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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企业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04 20:32:24

⑴ 六项机制是哪六项

法律分析:"六项机制"是中国银监会2005年7月在《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具体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要着重落实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完善信贷管理体制。要根据小企业经营的特点,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基层信贷员贷款管理责任制。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对不良贷款的历史成因要客观分析,对新增贷款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质量要求。

⑵ 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原则
1.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怎样的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 小额、分散 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⑷ 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意见范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管理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建立的时候就提交完备的、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其管理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最低数量,保证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其次,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最后,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并且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计划的每笔还款额度按时进行还款。此外,还要求,贷款发放后以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在市场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可以采取激励机制。第一,对小额贷款的客户,可根据其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第二,信贷员作为直接与客户交流的人员,是控制风险的第一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每个信贷员贷出款项的还款率来实行奖惩制度,以督促信贷员在贷出每一笔款项的时候,就会认真调查,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二)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实行中央督导,地方监管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力度,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其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一,逐渐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对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第三,减轻税负。主要可以实行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以及一般金融机构6%左右的所得税。

⑸ 小额贷款公司所受监管部门是哪个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经营的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2、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原则: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⑹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上海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公开了9月份制定完成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该监管办法提高了上海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和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的“网贷新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一致,强调小额分散。
《监管办法》中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的银监会23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则不低于100万元。此次上海发布的地方《监管办法》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上海市新发布的《监管办法》中规定,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监管办法》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且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一家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监管办法》规定的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以及对经营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稍高于现存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规模,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行业规范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监管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监管方法》中还提出,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根据央行9月30日发布的数据,2016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41家,贷款余额9293亿元,贷款余额平均为1.06亿元;上海市共有12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95.8亿元,平均为1.60亿元,高于全国水平。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政府,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市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市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辖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域经济金融及“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试点申请书后,报市推进小组审定。经市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地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照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
(一)监督管理
除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政府分别履行有关职能外,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组织开展对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⑻ 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契机,转换经营机制,改进贷款方式,加大支农力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面向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的“助推器”。然而随着小额农贷推广工作的深入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和自身效益的提高,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小额农贷逾期率偏高。一是农业产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贷款形成逾期的可能性大;二是农民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基础薄弱,还款预期难以把握;三是受支农再贷款期限、存款结构、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少数信用社在贷款投放时,没有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存在人为缩短的现象;四是宣传不够深入,致使少数农户认识模糊,把小额农贷视同国家扶贫贷款,还款意识较为淡薄,甚至恶意逃废债;五是管理跟不上,工作难到位。机构整合后面对分散的农户贷款,信贷人员工作量急剧增长,工作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六是部分农民长期外出打工,致使贷款到期难以及时收回。

二、小额农贷风险较为突出。一是农业是弱势高风险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二是小额农贷是信用贷款,本身就潜在较大风险;三是县域经济中缺乏可靠的产业项目,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贷款投向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种、养殖业,常常受农业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贷款风险较高;四是农户对市场把握不准,信息不灵,生产具有较大的盲从性和跟风问题。

三、小额农贷管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将推广小额农贷和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当成一次性“活动”,结果不同程度存在“哄抢” “冒名借款”、“租用借款”、“化整为零”等贷款违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是宣传未到位,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存在偏差。许多农户把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当成存折,把授信额度当成自己的存款,哄抢贷款,还款意识薄弱;二是部分农户将《贷款证》和授信额度转借他人,当贷款到期时,借用双方则相互推卸还贷责任,引发了债务纠纷,增加了信用社的收贷难度;三是《贷款证》的审核与发放存在漏洞,出现一户多证和虚假办证,少数农户和个别信贷员以多人名义分别办理贷款证并从信用社借出大额贷款,套取信贷资金;四是冒名贷款、多头贷款、化整为零贷款难以有效控制。信用社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小额农贷责任不明确,“三查”制度未落实。大部分信用社又没有实行微机联网,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难以对农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小额农贷评级授信政策执行不严。一是农户一般没有建立家庭收支帐目经济活动档案,对农户评级底细不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额农贷信用评定失实;二是评级授信把关不严,等级比例失调。没有根据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逐户审核把关,有的信用社由于人员少、服务对象多等原因,没有深入到村逐户调查了解,而是直接委托村镇“两委”核定,等级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在小额农贷年检中,部分社没有根据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资信状况等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凭个人主观臆断,敷衍了事,存在信用等级高估现象;三是部分农户只评定了信用等级,没有授予相应的贷款额度;四是利率政策执行不规范。多数信用社在发放小额农贷时,没有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和差别利率,难以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五、小额农贷发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小额农贷无法满足农户较大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现行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较小,众多有偿还能力的种、养殖大户无法得到充足的信贷支持,而申请其它种类的贷款,其手续又非常严格,由此形成了农信社“想贷而不能贷”,农户“想借又借不到”的尴尬局面;二是部分信用社推行包放包收的贷款责任制,实行与工资、奖金挂钩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而小额农贷管理难度大,存在一定的风险,加重了信贷人员的恐贷心理;三是农村信用社被动地发放小额农贷,对产量明显过剩的农户贷款需求没有进行有效抑制,信用社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杠杆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六、小额农贷比较效益低。目前,小额农贷综合收息率仅在5%左右,与资金综合成本持平,低于其他贷款2个百分点。小额农贷使信用社在实质上扮演着农业政策银行的角色。少数信贷员惯性思维难以及时转换,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发放小额农贷增加经营成本,不如发放大额贷款和企业贷款省力省事,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面。

