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板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给公司用
在各个银行里,均有一种业务,叫做个人的经营性贷款。
❷ 老板向公司借款去贷款买办公楼,然后办公楼给公司使用,帐务怎么处理,银行贷款利息能走财务费用吗
这个属于会计科目的问题。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就可以。
❸ 公司向银行贷款了,单钱被老板拿去私用了,利息还要公司承担吗是不是应该走其他应收款--老板呢
公司名义的借款,利息当然是公司承担,至于怎么把账走平,其他应收款啥的,都可以。本身已经违规了,看你怎么掩盖了。老板不归还的话,想办法进成本和费用也行啊,呵呵。
❹ 老板向银行贷款,贷款的钱却没有入公司的帐,利息是从公司的帐支付的,那该怎么办,还是把利息照做费用吗
不行,把利息做成应付款。
❺ 公司向银行贷款,然后把笔贷款都借给了老板使用,请问每月产生的银行利息有谁承担具体分录怎么做
如果手续健全,这是典型的转贷业务。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列为,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公司收到老板借款利息,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财务费用
以上两项借、贷财务费用差额列入企业所得税核算项目。
❻ 企业老板向银行贷款给企业用,发生的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扣除,因为利息支付主体不是企业而是个人,但企业可以支付借款利息给个人,个人要提供发票。目前很多制度存在不合理现象,民营企业很难借到银行的钱,而企业从其他渠道的借款发生的利息又无法扣除,民营企业被歧视现象一时还难以扭转。
❼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❽ 公司老总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业务,这个税务账可以不做吗
你好,以个人借款名义入账
1、收入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老总
2、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
但存在以下问题:
1、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现在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执行,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允许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支付给个人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以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的企业应该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这个是必缴的。
3、营业税及附加问题:取得(支付)利息按照“金融业”,按5%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及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个规定各省市要求不一样,有的省市不管,有的就要征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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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公司从银行贷款给另一个公司,贷款利息由用款公司支付,贷款的公司还要缴增值税吗
不需要,这些都是货款,不属于盈利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