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我国自1981年开始面向境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与境外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如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7%。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常设机构构成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5.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6.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个人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㈡ 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如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7%。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常设机构构成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5.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6.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个人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㈢ 支付德国公司劳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是25%还是10%
未构成常设机构,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的相关劳务的条款的,按照规定由德国税务当局出具德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中国税务当局应予以判定该项劳务所得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果未能出具德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那么要按营业利润条款来征税。税率25%,一般要按照核定利润率15%---30%之间来征税。
㈣ 新的中德税收协定为什么还没生效
2014年3月28日,国家主席在柏林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会谈。会谈后,在中德两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代表中国政府与德方签署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
德国目前是我国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欧盟成员国中与我国相互投资最多的国家。为了加强中德两国税务合作,正确反映两国经济关系以及国内相关税法发展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与德国财政部自2007年开始对现行协定进行重谈,修订原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双方经过多轮艰苦谈判,最终就新协定文本所有条款达成了一致。新协定在现行协定的基础上降低了跨境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将促进中德相互投资。新协定还列入了防范协定滥用的若干规定,体现了两国在G20共同声明框架下携手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合作意愿。
在协定签署前,王军与德国联邦议会财政国务秘书梅斯特先生进行了会谈。双方介绍了彼此的国内税收政策及其改革进展情况,对G20项下的税收国际治理、中德新协定的生效与执行,以及目前中德双方税收合作情况交换了意见。双方表示,将努力促进新协定尽快生效执行,以期在新协定的推动下加强两国税务合作,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两国经济关系进一步向前发展;防范与遏止恶性税收筹划,打击跨境逃避税,共建良好的国际税收秩序。
在德期间,代表团在中国驻德使馆的安排下召开了在德中资企业座谈会,向中资企业宣讲中德新协定,并回答了企业关心的跨国投资税收热点与难点问题。
㈤ 双边社保协定什么概念
分双边税收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使协议双方之间的贸易尽可能的自由化,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直接度量为关税的下降,非关税措施和其它贸易限制的减少。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往往存在巨大差异,且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定量化存在困难,数据难以收集,因此许多经济学者用贸易自由化的结果来近似地表示贸易自由化的程度。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税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和我国签订双边社会保险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为数不多。双边社会保险协定的宣传力度也远远不及双边税收协定:从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可以查阅到与 我国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协定本身的详细内容,但是作为社会保险主管国家机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却没有专门的栏目介绍双边社会保险协 定的相关情况。
经过一番搜索之后发现,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申请表信息》栏目中,我们可以发现该中心给出《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和《办理中韩互勉养老保险缴费〈参保证明〉申请表》。由此可以推断出,目前我国至少同两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即德国和韩国。
㈥ 中德条约 德国为什么放弃凡约128条
一战结束后,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凡尔赛条约第128条规定,德国放弃1917年3月14日以后的庚款。中国虽然由于权益未得到保障而没有签字,但1921年与德国签订了中德条约时,德国承认凡约128条仍然有效,放弃了庚子赔款权利,德国庚款遂告停止。 1917年8月中国向奥匈帝国宣战,随即停止付款。1919年1月10日协约及参战各国与奥匈签订和平条约,奥国放弃1917年8月以后的庚子赔款。1920年中国与匈牙利签订和平条约,匈放弃其所占之奥匈帝国赔款部分。奥匈赔款至此结束。利用十月**废止了俄国的赔款 就在一战正酣的时候,俄国爆发十月**,中国政府遂趁机开始声称为了“不为接济乱党之用”停止支付俄国赔款:“兹俄国内乱有难平定,其正式政府尤未知何日始能成立,拟将前项赔款自本月份起,仍行停止交付,以期慎重。……并担任由道胜银行收存,完全负责,将来交付与经各国承认之俄国正式政府。”但后来在外交团的干涉下,段祺瑞政府重新将这部分赔款付给了原帝俄驻华公使,直到1920年北洋政府才正式停止支付。与此同时,新成立的苏联政府为了争取中国政府的承认,积极对华示好。1918年7月到1919年7月,苏联发出过三次声明,表示放弃旧俄在华一切特权,包括“停止1901年中国政府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的偿付军费形式向中国索收的款额,包括未来应付款额外过去的欠款。”但是这些表示或未被北洋政府知悉,或列强裹胁北洋政府敌视苏联,因此北洋政府并没有作出什么反应。直至1920年3月北洋政府才开始认真考虑苏俄放弃庚子赔款的问题。经过谈判,1924年5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苏联政府允于抛弃俄国部分庚子赔款。