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贷款紧急联系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自愿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Ⅱ 易贷贷款,紧急联系人留我电话,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紧急联系人并不是担保人,你对朋友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不会因为朋友单方填写其名字和电话就认定为担保人,所以不需要承担任何还款及催债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网络金融平台对紧急联系人利用短信、电话,进行轰炸式的骚扰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Ⅲ 贷款紧急联系人会负法律责任吗
如果仅仅是贷款联系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若是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Ⅳ 贷款紧急联系人有责任么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贷款担保人,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Ⅳ 朋友网上贷款,担保人和紧急联系人是我!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现在人家打电话来了!我应该起诉还是报警
你好,对方只是打电话给你,警方不管,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未经你同意签字,担保是无效的
Ⅵ 贷款紧急联系人是否有知情权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贷款担保人,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贷款紧急联系人:
是在进行借款或者申请信用卡时,会要求填写一位朋友的手机号码作为紧急联系人,当借款人联系不上时,催债人员就会拨打紧急联系人的电话。
Ⅶ 朋友在网上贷了款,当时紧急联系人留的我的电话和姓名,现在找不到他了,贷款的人天天给我打电话,
去派出所备案
这不是你借的,也不是担保人,不应该找你!
Ⅷ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贷款把我电话号码填成应急联系人了但是这事我不知情他没还款贷款公司打电话过来骂人
这种情况比较多,很多贷款公司要求填写紧急联系人,都是形式上的,因此借款人往往随便填号码,贷款公司也不审核。因此乱填的号码可能就打到这里来了,说明情况就行了。
Ⅸ 我有一个朋友在网上贷款未经过我本人 的同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电话 号码填在了紧急联系人一方在
那个所谓的法务处是他们自个说的,没蛋的用的
你先联系你那朋友,叫他给那贷款的还钱或接电话,把你的联系方式给更换了,否则就把他的所有信息告诉贷款的,然后去公安局报警去,一切后果自个承担
对于这样的所谓朋友,就当是垃圾人,直接拉黑删除吧,以后不来往
Ⅹ 别人在银行贷款写了紧急联系人是我,贷款人找不到了我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没有。
紧急联系人不等同于担保人,如果本人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10)网上贷款紧急联系人有没有知情权扩展阅读:
责任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