为此,要推动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的稳健运行,必须继续做好如下工作:

一、规范小额农贷操作行为。一是全面规范评级授信行为。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吸收个人资信征询系统的经验,制定农户定性和定量资信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组互评—村委会初审—信贷员复审—评定小组审定”的程序,做好评级授信工作;二是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加强农户信用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三是按照农户等级,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广大农民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加强小额农贷管理。一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放贷模式,按农业季节性和周期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避免人为缩短期限造成贷款逾期;二是推行“客户经理”和“农户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代表的职能作用,随时了解农户资信变化的信息,协助信用社加强管理;三是正确处理好简化手续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做到简化手续必须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四是加强贷后管理,实行贷款归还公示制度、按期结息制度、信贷催收制度等,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不断提高贷款回收率;五是加强农户贷款证的管理,建立“农户电子档案”,降低管理成本,规避冒名贷款、多头贷款等各类违约风险。
三、创新小额农贷模式。适度突破授信额度的限度,探索并推行联保贷款和建立小额农贷联保基金等方式,优化小额农贷营销方式组合,发放抵(质)押贷款和授信的组合小额农贷,支持农村经济大户有充裕的资金上项目,发展生产。
四、引入小额农贷管理“均衡”机制。把责、权、利相统一,将小额农贷各项考核指标分解到人,合理授权,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小额农贷的积极性,确保小额农贷的质量。
五、发挥信贷杠杆的调节作用。信用社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和对市场的预期,有计划地控制或扩大小额农贷投放量,并坚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原则,以防止风险向单一项目集中,发挥信贷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六、发挥地方党政的推动作用。一要协助信用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解决农村信用社人员不足的矛盾;二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妥善解决村组贷款债务问题,为创建信用村(镇)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要搞好农业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投资推荐工作,让小额贷款发的“放心”,用的“舒心”,还的有“信心”。并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
七、规范信用社经营行为。信用社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农贷的管理,督促完善小额农贷管理机制,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行为,对审查不严或不按程序操作,违规放贷的问题,严肃查处,保证信用社小额农贷业务稳健运行。

⑼ 欠发达地区如何让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起来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难题。目前,绥化市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只有2100万元,最高也仅有3000万元,与发达地区过亿元的资本规模无法相比,所以从市场准入方面,建议适当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在有关部门监管下定期进行增资扩股,以解决自有资金规模过小的问题。此外,应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其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资金融通。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职能定位,加快产品创新。一是应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经营信贷业务的工商企业,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在信贷、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限制。二是要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和信贷市场的特点设计灵活的信贷产品,推动小额贷款产品创新,以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信贷需求,与金融机构不同的差异化产品扩大市场份额。
(三)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一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方便掌握潜在客户的信用情况,也可为借款人在偿还贷款上提供一项新的约束;二是促进各地行业协会组织的成立,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技术的提高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三是各地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注重提供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四)明确监管主体职能,构建监管体系。一是建立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要充分发挥金融办的日常监管职责,做好定期考评、分析和经营风险的处置;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要多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监管体制。二是在监管的同时还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发展。建立奖惩机制,使得那些规范、诚信经营、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离不开政策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向主要是面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其贷款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要远高于一般贷款。一是要建立扶持政策,参照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相关税费,并将具体的优惠额度与其向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情况挂钩。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风险补助,提高其收益水平。二是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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