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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贷款有哪些限制

发布时间:2021-07-24 10:20:12

① 如果想搞房地产,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稳定??现在的房地产已经到了饱和状态了,很多开发商都从,开发,建筑,物业,服务一体化做起了,都没有多少利润了,只有一条龙的服务才有所发展,你现在才想搞房地产啊,没有很大的资金,还是劝你别搞此项目了。
但是你想问的贷款,每个银行指标和政策不一样,给的贷款标准也不一样,给你一个商业银行的要求吧: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

(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商业银行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以个人身份申请的商业用房贷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商业银行考虑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调查非国内长期居住借款人在国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华购房的目的,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但要由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书,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

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

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对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发放的贷款,应有专门的处理方法,除将发放原因和理由记录存档外,还应密切关注及监控该笔贷款的还款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应将本行内相关的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

第六章风险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规模、资产质量、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贷款审核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监管重点。

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一)贷款质量;(二)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三)内部贷款审核控制;(四)贷后资产的风险管理;(五)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六)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商业银行,将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其有违背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及时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② 房地产项目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经营收支全部或部分在建行结算;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资信程度高的保证担保;
(五)开发建设项目经可行性预测分析研究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开发市场的需求,市场销路较好;
(六)开发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已经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八)开发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九)借款人计划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2、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原件及影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影印件);
5、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建企业免提交;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6、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7、利税清算表;
8、公司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9、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10、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11、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12、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贷款项目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2、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实施和开发的文件和计划(原件及影印件)。
(三)担保材料
按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1、已经作过客户评价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如无变更的,可不需提供客户基本材料,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和担保材料;
2、授信客户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担保材料和《贷款证(卡)》;
3、要求客户提供的材料在《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相关栏内标示 。

③ 房地产开发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除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8、开发商须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保险,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④ 房产抵押银行贷款有什么限制条件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在现在已经成为习以为常的一种借款方式,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及评估报告、贷款用途证明、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在办理房产抵押银行贷款时还有一些限制,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些限制条件。
一、年龄限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房产评估差异的限制:
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时,你需要提供评估报告,但银行也会指定评估机构重新对拟抵押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若二者出入较大,拒贷可能性大,因为银行认为你有骗贷嫌疑;
三、职业收入不稳定、信用不好,无偿还能力等对于个人信用的限制:
很多人都希望拿到高额度贷款,但你要有相应的收入与之匹配才行。据悉,银行一般要求个人月收入是月还款额的两倍,所以若你达不到这一标准,理想中的贷款额度将打上?当然你可以选择降低贷款额度。虽然有房产保驾护航,贷款申请要容易一些,但这并不是万能的,若你的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同样有被拒贷的风险;
四、银行规定的其它不达到贷款条件的限制:
1、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又未取得市局同意的;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用地使用权和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⑤ 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哪些限制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经营收支全部或部分在建行结算;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资信程度高的保证担保;
(五)开发建设项目经可行性预测分析研究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开发市场的需求,市场销路较好;
(六)开发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已经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八)开发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九)借款人计划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⑥ 房地产公司贷款所需要的条件都是什么呀

一般房地产贷款是指项目贷款,即以该项目的土地与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
一般条件是432即四证齐全(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施工许可证),自有资金投入占整个投入的30%以上,拥有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现在很多银行还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全国的排名,具体每个银行不一样(比如全国排名前50位)

⑦ 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做流动资金贷款有哪些要求

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我行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相对于其他业务品种的贷款而言,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收益大、风险高的特点,因此,一般需要在评价综合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
按照开发内容的不同,房地产开发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住宅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商品住宅项目的贷款,如单体住宅楼、住宅小区、别墅等项目,第一还款来源即为住宅的预售、销售收入。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商用商品房项目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土地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而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
除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主体资格方面的要求: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时申请按揭贷款的决议、授权及公司承诺函,项目前期开发资金落实文件。
(二)项目合法性及可行性证明:
1、用地资料:土地出让合同、红线图、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已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2、报建资料:立项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施工许可证等,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3、其他前期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现金流量分析预测及开发销售进度计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进度月报、监理月报等。
4、其他前提条件: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以上,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⑧ 现在用房产抵押贷款有没有什么限制

现在政策对于房产的抵押贷款处于收紧的状态,现在广州以个人名义最高可以抵押贷款出100w,不过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有一些银行不接受以买房为目的的抵押贷款。

⑨ 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

鉴于购房者获得的房屋期权可设定抵押,则开发商拥有的房屋期权也应该可以设定抵押。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三条就规定了“房屋期权包括房屋建设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即依法生效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商某一时间获得建成房屋的权利可设定抵押。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曾经尝试以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在建项目分部工程完成工程量分段设定抵押权,分段递增抵押物,并按约定的抵押额分次发放贷款。

(9)房地产公司贷款有哪些限制扩展阅读

土地开发主要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适合工商业、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

二是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已经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变、城市规划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劳动。

就房屋开发而言,一般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住宅开发;第二层次为生产与经营性建筑物开发;第三层次为生产、生活服务性建筑物的开发;第四层次为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开发。

⑩ 房地产贷款一般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点有哪些

在房地产贷款方面,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行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有很多房地产贷款并不奇怪。“为了应对房地产贷款风险,银监会已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做好差异化房地产信贷和贷前尽职调查。”他具体列出银监会要求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风险防范的四大措施,即对贷款成数有明确要求,要求银行使用在建工程作为抵押而不是土地,减少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以及贷款一定要达到现金流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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