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都需要什么
①一车多贷。汽车经销商同购车人相互勾结,以同一套购车资料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而这一套购车资料是完全真实的。
②甲贷乙用。实际用款人取得名义借款人的支持,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套取购车贷款。情节较轻的,实际用款人基本能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还本付息;情节严重的,名义借款人失踪,实际用款人悬空贷款。
③虚报车价。经销商和借款人相勾结,采取提高车辆合同价格、签订与实际买卖的汽车型号不相同的购车合同等方式虚报车价,并以该价格向银行书请贷款,致使购车人实质上以零首付甚至负首付形式购买汽车。
④冒名顶替。盗用普通客户的身份资料购买汽车并申请银行贷款。
⑤全部造假。犯罪分子伪造包括身份资料、购车资料、资产证明等一整套资料套取银行贷款。
⑥虚假车行。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经销汽车的空壳公司,在无一辆现货潮车可卖的情况下,以无抵押
贷款为诱惑,吸引居民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并达瑚骗贷骗保的目的。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 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以及汽车经销商翔专业担保公司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下列风险:
a.保险公司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贷款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b.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贷款银行难以追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c.保证保险的责任限制造成风险缺口。
d.银保合作协议的效力有待确认,银行降低风险的努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②第三方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主要包括汽车经销商保证担保和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这一担保方式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保证人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在仅提供少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提供巨额贷款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往往难以承担保证责任,造成风险隐患。
合作机构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①加强贷前调查,切实核查经销商的资信状况。
②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合作担保机构的准人,动态监控合作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及时调整其担保额度。
③由经销商、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实时监控担保方是否保持足额的保证金。
④与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合作协议,约定履约保证保险的办理、出险理赔、免责条款等事项,避免事后因合作协议的无效或漏洞无法理赔,造成贷款损失情况的发生。
㈡ 请问保险公司能查出汽车贷款的信息吗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为: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车险属于保险业务范围,车贷属于银行业务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查询到被保人的车险信息,而无法查询到车贷信息。
㈢ 汽车贷款保险可以自己选择保险公司吗
可以查到,因为你的贷款记录已经存在了银行系统。
目前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都是联网的。
信息共享,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查出你所有的金融记录,包括汽车贷款。
㈣ 光大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对合作准入的保险公司有何要求
光大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合作准入的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保监会批准经营履约保证保险险种的批文,二级保险分公司经营的相关险种必须经一级分公司授权;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出险时能以优质的效率和服务进行理赔。总对总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由主办行发起并经光大银行总行审核准入,分行合作的保险公司由光大银行分行审核准入。
“总对总”模式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与汽车厂商签订协议,由经办行在全国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购买汽车厂商生产或销售的一手乘用车贷款业务。业务合作涉及主办行和经办行。
“主办行”是指向汽车厂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
“经办行”是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
光大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向购车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本人名下非营运用途一手乘用车的人民币贷款。乘用车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一手汽车是指,在交通管理部门首次办理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是由机动车生产厂家或厂家指定经销商直接销售的汽车。
㈤ 请问贷款买车时候,全险必须是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吗
款买车时候,上保险是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来选择保险公司的,不是必须按照对方要求的保险公司来上保险的。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㈥ 个人汽车贷款业务
您好,如果您想在招行办理,以下信息供您参考:
(1)信用卡车贷:我行信用卡中心有推出车购易活动,可以用信用卡分期付款,如果您有招行信用卡,您可致电4008855855了解详细信息。
(2)一卡通车贷:我行部分城市有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是向购买本人名下全新非营运小汽车的客户发放的,用于支付车辆购车款的贷款(目前不支持二手车贷款)。一般贷款金额最低5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若您是已经通过汽车经销商这边有看中您需要购买的车型,您可以通过车商这边确认一下是否和招行有合作,若是没有,您可以尝试直接联系当地招行柜台个贷部门办理您的贷款申请,经办行需要具体审核您的情况后确定能否办理。
㈦ 保险公司为何叫停车贷险
近日,苏州六家财险公司联手发出公告,暂停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广州、深圳、上海、北京以及无锡等不少城市此前也已陆续暂停了车贷保证保险。停办的业务不仅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车商与个人上门办理的相关保险。而各保险公司以往已经签发的保单,将照常履行。至于该业务何时恢复,目前仍未有明确的时间表。车贷险叫停:根源在何处? 原因一:贷款高违约率吓退车贷履约保险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道德风险日益突出。而且汽车不同于房产等建筑物,其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所以道德风险非常难以控制,购车人有钱不还、不催不还、催了还想拖的情况比较普遍。人为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同时,还有一些难以规避的系统风险和政策风险。在目前汽车进口关税和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汽车作为抵押品的价值下降幅度很大、下降速度太快,加上每年固定的折旧率,抵押车的价值很可能难以抵顶所欠债务,当新车的性价比超过贷款车辆时,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贷意愿,部分不讲诚信的消费者很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故意以车抵贷,放弃还款,把本该还贷的钱用来买新车。银行收不到还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如果讨不回债,就只能对着已经不值多少钱的车子干瞪眼。因此,保险公司在大多数车贷纠纷中扮演了很被动的“吃亏者”的角色。 原因二:无利可图使车贷险难以为继 一方面,代理手续费高返还、回扣顽症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收益水平。虽然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人能够得到的佣金返还是所收取保费金额的8%,但是为了抢市场,一些保险公司实际给予保险代理人的返还已经超过这个限度,有的甚至达到20%—30%。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付压力不断增大。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证风险,但部分保险公司操作不够规范,甚至委托商家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行使把关权,这是造成理赔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投保人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分高风险投保人可自由流动,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 原因三:各主体之间权责利益不对等 一是银行的义务不清,信贷管理主体偏移。不少银行不能准确理解履约保证保险的内涵,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够重视,认为汽车消费贷款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险,借款人到期不还,由保险公司赔偿,银行并不存在风险,因此,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往往放弃自身优势,将应属于自己履行的义务放手让保险公司、经销商去办理。如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购车人资信状况调查等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操作,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情况下结论,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很少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收入水平进行实地核查。 二是保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不够规范,保险责任无限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争夺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的考虑,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是部分汽车经销商责任不明确。在个别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合作协议中未明确销售商的车辆质量风险。特别是营运客车,有许多附加设备与原来签订的购车合同有所变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限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是理赔的隐患。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三方的合作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模式。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抵押物的受益方有的是商业银行,有的是保险公司,而汽车经销商的保证金比例也各不相同。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极易引发行业间的无序竞争。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当履约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时,保险公司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致命硬伤,正因为如此,苏州各家保险公司最终无奈放弃了车贷履约保险这块“蛋糕”。相关热词:保险公司车贷险
㈧ 保险公司能查出汽车贷款的信息吗
无法查出,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