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由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只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从事了金融业务除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它的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⑵ 开一家贷款公司, 需要什么资质
方法一:看公司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一般由“地域+名字+‘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组成,且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可以跨区域办理业务的,如果业务人员向你鼓吹他们的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毫无疑问肯定是非正规的公司。
方法二:外部形象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牌匾中如使用简称则会有“小额”两个字,如“桃花江小额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门口显著位置会有省金融办监制的“统一标识”铜牌,其右上角有该小额贷款公司专用的全省统一编号,可以向省金融办或当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核实。
方法三:成立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除营业执照等一般企业均需办理的手续外,还有省金融办下发的“开业批复”,文件名称通常为“关于桃花江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批复”。办理贷款业务时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出示开业批复以便区分。
方法四:利率大小
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产品利率的4倍,超出这个范围的就有高利贷的嫌疑。或者也可打电话到当地的金融办、工商局进行咨询,辨别真伪。
⑶ 大家对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什么看法
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是三年之后转成村镇银行
这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我目前工作的地方的就是小额贷款公司
我对这个行业的看法是,,发展肯定是有的,市场也是有的,但国家不会给你发展很大的空间,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民间放款和银行的中间机构
⑷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金融办审批吗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⑸ 我们是一个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供金融许可证吗
是的,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供金融许可证,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参看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⑹ 经省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局批准的小贷公司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还是民间借贷
目前来说都不是,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⑺ 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多久
和你的孝敬金额成正比
⑻ 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归金融办监管而不是银监会
银监会是大的概念,金融办是小的概念,金融办也是银监会的一部分,主要负责地方性金融工作。换句话说,银监会是宏观性控制,金融办是微观性控制。
⑼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审批机构
①有5家法人股,联系盈利并纳税满2年。
②不可从事金融行业。
③5家注册资金总和1个亿以上,趴账半个月至一个月。
④地址必须是写字楼、办公楼。
⑤5家必须有1家主发起人,主发起人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因为这样审核容易通过。
⑥审批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⑦人员:法人、高管、监事必须为从业5年的金融行业人士。
审批机构是区县金融办、市金融局。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⑽ 贷款有限公司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需要先申请金融许可证吗分公司跨省。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