……苏联政府所抛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于该项赔款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清偿后,完全充作提倡中国教育款项之用。”庚子赔款俄国部分除清偿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后尚有余款97365197元(银元)。抗战初期梅乐和掌管的海关总税务司仍坚持要继续支付日本赔款,后经抗议方才停付 此后,其余八国的赔款,中国都按时支付。即便是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海关总税务司仍照旧支付日本赔款。甚至到了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仍以保持海关的“完整”为借口,坚持照旧支付日本赔款,他给在财政部次长的函件中说:“倘中国政府此刻即将该项债、赔款停止拨付,日本军事当局或因之对于海关发生干涉举动,津秦一带海关尤属危险。假如因此事致该两处海关被其攫夺,政府损失势将远过于应付日方债、赔款之数。……如该项债、赔款必复予以停付,为免除对于海关行政完整发生不良影响计,窃以为应付之款项暂存于一中立国家之银行,俟将来恢复和平时再为处理。缘如此办理,在中国政府方面既无资敌之虞,而在日本方面亦不致借为口实,对于海关行政加以干涉。” 1937年9月7日梅乐和指示关务署:“当一二八淞护战之时,善后借款按月应拨日本部分,亦均经按期照付。”直到1937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才命令海关税务司不再想日本拨付赔款,改由总税务司在汇丰银行开立了“备付日本庚款专帐”,按月划拨入帐,先后有十六个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达52.5万英镑。这笔款并未交付日本,最后被海关洋员以退休养老金方式吞没了。这样,中国对日本的庚子赔款实际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国对日庚款之余额有1858万两,中国对日庚款的实际支付总数计为5736万海关两。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正式对日宣战,中日间一切条约据此都被废止,中国对日庚款部分以胶济铁路青岛公产及盐业等各项偿款当然作废,中国不再有偿还的义务。 1939年中国全部停付“庚子赔款” 1938年底,由于中国沿海大城市均已沦陷,关税悉数被日军劫夺,“庚子赔款”的经济前提已基本不复存在,故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出通告宣称停止支付庚子赔款:“顾日前战区海关税收,被日人暴力劫持,勒存于日方银行,名为存储,实则利用以夺取我外汇,增加其侵略力量,故其存储之款,本为我各关税务司税收存款,而并不依照汇拨,其侵害友邦利权,及中外债权人之利益,已属无可讳言。政府在此情形之下,不能不有正当之措置,故对于总税务司最近呈请照旧透支还债办法,已不再准予通融……惟此项摊存办法,原系应付目前非常情势之暂时措置,如战区各关将已存久缴之应摊债、赔款及嗣后税收应摊之数额,如数照旧解交总税务司时,政府自当仍即同照旧拨付债、赔款基金,以恢复战前原状也。”这样赔款就停付下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中国战场的特殊地位,为了能使国民政府坚持抗战,1943年英美和中国签订新约,废除了英美在华特权,并正式废止了庚子赔款。
㈦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关系的“消极作用原则”的含义与作用意义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宗旨和作用,决定了它对缔约国双方税收管辖权调整的基本原则——消极作用原则。这种消极作用原则意味着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或是维持目原有状况或是加以限制或抑制。双重征税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这是我们在理解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着首先应明确的重要一点。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没有对某种税收客体规定征税权,尽管双重征税协定中赋予缔约国一方对此种税收客体征税权力,缔约国一方的税务机关也不能依据协定的规定主张对纳税人征税。例如,中国和德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第23条规定了对跨国财产价值征税的协调规则。该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曰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寥独立个人劳S的国定基地的动产,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目目中国尚未颁行有关对此类动产价值课征财产税的说法规定,我们不能根据中德协定中有上述规定,就对德国的企业或居民的上述动产价值进行征税。因为税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一方创设征税权。
同样的道理,如果缔约国一方的国内说法规定,比双重征税协定中对该国的征税权的限制规定对纳税人而言更为优惠有利,在这种情形下,缔约国一方的税务机关不能以税收协定中另有不同的规定为理由,而按协定中的规定对纳税人征税。例如,按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以及外国银行优惠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所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而我国同许多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对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都规定了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一方有权按10%的协定限制税率课征预提所得税[1]。然而,我们不能接引前税法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2]在此种睛况下对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银行取得的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或利息所得,要求按有关协定规定的l0%的税率课征预提所得税。因为双重征税协定不能扩大或提高缔约国国内税法本身规定的课税范围程度。
双重征税协定不能力缔约国创设和扩大征锐权这一消极作用原则,决定了有关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归属认定问题,应该完全取决于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规定。税收协定对国内税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能干预,只能作为一种既存的法律事实予以接受和承认。因此,某个跨国纳税人,尽管具有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有资格享受协定的保护待遇,但如果根据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认定他并非某种跨国所得的取得者或某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所有人,则他不能就上述所得或财产价值请求适用协定中有关限制缔约国征税权的规定。
㈧ 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条约有哪些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英舰“汉华丽”号)
中英《南京条约》
1. 割香港岛给英国
2. 赔款2100万元
3.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中国东南沿海门户洞开
4. 取消旧的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自由交易
