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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贷款母公司用的统借统还协议

发布时间:2021-05-08 14:42:57

1.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由母公司做担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应该出什么

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司法》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但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全资子公司违法经营,但经调查与母公司无关,那么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独立担责。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话,那么就要负责任。

(1)子公司贷款母公司用的统借统还协议扩展阅读:

(1)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法院则一般不承认这一权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但如果从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当担保人的权限只是一项权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业务,则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联系的活动上,才允许公司作担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而且不限于只有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关的活动才能担任担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须从它所担保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充当担保人。

(4)当一家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法律要求保护子公司内少数股东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担保的权力有一定限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担保人。

2. 请问什么叫统借统还贷款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综合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多个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治理流域和地区具有综合还贷能力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二)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重点支持技术力量雄厚、效益好的企业,治理技术成熟可靠、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工程。

(三)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

(二)经济实力雄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财务状况良好并且近3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信誉良好,银行评估的资信等级为优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四、贷款担保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所推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把关。

(三)对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政策。

(四)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五)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六)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七)落实安排偿还贷款的有关项目收费资金和有关建设资金。

(八)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分别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五)借款期限,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7年,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10年。

七、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包括资金使用合同)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工业点源治理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二)开发银行对贷款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不还是否可以协议直接扣款

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不还,那么可以通过协议直接扣款,特别是子公司在银行资产上可以进行扣除,用来偿还贷款。

4. 子公司将银行贷款借母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答:子公司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时,以银行利息单作为原始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发生的应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 母公司给自己的子公司借款是否合法,有何依据

1、规定公司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是一个中国银行的部门规章,效力很低
2、实际操作中,母公司可以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将资金注入子公司

6.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都开展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两种模式
集团资金统借统还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可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统筹资金的环节。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简称“统借方”),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实务中,集团母公司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惯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团母公司分拨的贷款不宜计入“短期借款”核算,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给银行时:
借:财务费用99(6000×6.6%÷4)
贷:银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49.5(3000×6.6%÷4)
贷:银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3000×6.6%÷4)
贷:财务费用49.5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统借统还资金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不需要营业税。
按照《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超过母公司贷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借款人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乙、丙和甲矿业集团母公司都不属于金融机构,甲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乙和丙之间签署的借用款协议不交印花税。
企业需注意三点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需要经过核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必须经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统借统还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三是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
实务中需要规范统借统还合同,书面约定款项用途。《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因此,集团公司统借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注明事先约定统借方可以将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成员单位使用,并事先在合同中明晰成员单位的范围和名称。

7. 统借统还贷款的“统借统还”是什么含义啊

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8. 公司通过母公司向银行借款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般都是挂往来科目:其它应收或其它应付款都可以。

借:现金或等价物

贷:其它应收款——XX公司

利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费

贷:其它应收款——XX公司

还款:

借:其它应收款——XX公司

贷:现金或等价物

对所得税影响不大,只有财务费用涉及所得税,如金额很小问题不大,如很大,又长期不付,而影响利润率,可以会要求付款。

(8)子公司贷款母公司用的统借统还协议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9. 集团内的子公司A向银行贷款分拨给集团内的子公司B,这种情况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吗

按照银监会发布的三法一指引,你所说的情况是银行不允许的,所有你所说情况也不适用于财税(2000)7号文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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