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签订效力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依据上述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更多自主的权利,除上述涉及章程修改、合并、分立等公司的重大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外,对于向银行借贷等普通经营管理事项可由股东会按照一般多数决(全部股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可,或者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表决事项通过的比例。
『贰』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决议错了公司贷款有效吗扩展阅读:
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司法
『叁』 有限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出具决议对公司贷款进行担保,如何追究责任
首先你说的这个抵押权是否生效必须看该B银行是否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对未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仍是认可其债权的效力,如对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民事责任则视同为债权责任了,
『肆』 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要看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不是有对于经营管理层的授权,没有授权经营管理层要承担责任,但是贷款合同签订了是有效的合同。
『伍』 请求帮忙解答关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贷款但贷款合同不实,贷款还不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1、只要公司盖章贷款合同生效,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没有签字,不承担责任,但是,如证明是滥用公司管理权实施的贷款,应当承当补充责任。2、股东没有出资没参加管理,但是工商登记了,就应当对预期出资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没签字不承担责任。3、需结合证明的内容判断。4、不好分析,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陆』 在银行贷款,企业股东会决议没有全部签字,但超过半数了,法人代表签字后的合同生效吗
银行贷款合同,法人代表签字就生效了。
企业股东与法人代表之间的问题,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柒』 股东会决议落款错写成了法人股东的名字,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是其表达对决议内容的真实意思的行为,个别字句有错,只要不能推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会导致整个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上的重大问题。
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公司的法人股东依据既定程序,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法人盖章,只是落款处错写成了法人股东的名字,该种错误本身并不必然推定法人股东在意思表示上存在法律瑕疵,因此不会导致这份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因此,如果该份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其他效力问题的话,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纠正错误,公司仍然可以采取必要的更正措施,由相关各方出具补充文件对该类错误进行明确的书面更正,这样可以更好的防止产生任何可能的误解或纠纷。
『捌』 出个股东大会决议说是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也就是个人经营性货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可以入公司账吗
股东大会决议说是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也就是个人经营性货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不可以直接入公司账。
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这也是某某股东的个人贷款,不是公司的贷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不可以入公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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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公司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有什么用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借款的决策权利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管理层无权决策
如果不提供,银行不会通过借款
『拾』 公司开股东会,决议把股东人名写错决议有效吗
只要有证据证明不是故意写错的,或者其他股东追认的情况下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