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4、其他证据。例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事项相关的证据。
㈡ 请问借款给别人,在网上银行汇款时备注为借款,可以做为证据吗,就是别人不想还也没写借条。
汇款只是经济往来的凭证,不能作为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单方面注明借款也没有什么效力,如果对方否认的话,是不能认定为借款的。
㈢ 网上银行的电子回执单能作为起诉凭证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因此查证属实的电子回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法庭能否采纳的关键。
一、电子合同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签署主体进行了实名认证,并且具有防篡改、防抵赖的功能。则签署的电子合同为真实有效,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微信往来都可作“电子证据”
如果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而协商、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的。则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三、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1、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2、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3、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证据才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证据要被法院支持,要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比较谨慎,主要原因是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要收集到被法院认可的电子证据难度也是非常大。电子证据很容易由于生成、收集环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不合法,进而被法院排除。目前来说以公证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直观和形式固定是相对保险的做法,一旦需要诉至法院或仲裁,也容易得到法院和仲裁的认可。
㈣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即只有资金交付凭证,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 法律规定仅有交
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合法,不服您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㈤ 网银用户和网上银行一旦发生资金交易上的纠纷,究竟应该由谁来举证
你好,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通常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除非证据对于案件审理特别重要并且只能由对方举证的情形。
㈥ 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在银行贷款,引起纠纷,如果没有证据怎么办
只要你在贷款时,本人没有到场,也没有签名。是不会有任何责任的,银行起诉后,也会败诉,无法向你讨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