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贰』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介绍
伴随消费者收入的提高和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出台,家用汽车正以超常规的速度进入大众家庭。与之相伴的是,购车贷款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就汽车贷款情况来看,在银行所提供的消费贷款产品中都可以提供购车贷款的服务,但汽车消费贷款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始终不高。原因就在于汽车贷款的风险较高,不良贷款的比例远高于房贷业务。同时,汽车贷款相对标的金额低,银行需要投入的贷前、贷后成本却很高,这也使得很多商业银行对此业务不感兴趣,一般来说,金融公司贷款形式相对比较灵活,针对性强,金融公司所提供的贷款利率一般视汽车贷款的年限有所不同,还会根据购车人的首付比例的情况,对利率进行一定的浮动。当然,通常的规律是:贷款期限越短、首付越高,贷款利率就越低。那么,汽车金融贷款有哪些呢?
汽车金融贷款介绍:
1.丰田汽车金融贷款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开业,是丰田金融服务株式会社在中国的独资企业。新公司营业地点设在北京,经营目标是为丰田汽车用户和经销商提供方便快捷的汽车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业务涉及车辆保险、金融、汽车贷款、二手车、汽车用品等业务。
2.上汽通用汽车金融贷款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是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的。
具体业务包括:接受中国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3.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贷款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成立,其中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占有50%的股份。
该公司经营宗旨是为东风标致和东风雪铁龙两个品牌的经销商库存车辆提供融资,并向购买东风标致和东风雪铁龙汽车的最终客户提供贷款。作为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将它在个人汽车融资等方面的经验与其他公司共享。中国银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4.大众汽车金融公司
大众汽车金融贷款2004年10月正式宣布在中国开展汽车贷款业务,首选市场是北京。他们提供给消费者的金融产品与商业银行相比并无价格优惠,只是选择更加灵活。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审核比银行更人性化,允许申请人贷款用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作为房产证明,不是必须出具房产证。
目前大众汽车金融提供两款汽车金融贷款产品供消费者选择:标准信贷和百龙信贷。
前者与商业银行贷款并无大异,只是首付比例由两成提高到三成,期限仍最长为5年。比较有新意的是百龙信贷,它适合那些希望贷款买车,同时又不希望月供压力太大的消费者。百龙信贷的月供比传统信贷方式低15%左右。月供的降低是通过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一笔尾款来实现的,这笔尾款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20%,如果按30%的首付比例计算相当于总车价的14%。
5.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贷款
2005年11月2日,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开业。
与此前在中国开业的通用、大众等国际著名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只为轿车提供金融服务有所不同,新开业的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公司是在中国第一家同时为轿车和商用车提供融资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
6.东风日产汽车金融贷款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007年3月在上海成立。该金融公司为购买日产品牌和英菲尼迪品牌轿车的顾客提供个人新车消费信贷业务,同时为经营上述品牌轿车的经销店提供库存融资。该公司还将加强中国本土生产和进口日产品牌车的销售业务,计划至2010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中国主要大中城市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同时为经营上述品牌轿车的经销店提供库存融资。
7.沃尔沃汽车金融贷款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8月底在上海正式成立,是中国首家专为商用车和建筑设备提供金融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保险、不动产以及资金管理等服务。
