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贷款担保
(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房屋为抵押担保,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追加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在抵押登记手续正式办妥之前,必须设定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须由开发商承担。若开发商不能承担阶段性担保,则须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担保。
(三)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因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受理网点或者转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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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抵押物如何降低风险
法律分析:开发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第一,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款。
第二,关键是尽快办理好商品房的产权和抵押权登记。
第三,让购房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叁』 公积金贷款担保中,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还需要自己找别的房本吗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是属于购房人购买了开发商的期房,由于是期房,在产权证办下来之前由开发商提供一定时期的担保。当可以办理产权证时(拿到证),由期房转为现房,开发商撤销担保,贷款转为抵押。所以不需要自己找其他房本为自己贷款提供担保。
『肆』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开发商法定解除权仅限于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之情形,而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法律并未赋予其法定解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伍』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是什么意思
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一、阶段性担保概念
阶段性担保源于商品房预售。银行需要开发商在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时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主要原因是,尽管买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毕竟买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物权,而银行尚未取得所购房屋的正式抵押权。银行在获得正式抵押贷款之前,需要经过预售商品房竣工、购房者取得预售房屋所有权、银行完成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等阶段,因此银行成功获得正式抵押贷款之前存在一个未知的时间状态。
二、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有什么区别?
1.不同的担保时限
例如,贷款期限为3年,整个担保期超过3年,阶段性担保是在3年内的某个时间。例如,在房地产许可证抵押之前,抵押贷款由开发商担保,这是阶段性担保,然后是房地产抵押。
2.风险是不同的
例如,在银行贷款担保是由开发商为贷款人担保的,而一些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是全部担保。与定期担保相比,整体担保的风险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委托第三方作为经济担保,以便在公民负债时向债权人保证其偿还能力,但担保人并不总是愿意承担这一高风险责任,因此担保人可以选择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而不承担任何代其偿还的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陆』 全程担保 和 阶段性担保有什么区别
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在担保时限和风险上有所区别。
1、担保时限不同
比如贷款期限3年,全程担保期限是3年以上,而阶段性担保则在3年内的某一时段。比如按揭贷款,在大产权分割完毕,房产证抵押之前由开发商担保,这就是阶段性担保,之后就是房产抵押了。
2、风险大小不同
比如在银行借款担保,是由开发商为贷款人做担保的,有些开发商做的担保是全程担保,全程担保相较于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保证内容主要是:
1、贷款前所售房屋未设置抵押;
2、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3、不得将该房屋转卖;
4、协助购房人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担保的期限从购房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至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保管时止。阶段性保证责任不仅有利于贷款银行正确行使抵押权,而且可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柒』 什么是阶段式担保
拿买一手商品房来说吧,开发商要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商在银行专门账户存有一定的保证金,具体数额以按揭额度的一定比例计算,此保证金就是为客户做阶段性担保的。
阶段性指,买房客户做了购房按揭后,银行把款经过客户的贷款卡划给开发商,替客户交齐了购房款,这样客户就和银行有了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的抵押物是客户所购商品房,但因为一手房还不是现房,没有房产证,银行无法通过抵押登记来落实债权关系,所以在银行抵押登记完成前,由开发商来给客户做阶段性担保。
如果在这个阶段内,客户不还月供,银行可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后扣钱。
当然了,开发商也不傻,替客户垫了钱,肯定有法从客户手里要到的,毕竟还没有交房的嘛。
『捌』 阶段性担保是什么意思
阶段性担保即借款人以所购房屋用于贷款抵押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担保单位必须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担保行为是在公民出现债务的情况下为了让债权人放心其偿还的能力而委托第三方作为经济保障,但是担保人并不是始终都愿意承担起这种具有高风险的责任的,所以担保人可以选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负责而此外不负担任何的代为偿还的义务。
拓展资料:
保证内容主要是:(1)贷款前所售房屋未设置抵押;(2)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3)不得将该房屋转卖;(4)协助购房人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担保的期限从购房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至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保管时止。阶段性保证责任不仅有利于贷款银行正确行使抵押权,而且可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阶段性担保源于商品房预售,银行之所以在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时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主要原因便在于虽然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毕竟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物权,银行尚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正式抵押权。在银行取得正式的抵押权之前,需要历经预售商品房竣工、购房者取得预售房屋所有权、银行完成预售房屋的抵押权登记等阶段,故在银行顺利取得正式的抵押权之前确实存在一个未知的时间状态。
阶段性担保指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至银行执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日止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向借款客户放款,必须等拿到《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明确没有其他人或单位对该套房产具有任何权利后才能进行。而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需要一定的工作日期,如果办理阶段性担保,由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这段时间的风险责任,银行就可以提前放款,从而加速房产交易完成的速度。
如果交易双方希望快速完成交易,应当支付阶段性担保费。而如果对交易速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就没有必要一定支付阶段性担保费。
阶段性担保费的基本是,在100万元以内按400元/笔收取;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额的0.1%收取。
『玖』 个人住房贷款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时间是什么
担保时间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你的它项权证未办理好,这段时间内开发商要向银行帮你提供阶段性担保,这样才能更顺利的办理贷款。
『拾』 业主拖延不办房产证,开发商因阶段性担保责任可以起诉业主要求其办理房产证及抵押权证吗
一、《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风险防控
各银行都有自己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示范文本,但对于大的品牌开发商而言,要求调整和改动该示范文本并非没有空间。如有可能,我们认为,可以重点考虑以下条款的设置与完善,预先防控风险。1、明确银行按揭放款的前提条件