5. 协定关税(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
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通称《五口通商章程》)
内容:
1. 压低关税,进口货物的税率定为5% 中国成为世界上最低税率的国家之一,海关从此也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
2. 领事裁判权,英国侨民在中国犯刑事罪时,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 中国的司法权遭到破坏,外国人可在中国为非作歹
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简称《虎门条约》《中英善后条约》)
1. 片面最惠国待遇。今后中国与任何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出让新的权益时,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 可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建立租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二八)
中美《望厦条约》
美获得了扩大的领事裁判权,规定不但中国人与美国人之间,而且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在华发生的一切诉讼,“中国官员不得过问”。并扩大了关税协定权,规定中国要变更关税税则,必须取得美国的同意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法国专使刺萼尼,两广总督耆英在停泊于广州黄埔的法舰阿吉默持号)
中法《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共36款,附有《海关税则》。
条约规定除取得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侵略权益外,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1846年2月(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教的禁令。
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俄《瑷珲条约》
俄国侵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
1858年6月13(咸丰八年五月三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
《中俄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定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十二款
1. 俄国得以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2. 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
3. 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4. 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上是要借此侵占中国领土
5. 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
《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三十款。
1. 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 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 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4. 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 确定领事裁判权。
1858年6月26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
《中英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
1. 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 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 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 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 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 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
7. 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
《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六款。
1. 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 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 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 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 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 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 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1858年11月8日(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 的补充条款。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
1. 海关聘用英人
2. 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
3. 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
4. 允许鸦片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三十两从此,鸦片公开输入,外货充斥中国市场
《天津条约》总结起来为: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为营口)、登州(后为烟台)、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后为汕头)、潮州、琼州、南京、镇江、九江、汉口10处通商口岸;③外国商船和军舰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赔款。 《天津条约》及其附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被迫进一步开放,除沿海和长江中下游的主要城市几乎全部被迫开埠通商外,外国为和传教士还可以到内地游历、传教和通商
1860年10月6日(咸丰十年八月二十二)法军进占圆明园
1860年10月7日(咸丰十年八月二十三)英军进占圆明园
1860年10月24日、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一、十二日)
中英、中法《续增条约》(又称《北京条约》)
1. 增开天津为商埠
2. 允许华工出国做工
3.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 把天津条约中对英法的赔款各增加为800万两
法国还擅自在条约中文本上加上“任法国教士在各省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文,为扩大宗教侵略制造依据,但法文中并无此项内容
1860年11月14日(咸丰十年十月二日)
中俄《北京条约》俄国借口调停有功逼迫中国签订
将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土地强行划归俄国
