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人私人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利息可以做账吗
如果是私人的贷款用于公司的经营利斯一事不可以做这样的,因为这个属于私人贷款,并不是公司申请贷款。
Ⅱ 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
1、向企业法人借款,属公司内部往来账,可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有与企业法人的往来账的,可不必另设其他科目,可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借给公司的钱,做为公司的用途,与设押金科目无关系。
(1)借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企业法人姓名
(2)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利息
(3)还款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本金
其他应付款-利息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现金、银行存款
2、缴税:
(1)没有利息清单,根据双方的协议决定其利息;
(2)对于法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税务票据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果没有发票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2、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3、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Ⅲ 贷款利息,法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使用,利息怎么做帐务处理
按照规定,利息支出须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入账,且如果利率水平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平时作财务费用全额列支,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要将差额部分进行调整。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一般不入帐,因为利息收入代开发票税负很高(营业税及附加5。5%,个人所得税20%),都是用公司账外的钱支付的。仅供参考。
Ⅳ 公司法人个人对外借款,并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则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
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4)法人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利息如何支出扩展阅读:
1、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 法人代表为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但是另外开具票据
同时还要注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Ⅵ 法人名义贷款公司用贷款利息如何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法人名贷款给公司用,贷款利息从法人银行卡里扣,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可以考虑公司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利息可以扣除必须到税务局贷款资金占用费发票
Ⅶ 法人以个人资产贷款给公司使用产生的利息应该怎么如财务账
去税务机关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后。公司凭票确认财务费用。
注意:利率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该法人也是股东,还要考虑债资比不要超过2:1。
Ⅷ 个人独资企业也法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这个怎么入账
不需要签合同,写个借法人的借款单就行了,把利息标记清楚就可以正常走帐了
Ⅸ 法人在银行贷款用于公司,贷款利息发票是法人名字,可以做财务费用吗
不能,即使强行在企业的外账之中入账,也会被税务事务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