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朋友手机贷款留我电话对我征信有没有影响
有影响,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1)贷款留手机号有影响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
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征信的作用有以下:
1、防范信用风险。
征信降低了交易中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风险,从而起到风险判断和揭示的作用。
2、扩大信用交易。
征信解决了制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问题,促成信用交易的达成,促进金融信用产品和商业信用产品的创新,有效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和方式,带动信用经济规模的扩张。
3、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通过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降低了交易中的信息收集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拓宽了交易空间,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有助于遏制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使守信者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
2. 如果别人贷款留的我的电话号码贷款逾期对我有影响吗会怎样
他就写了你的号码,这个问题是不大,只要你没替他签字,用你的身份证,这样比较好一点,这样是更麻烦的。是你替别人签字,用你身份证,这样贷款就用你来还了。
3. 别人贷款逾期,留的有我的手机号,我征信有影响吗
在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统计中,绝大多数是()还款逾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少人对征信记录存在误区:逾期还清后不影响征信。其实不然,只要出现逾期还款,征信系统就会记录逾期一次,这严重影响个人的信用。
对不少人来说,他们最担心自己的报告里有逾期记录。逾期可能会影响到和申请,但并非有逾期就意味着、申请就一定会被拒绝。当前大部分银行对征信逾期的掌握尺度是:还款逾期不超过6次、连续逾期不超过3次。如果超过这个数字,或申请就有可能被拒绝。银行的尺度也有可能因为信贷规模的宽松而相对放松或者因信贷规模的收紧而更严格。同时,如果个人逾期并不严重,仅1、2次,且逾期天数较短,影响也不大。值得一提的是,逾期虽然不严重,但是个人征信系统中还是会记录下来的,所以,借款人或持卡人尽量不要出现逾期,毕竟关键时刻,个人信用记录非常重要。
4. 朋友贷款留下我的姓名和手机号会对我有影响吗
对于朋友贷款留了我电话我会受牵连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会受牵连,但会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只要当事人征信不出现意外,都不会牵连到当事人的。
一、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二、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如下: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5. 我办了贷款留了别人的手机号我没还回对她们有影响吗
看填写电话栏是哪一栏, 一般申请人必须填自己的电话,不然贷款公司打电话过来不是申请人接的就会被拒了,填写另一个人的电话一般是会写在朋友或同事栏,一般只有贷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才会打这个电话,不过这个电话的主人并没有什么影响。
6. 妹妹贷款留我的手机号现在她还不上了对我有影响吗
你好,如果只是预留了你的手机号码只会给你打电话让你催促你的妹妹还款,如果还未及时还款,可以会被起诉,法院的人会上门催收,务必给你跟你的家人贷款困扰,所以尽快处理才是
7. 一个朋友在网上贷款留的我的号码,对我有影响吗
借款人在网上贷款留的别人的号码,对那个人没有大的影响,对他的个人信用也没有什么影响,他也没有还款义务。
如果说借款人及时还款就不会给那个联系人打电话,当借款人逾期后,这些公司就交给催收公司开始打联系人电话,可能会影响他的生活,此时,那个联系人就如实告知那些公司的人实情就可以。
不是担保人,就没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人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