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徐州博汇公司是如何陷入借款担保陷阱的孙亚平还在被公安部门网上追逃吗
2011年8月9日,张越(出借人,甲方)、孙亚平(借款人,乙方)、付健(担保人,丙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书》约定:为解决乙方建造博汇公司工业园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6400万元,期限1年;乙方获得借款后必须用在建设博汇公司工业园项目上;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在一年内乙方支付在约定建设项目上的资金超过6400万元时,丙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资金不少于6400万元。
2012年8月8日,三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违背《借款合同书》约定,未将所借款项用于约定建设项目,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形成实质性违约;乙方若在2012年12月8日前完成约定建设项目并审计完成后,丙方依据审计结果将工程款打入甲方账户,至此,在《借款合同书》中丙方担保义务即刻终止。后甲方以乙方拖欠还款为由起诉要求乙方、丙方连带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中,博汇公司称付健系博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将其列为担保人。一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乙方、丙方、博汇公司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中,丙方发现甲方在一审起诉前、已经以420万元受让乙方持有的江苏东煜置业发展公司69%股权(该股权价值约7000万元)之方式,获得了借款债权的足额清偿。丙方遂向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新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就甲方与乙方等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以让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之后,丙方的再审请求也被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丙方再次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B. 欠贷款没还,会网上追逃吗
一般不会的。你是欠贷款,当时肯定有担保人或实物抵押的。
就算是信用贷款,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
最后实在没办法了,会起诉你,反正只要你逃不出中国去,摊上事儿是迟早的。
最主要是你以后基本上就告别银行及所有相关与信用有关的业务了,买房自不必说,肯定是全款,买什么都是全款。
只能现金交易,别的都办不了了,因为欠款不还会影响你的信用,没信用了,谁还敢跟你打交道了。
C. 贷款担保人会不会被拉入黑名单。
民间担保不会把不良记录记入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所以不会被拉入黑名单。
D. 老公因为帮朋友担保法院判了但是朋友一直没还也没和法院联系,现在网上追逃今晚被派出所带走了,如果朋友
建议你想办法让借款人尽快还款,不然你要承担责任。一定要催促被担保人还款,否则本人将受到一定的损失。如果法院判决后,你履行了担保义务,你可以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您也可以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保证自身权益。
E. 民间高利贷担保人被起诉了,会被网上通缉吗
1、民间高利贷担保人被起诉了,不会被网上通缉,但如果是败诉且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F. 替朋友担保贷款朋友不还自己会不会上黑名单
担保的话就说明你已经愿意为债务人承担风险。如果他不还钱,当然是可以申请加入黑名单
G. 我替别人担保贷款,借款人携款逃跑了,借钱人以徦鱼塘合同借钱,现在网上追逃,我要还钱吗
这是必须要负责的,既然你做了担保人,名义上和借款人属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他出了问题,你就要站出来负责解决,法律是开不得玩笑的,做为担保人你明知道是假鱼塘骗货款,你还挺身而出做担保人,这是最明显的骗货款案件,你只有通过你和他私人关系,劝说他立马还钱,不行就找他的家人,亲属,先把钱还上,减清追究刑事责任,做为成年人要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触犯法律的事是决对不能碰的。
H. 贷款500万没还设网逃抓住了会判几年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三、认定
“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996.12.16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21法〔2001〕8号)
I. 给别人担保影响自己贷款被法院拉黑了银行会不会抓人
给别人担保影响自己贷款被法院拉黑了,银行肯定不会抓人了,银行也没有权利要抓,要抓也是公安抓,就是要抓也不会抓担保人,只会抓借款人,只是余下的钱,就需要担保人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