8.菲亚特汽车金融贷款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是意大利FIDIS有限公司在华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意大利FIDIS有限公司是菲亚特集团汽车公司的金融服务机构,拥有25年的国际汽车金融服务经验。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将为菲亚特集团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全线汽车产品提供零售和经销商金融服务,包括自有品牌和中国合作伙伴品牌的产品。其所服务的乘用车品牌不仅包括菲亚特,也涵盖玛莎拉蒂和法拉利等豪华轿车和超级跑车;此外,依维柯品牌的商用车(卡车和客车)和凯斯品牌的工程机械也将享有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服务。
9.福特汽车金融贷款
福特汽车金融公司于2005年三季度在我国开展业务。成立初期,该公司首先开展经销商存货融资业务,以满足经销商在中国销售福特品牌汽车的需求,同时在部分市场试行消费者分期付款融资业务。
除为进口福特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外,福特汽车金融公司也支持福特在中国生产汽车的销售。虽然在开业初期只为销售福特品牌汽车的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服务,但此后其经销商存货融资业务拓展到VOL、VO、路虎、捷豹等福特旗下其他汽车品牌。据了解,福特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我国投资10亿美元。
『叁』 汽车金融贷款已通过但是没有签合同可以取消么
汽车金融贷款已通过但是没有签合同可以取消。
汽车贷款的流程为:
1、工作人员接待客户
2、客户咨询
3、客户决定购买:确定车型,车价,车色及配备。
4、查征 信:对客户所提供资料,档案员传真至银行进行资信审核及公安征信。
5、签定销售协议:经客户确认车型,车价,费用,签定销售协议。
6、办理按揭手续:签定借款合同填写贷款资格审查表2签订银行借款担保合同3公证申请书。
7、交首付款及费用:根据销售协议收取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到,即使查征信通过贷款,只是表明你有资格贷款,剩下的就是你决定要不要这笔贷款,如果不需要或者想反悔,放弃这笔贷款就可以了,只要没有办理按揭手续就没问题。
所以,汽车金融贷款已通过但是没有签合同可以取消。
(3)开业两年的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扩展阅读:
在分享车贷“蛋糕”喜悦 的同时,不断攀升的车贷违约率向银行业敲响了警钟。
车贷风险要比房贷来得快而高。
车贷风险含量的释放使银行违约率得到显现。
车贷坏账最终的受害者是银行本身。
面对无情的车贷风险,银行无奈地承担了所有的坏账损失。
车贷风险的大量 冒出,使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车贷门槛,严格了汽车 贷款的审批。
基于履行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承诺,2003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1月又公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上述颁文仅两月后的12月29日,中国就批准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三家汽车金融公司的建立。
不到一年的时间,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宣布开业。
一个事实表明,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打破国内银行业一统汽车信贷天下的局面已成现实。
『肆』 求各大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条件和流程对比(高分)
这些是程序:
1、 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经办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办理贷款和资金划付手续,向经销商开具汽车贷款通知书。
3、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4、 贷款结清,按本行规定办理撤押手续。
以下是具体分析:(来源于参考资料中所链接的网页)
1.什么是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由汽车制造商出资成立的、为买车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它的成立与变更必须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服务内容与范围也要由银监会进行监督。
2.它能为消费者做什么?
汽车金融公司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贷款服务,此外还能为汽车经销商提供采购车辆和营运设备贷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等一些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3.目前国内金融公司的现状如何?
到目前为止,在国内已经获准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有5家: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GMAC)、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未定)和戴-克集团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通用和大众已经开业,丰田和福特也即将开业,戴-克刚获准成立。消费者已经能在少数指定经销商那里得到汽车金融公司的服务,但这种合作经销商数量还很少,处在试点阶段。
