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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汇到法人个人户

发布时间:2021-08-17 01:42:08

A. 公司的贷款为什么放款到我个人账户

根据你所寻找的贷款机构与贷款产品来区分,一般情况下以企业为依据的贷款是直接发放到公司账户上面的,但也有部分产品是发放到法人的私人账户的

B. 对公贷款后直接转到法人私人账户可以吗

对公贷款不应转到个人账户。银行贷款,会监管贷款使用情况的。

C. 以公司的法人和公司的股东的名义贷款,贷款存入的账户是个人账户

首先,你确认是法人贷款还是股东,前者是对公贷款,后者是个人经营性贷款,完全走不同的审批流程。如果你说贷款进入个人账户,我理解应该是个人经营贷款(股东以个人名义申请),那么低于30万元是可以自主支付的,即打入个人账户。如果用于企业,可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资本公积或者其他应付款或者短期借款处理。

D. 银行自动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法人个人账户还贷款,这样合法吗

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强制扣划担保人债务人等一切账户资金用于归还拖欠贷款。

E. 公司的贷款为什么放款到我个人账户

公司的贷教在放款时,只能通过转账,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因此在发放贷款时必须把款转入到我的个人账户上。

F. 公司户里面的钱可以直接转账到法人个人户里面吗

这是违法行为,不合法也不合理,这算是抽逃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6)公司贷款汇到法人个人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G.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账户贷款银行可以直接打到法人账户上吗

不可以的,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以企业的名字贷款的话,贷款会直接打到企业账户上,是不会往个人账户打钱的,即使法人也不行!

H. 公司借款转至法定代表人账户,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月25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某与安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及以房抵债《协议》各1份,借款金额为28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借据》及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当天,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原告安某的名义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指定的账户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的个人账户,该笔借款汇到了借款人贾某的个人账户。

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二被告交付借款后,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息还本。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和贾某于2017年2月9日又给原告安某本人出具了《还款协议》,二被告承诺:“甲方(某房地产公司、贾某)欠乙方的借款本金28万元,自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甲方每月归还本金的三分之一,分三次归还完毕。鉴于企业困难,乙方自愿放弃利息。”该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3)关于利息和违约金部分。因双方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为月息1.5%,该利率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年利率24%的规定,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该笔借款28万元于2017年6月6日到期。因借款合同第7条第2项约定,被告到期未还的,按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4项约定,被告违约的,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8%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二被告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7年6月6日起支付至借款付清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和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安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7年6月6日起支付至借款付清为止。

I. 公司成立后,以借款的名字将资金转账到法人账户上

借款是合法的。
银行审查的重点是还款资金来源和保障。
既然你有这方面的担忧,就可以把你的担忧作为一个风险点写入调查报告。
民营企业大多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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