后也会以该个人为对象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拍卖不足部分会继续向个人追讨。

⑷ 什么是房产的自买自卖和互买互卖套取银行贷款

房产开发商在需要钱,市场不景气的时候,通过找内部员工等去买房登记,由公司开局假首付发票,去银行做按揭,这样贷款批下来放到开发商账户,房子还在开发商手里,
开发商已经有一笔钱作为流动资金了,现金为王,这样就能周转或者携款逃跑等等
目前这个手段在小地方还对付能用,一般的城市,都会有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非恶意套取贷款!

⑸ 中介公司诱骗订立虚假合同协助买方骗取银行贷款合法吗订立合同后中介才提出要先网签才能协助买方申请

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中介公司都有做过,其实也没什么的,
如果是帮客户把房价做高评估
主要目的可能是因为客户方面没有那么多首付款,或想贷多点款,留点钱装修之类的,
只要客户确实是有买这个房子,那么就没什么问题,只要银行审批通过就没问题。
如果客户压根就没买房,而做虚假合同,那才是真的诈骗银行资金,违法的!

如果是你这样的情况,卖方拒绝应该算违约,当然卖方其实也没什么好顾虑 的。
因为在过户前房子都还是你的,
当然你不能先网签!!!至少在银行审批通过之前不能网签!!!

⑹ 用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

属于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⑺ 能不能通过亲属间“买房”向银行套取“贷款”

我是邮政银行信贷员,你担心的这个步骤非常容易操作,找中介作假就行,银行也只要复印件的。你跟你妻子办这种贷款够呛啊,离婚证就能体现出你们的关系,这是最大得问题,如果过户到你父母名下还行,但是过户费不菲啊!!可能比利息都高,绝对是没必要的,建议你去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我们河北地区现在刚调的利率,基准至上浮20%三个档次,已经非常低了,你可以去多个银行咨询下!

⑻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举个例子:案情介绍:
原告:A 银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产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
2003年9月,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法院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12月,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系共同骗贷,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认定其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而对名义借款人,法院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

⑼ 开发商勾结当事人购房套银行现金构成什么罪,判几年

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并没有设立单独的欺诈贷款罪,现有的贷款诈骗罪在要求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贷款的同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许多民事“套贷”纠纷均涉及以虚假信息套取贷款,具有欺诈因素,但不一定要非法占有该项钱款。可以说,我国贷款诈骗和“套贷”纠纷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审判实践中,以欺诈的方式获得贷款比较好认定,可以通过查实贷款所用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等方面的证据得到证明;而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却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需要进行法律的推定。详情请咨询律师。望采纳,谢谢!

⑽ 同事贷款是否属套取银行资金

是的,你同事的贷款是套取银行资金是违背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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