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单位内部借款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
内部借款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它是企业现金的主要来源。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主要项目包括: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收到的税费返还。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项目包括: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支付的各项税费。
(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差额。
2、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的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归还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并按其性质分项列示。
(1)向子公司贷款属于经营活动吗扩展阅读:
现金流量分类:
在现金流量表中,将现金流量分为三大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直接进行产品生产、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的活动,它们是企业取得净收益的主要交易和事项。
从经营活动的定义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的范围很广,它包括了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对于工商企业而言,经营活动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税费等等。
一般来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项目主要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项目主要有: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各类企业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对经营活动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现金流量进行合理的归类。由于金融保险企业比较特殊,本准则对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认定作了提示。
投资活动,是指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其中,长期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资产。
⑵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算不算抽逃注册资本
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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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2、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
3、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⑶ 子公司内部往来所有都算跟母公司的借款吗
内部往来,表示会计业务上的应收应付(负债);借款,表示会计业务上的负债三者都属于内部往来但性质不同应当区别。
⑷ 集团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子公司经营
这主要看集团的管理模式而定。如果集团只负责集中统一调度安排子公司的资金,而没有具体的主营业务,还款来源也主要来自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采取集团授信的方式,是可用于子公司经营的。
⑸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由母公司做担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应该出什么
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司法》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但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全资子公司违法经营,但经调查与母公司无关,那么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独立担责。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话,那么就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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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法院则一般不承认这一权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但如果从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当担保人的权限只是一项权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业务,则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联系的活动上,才允许公司作担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而且不限于只有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关的活动才能担任担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须从它所担保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充当担保人。
(4)当一家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法律要求保护子公司内少数股东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担保的权力有一定限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担保人。
⑹ 股东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条文是什么
可以,有例子:
栖霞建设: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一、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栖霞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卓辰、无锡锡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控股股东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该公司注册资本 18962.5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251 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经营范围: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住宅除外)、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6.61 亿元,贷款总额 13.65 亿元,净资产 9.90 亿元,资产负债率 62.80%。该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8612.48 万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委托贷款协议》由委托人栖霞集团与受托的银行签订,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签订《借款协议》,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并且可以通过受托人监管该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将有效缓解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增加其现金流,有利于其长期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政策调控持续深入的前提下,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成本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资金成本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独立董事认可,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关联董事陈兴汉女士、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李启明先生、张明燕女士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此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⑺ 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现金流应该选什么是把往来款作借款处理,放到筹资活动现金流里面么求专业
可以放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里,作为关联资金往来处理;如果计息的话放在借款处理会比较方便后期利息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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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4-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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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一栏中包含子公司借款吗
应该不包括,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母子公司,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已经抵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