在各银行的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中,银行审核同意购房人按揭申请后,对于放款条件往往笼统约定为“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全部手续(含担保手续)办妥后【】个工作日内”,此处约定可谓同义反复,不清晰明确,如果银行迟迟不放款,开发商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却无法依据该条款向银行主张权利。我们认为,应当明确约定为“银行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与开发商的保证合同签署完毕后【】个工作日”作为放款条件。另外,有的银行还会要求以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完成作为放款条件,也应当一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因银行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免责条款的设置
为了实现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无缝对接,《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中银行对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期间一般约定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抵押房屋的产权证及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交于贷款银行之日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登记(甚至有的情况下是房产证的办理)一般是由购房人委托贷款银行负责办理,开发商处于被动等待状态,如果银行迟迟不办理房产证或抵押登记,则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一直无法解除,风险较大。
律师建议,开发商结合办证义务安排,在《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明确贷款银行办理房产证或抵押登记的合理期限以及违约时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免除条款,并同时在过程中注意保存文件或产权证转交银行的签收证据。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风险防控
1、全面设置购房人违约导致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时的违约赔偿范围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置购房人违约导致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的违约责任时,需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类型和范围的周延性。我们建议,违约责任类型宜分为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的违约责任和购房人逾期还贷银行向开发商主张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前者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全面约定购房人违约责任,除约定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追偿代偿款项,并按照房价总额的一定比例主张违约金外,还应当约定房屋另行销售的价格差额损失、房屋已经交付使用情形下的恢复原状费用和占有使用费等,并约定有权直接从应退还的购房款中优先扣除上述金额。在违约责任逾期还贷但尚未构成断供的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主张按日计算垫付金额的违约金即可,无需设置单方解除权。
2、合理设置购房人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购房人逾期办理房产证将会直接影响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的解除,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建议开发商代为按揭贷款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件,以尽快解除担保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延期办理的担保责任延续风险,但这又增加了开发商代为办证义务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因办证过程中产生的面积误差需要增加付款时如果购房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垫付款项又会增加另一个风险。
无论开发商是否代为办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都必须明确约定由于购房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导致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未能及时解除的违约责任,尤其是明确相关时间期限(在代为办证情况下明确购房人提交办证资料和缴纳税费的期限;在购房人自行办证时明确购房人自行从开发商处领取办证资料以及取得产权证的期限)以便于判断购房人是否逾期和违约。
三、购房人断供后开发商的应对措施
1、开发商内部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在开发商内部往往各部门工作独立,往往出现财物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断供的时候,客户房屋已经处于查封状态,导致未能及时提前进行诉讼或其他措施有效的规避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在开发商内部形成各部门联动机制,并根据实践经验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对接,能够尽早的发现问题,相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规避公司风险扩大。
2、购房人断供后开发商立即起诉并查封冻结房屋购房人一旦断供往往意味着其资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断供发生后,开发商应立即以购房人为被告、贷款银行为第三人提起解约之诉,并保全所购房屋,速战速决,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生效判决前尽快申请执行解除合同。否则,久拖不决将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纷纷针对所购房屋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直接影响开发商最终执行金额。
3、协助配合贷款银行主张对预告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贷款银行能够享有预告抵押房屋的优先权,在很大程度上将减轻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为此开发商需要积极说服并配合贷款银行主张该优先权。当然预告抵押登记是否具备优先受偿的效力,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做法。
例如,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766号认为“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拍卖在建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而只是对将来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种事先约束,以约束债务人以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配合办理抵押登记义务,预告抵押权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809、810、811号判决书认为“尽管涉案房产抵押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直接产生设定物权的效力,但是银行对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正式抵押登记并无过错。
一、二审判决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780号判决书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旨在限制现实权利人行使处分权,保证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如果要求抵押权人必须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和正式抵押登记后才能行使抵押权,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及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本意。
因此,某银行有权依据物权法第185条、197条规定对该抵押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法院观点正确与否暂不评论,但从实务角度出发,银行是有机会争取行使对预告抵押登记房屋优先受偿权,这对开发商是非常有利的。
4、如果预告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不被支持,且购房人资不抵债,所购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执行,开发商可以在提出保全或执行异议时,主张抵销权,并以同意冻结剩余房款为条件,协调法院解封。
如果在开发商起诉之前购房人房屋即因其他债务被第三方申请查封或执行,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又未被支持,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退一步主张已承担担保责任款项及违约金从购房人已付房款直接抵扣的抵销权。
5、对于客户断供后房屋陷入多轮查封,且按揭银行不予配合提起诉讼一直扣除开发商保证金的情况下,应尽快与银行达成债权转让,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购房客户断供且其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客户资金完全断裂且按揭银行持续性扣除开发商保证金的情况下,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扩大后通过担保追偿方式无法获得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开发商应尽快与按揭银行进行沟通,对银行对客户所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因为该债权有客户的房屋抵押权作为担保,通过债权受让方式一方面可以解决按揭银行持续性的扣除开发商的保证金,另一方面债权受让部分因附有抵押权可以通过房屋拍卖实现,避免了开发商担保责任的进一步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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