接着小杨来到了汽车经销商那里,对三种买车方式(全款购车、银行贷款购车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购车)的流程详细咨询一番:
1.小杨首先向贷款公司(大的经销商都有常驻的贷款公司代表)提供必要的证件,贷款公司将这些材料提供给放贷的银行。
2.银行对小杨进行家访与拍照,并调查小杨的材料是否属实。
3.小杨到银行接受面试,银行方面会提出一些问题,根据小杨的回答银行会给一个评估分数。
4.银行方面会根据小杨的条件进行一个综合评定,决定是否给小杨放贷。
备注与简评:
1.不同品牌的经销商以及不同贷款公司的过程大体相同,但可能有一些微小的差别。
2.手续费:贷款公司一次性收取贷款额2%-3%的手续费,贷款1万元就要收取200-300元。
3.利率:
国家规定的基础贷款利率是:
三年期年利率:5.76%(万元月还款约300元)
五年期年利率:5.85%(万元月还款约190元)
国家允许不同银行利率有细微的差别。
4.举例:
10万元车首付50%,贷款5万元的话
三年期月还款约1500元
总支出(月还款×36+手续费+50000)=105250元
五年期月还款约950元
总支出(月还款×60+手续费+50000)=108250元
(手续费按照1250元计算)
资信调查
1.小杨在经销商处填写贷款申请表和授权书(小杨授权一家资信调查公司审核小杨的资信资格),同时交少量的定金,经销商再将这些资料传真给汽车金融公司。
2.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找到小杨,要求小杨提供进一步详细的各种证件和证明,进行家访,并调查小杨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3.金融公司调查评估后确认小杨有资格得到贷款,并将正式贷款合同与批款函送达给经销商。
4.经销商通知小杨到店填写正式贷款合同,并交纳首付款,资信调查过程基本结束。
备注与简评:
1.手续费:金融公司除了利息外没有其他费用。
2.除标准信贷外,大众金融还有一种"百龙信贷"。它将贷款额20%作为尾款,既可一次性结清尾款,也可以再申请将尾款分为12个月还清,灵活性更强。
3.各家公司利率算法不同,还款额未必与利率成正比,如:大众金融利率为:
三年期利率:6.88%(万元月还款310)
五年期利率:6.99%(万元月还款200)
GMAC利率为:
三年期年利率:6.99%(万元月还款309)
五年期年利率:7.33%(万元月还款200)
4.举例:(大众金融和GMAC基本相同)
10万元车首付80%,贷款5万元的话
三年月还 约1530元 总支出105080元
五年月还 约1000元 总支出110000元
举例中我们发现金属公司的总支出比银行贷款多一些,但是还款方式更灵活,因此各有利弊,消费者可自行选择
『伍』 国内获得银监会颁发牌照的汽车金融公司有哪几家好像有16家了
您好,感谢对捷信业务的关注。捷信集团是捷克在华最大的投资商之一,在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设立,并于2010年底正式开业,该公司是中国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中唯一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陆』 汽车金融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柒』 在丰田金融贷款以办完为2年是否可以更改为5年公司
获得进入车贷市场“入场券”的汽车金融公司正在不断增多,目前已经有9家获批成立。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贷款买车时面临的选择也越来越多。那么,各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车贷产品有什么特点和区别呢?让我们来做一番比较。
近日,又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获得银监会审批,这是国内获批的第9家汽车金融公司。之前,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沃尔沃和标致雪铁龙在国内先后成立汽车金融公司。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消费者选择车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那么,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车贷产品各有什么特色呢?和商业银行的车贷产品相比,汽车金融公司审批更加灵活,且不需要担保或者抵押,也没有户口限制,不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即可,另外,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但是相应付出的代价是利率较高,往往比银行车贷利率高出10%~30%。有关汽车金融公司和银行、财务公司的车贷比较,本刊之前有专门报道,本期就汽车金融公司之间的车贷产品做个比较,希望对大家贷款买车有所帮助。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贷款方式,由经销商提供一站式服务,打包收取手续费1000元。
A.标准贷款:首付20%,最长贷款年限5年,贷款期限内等额还款。1~3年贷款期限内利率为8.33%,3~5年贷款期限内利率为8.72%。
B.智慧贷款:由首付、月还款和智慧尾款组成。首付25%,最长贷款年限3年,贷款利率为8.39%。同时提留贷款额的25%(两年期为20%)作为智慧尾款,尾款不计利息。到最终还款日时这部分尾款可灵活还款,既可一次性结清,也可对尾款再申请为期12个月的二次贷款,或将购买车辆作为二手车置换同品牌新车。
C.公户贷款:针对集体购车客户,首付30%,最长贷款年限为3年,贷款利率相同。
它的业务中最大的特色在于“零首付”或“零利率”免息。根据上汽通用推出的“零首付”车贷模式,消费者买车时可用旧车抵偿新30%首付款,若经该公司评估师估算的旧车残值不够,则以现金补足,剩余钱向汽车金融公司贷款。
如上海永达别克旗下6家专卖店同时推出为别克凯越度身定制的旧车置换“零首付”、按揭购车“零利率”、保价回购“零贬值”的“三零”套餐,即以任一款旧车置换凯越的客户,其旧车经过客观公正的科学检测评估后,可将残值直接抵充新车的首付款;根据贷款本金不同,消费者分别能享受2~3年贷款“零利率”的优惠;当场承诺这辆新车三年后的回购价格。
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提供两种类型的贷款,即标准信贷和弹性信贷。
首次推出了“弹性信贷”产品。“弹性信贷”是相对“标准信贷”而言的,所谓“标准信贷”其实就是等额本息贷款,即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一样,贷款期限13~60个月,首付不低于全车售价的30%。利率按年份从低到高依次为:7.3%、7.5%、7.9%、8.5%、8.9%。而弹性信贷是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的特色产品,与通用汽车金融的智慧贷款相似,由首付、月供和弹性尾款等三部分组成。首付的金额最低为车价的30%,月还款金额采取等额月供的方式,与银行贷款比较,每月约少付15%~20%;弹性尾款保留在贷款月供的最后一个月返还,金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25%。贷款期限13~48个月,利率按年份从低到高依次为:7.15%、7.35%、7.75%8.35%。
福特汽车金融公司首付至少为购车价的两成,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即每个月还相同数量的钱),贷款时间有2年、3年、4年和5年。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部分车型的免息贷款购车方式。福特金融开展个人免息购车贷款业务后,经销商垫付的这部分利息,福特金融将会通过其他方式补给车商。如以价值12.98万的福克斯1.8手动型为例,按最低两成的首付,60个月的贷款期来说。每日支付61元起,客户即可拥有福特车。
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的车贷业务最低首付款为20%,还款期限分为1年、2年、3年和5年,3年以内贷款(包括5年)利率是7.78%,5年贷款期限的利率是8.13%。如果提前还贷,不需要交纳违约金。
为了拉动业务,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最近推出了一项针对普瑞斯的优惠购车方案,消费者通过丰田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购买普瑞斯可以免去第一年的利息。以真皮座椅的普瑞斯为例,售价为30.2万元,按照5年期贷款计算,第一年的利息近2万元。这种做法实际上变相地降低了贷款利率。
戴-克汽车金融公司的标准贷款首付车款从30%起,贷款期限为3~5年,年利率依首付和贷款年限的变化有16种不同的组合方式。另外一种贷款形式则是首期支付30%的车款,留余20%余款,此后3年内,消费者只需每月按剩下50%车款“按揭”。对3年之后20%的余款,消费者可以直接还清贷款,也可在原经销商处卖掉车辆还清贷款,剩下的金额还可以为下一辆新车支付首付款。当然,还可以继续申请二次贷款来还清剩下的账目。
2006年8月,北京现代汽车金融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联手推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根据双方协议,只为北京现代车型提供信贷业务,向用户提供的贷款首付不低于车价20%,贷款期限有1年期、2年期、3年期和5年期,3年以内(包括3年)以内的利率是6.66%,5年期的利率是6.84%,比其他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平均低1.5个百分点。以消费者购买车价为10.48万元的伊兰特车型为例,首付车价30%,贷款期限为3年,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为2248元。
各家差异在哪里
我们以上汽通用、大众、福特、丰田、戴克和北京现代等6家公司的汽车信贷产品为例,来看看之间的差异。各家公司的产品既有相同有各具特色,由于适用的车型不同,所以冲突竞争不是特别显著。最大的一个相同之处就是弹性尾款的设置。这项有大众汽车金融公司首先推出的产品,被各家公司纷纷仿效,给消费者很大的主动性,缓解了还款压力。另一个相同的地方就是经销方式,除了北京现代选择和一家银行合作之外,其他汽车金融公司都是通过经销商来完成销售自己的产品。
从业务范围上来看,目前最广的要数成立最早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了,已经推广到全国80多个城市,近300家经销商。其次是大众和福特、北京现代,其他一些汽车金融公司的覆盖面相对较小。
从贷款利率上来看,最优惠的是北京现代了,因为其选择的途径是和银行合作,其实质上还属于银行车贷产品。而在汽车金融公司之间利率最低的要数丰田,5年期利率为8.13%。而大众的弹性车贷利率也较低,以5年期为例,弹性车贷为8.35%,标准车贷要8.9%。而灵活度上,戴-克的产品最具灵活性,根据首付比例和贷款期间来计算利率,通常首付越多,期限越短,获得的利率也越低。
从车型品牌选择数量来说,最多的是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大众在中国的车型,包括上海大众和一汽大众以及一汽的合资品牌车型。其次是福特,不但包括国产车型,还包括了进口车型,如路虎、捷豹等。
从审核时间上来说,最快的是福特,最快在提交材料1日后就可以提车。最长的是丰田,审核较长,要7日。审核比较严格的还有大众和北京现代。以北京现代审核最严格,2成首付只针对特殊职业,其他都要最低3成首付
『捌』 汽车金融公司的条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