1864年10月7日(同治三年九月七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俄强行侵占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 44万多平方公里二地
1879年10月2日(崇厚擅自与俄国签订)
《交收伊犁条约》(即《里瓦基亚条约》)
中国付沙俄“代收代守伊犁兵费”500万卢布,合银280万两,割霍尔果斯河以西及伊犁南境的大片领土给俄国等等 清政府未承认该条约,于1880年1月光绪五年十二月将崇厚革职查问,并正式照会俄国政府称崇厚所议条约“违训越权”“窒碍难行”。并派清新任驻俄公使曾纪泽于1880年7月(光绪六年六月)赴彼得堡谈判
1881年2月24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曾纪泽与俄国签订)
中俄《伊犁条约》
收回伊犁九城,取消崇厚所签非法条约中割占伊犁南部大片领土的内容,但是沙俄仍割占霍尔河以西的中国领土 俄占领了伊犁河北岸一片土地,使伊犁无险可守,失去战略意义。
19世纪80年代,中俄根据中俄《伊犁条约》签订了几个边界议定书,沙俄总共割占中国斋桑湖附近7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
1884年5月11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李鸿章、福禄诺在天津签定)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又称《天津简明条款》《李福协定》)
规定法国“保护”越南、允许法国在中越边境通商、中国退兵等。
1885年4月4日(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英国人金登干以清政府名义签订)
《中法停战条件》
承认《中法会议简明条款》有效;双方停战,法国允将台湾封港事宜撤除,中国从越南撤兵;法国派使来华商议所订条约之细目,再由两国订立撤兵日期。
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李鸿章和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签定)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简称《越南条约》《中法新约》《李巴条约》)
中国承认越南受法国的“保护”;中国同意在云南、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指定两处开埠通商;中国日后修铁路时,应与法国商办;法军基隆和澎湖。从此法国的侵略势力伸进我国的云南和广西
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签订)
中日《马关条约》
1. 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
2. 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3. 赔款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
4.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驶入以上各口
5. 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时,只按进口货纳税,并准在内地设栈寄存
6. 为保证中国履行条款,日军暂占威海卫。
1896年6月3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李鸿章同沙俄财政大臣维特、沙俄外交大臣罗巴诺夫在莫斯科签订)
《中俄秘密协定》(即《中俄密约》,又称《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1. 日本如侵占俄国的远东领土及中国领土时,中俄两国海陆军应互相援助,并互相接济军火粮食。
2. 在对日本采取军事行动期间,俄国军舰在必要时可以进出中国的一切港湾,当地中国官吏应以物品供应
3. 中国允许俄国于黑龙江、吉林两省地方修造铁路以达海参崴,修路事项,由华俄道银行经办
该约为中俄第一次对日同盟条约,也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同盟条约。使唤沙俄在“共同防御日本”的幌子下夺取在中国东北修筑铁路的特权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根据《马关条约》签订
承认日本在华离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1896年10月(光绪二十二年九月)
日本取得在天津、汉口、厦门、福州、杭州、苏州、重庆设立租界的特权。
1898年3月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中国被迫“租借”于1897年11月20日(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德国以武力占领的胶州湾
1898年3月27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六日)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租借”旅顺和大连湾(两处已于1897年12月15日,即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俄国舰队占领)及其附近岛屿和海面,“租期”暂定为25年。租借地的范围包括金州所属,租地以北至盖平为“中立区”。南满铁路由东省铁路公司建造我。俄国还在满州驻扎军队2.5万多人,把整修东北变成俄国的势力范围,并向长城以南扩张。
1898年4月22日、24日(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日、四日)
日本迫使清政府承认福建为其势力范围
1898年6月9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英国公使窦纳乐以法国租占广州湾威威胁香港为借口,强迫清政府签订)
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租占九龙半岛,以扩充香港界址:划九龙深圳湾至大鹏湾的九龙半岛的全部,连同这两个海湾之间的海面,以及北纬22度9分以北、东经113度52分和114度30分之间的全部海面和岛屿,“租期”99年。
1898年7月1日
中英《订租威海卫专条》
英国租占威海卫、刘公岛及其附近岛屿和陆岸,租期25年。
1899年9月至11月,美国国务卿海约翰分别向英、俄、德、日、意、法等国提出的所谓的“门户开放”的通牒。
1. 各国在中国的所谓势力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任何投资和既得利益,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2. 各国运往势力范围内的货物,均按中国现行关税率收税,其税款由中国政府征收
3. 各国对于进入自己势力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他国船舶,不得征收高于本国船舶之港口税;或由铁路运输他国货物时,也不得多收高于本国商品的铁路运输费
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奕劻和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同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比、荷签订)
《辛丑条约》
1. 赔款白银4.5亿两,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担保,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9.8亿两,另有各省地方赔款2000多万两 在4.5亿两的赔款总数中,沙俄抢到了最大的份额,多达1.3亿两,占总额的29%
2. 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中国人不准在界内居住,由各国驻兵把守
3. 拆毁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在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允许外国军队在北京和京榆铁路沿线的山海关、秦皇岛、昌黎、滦州、唐山、芦台、塘沽、军粮城、天津、杨村、廊坊、黄村等12个战略要地驻扎。禁止把军火和制造军火的原料运往中国,以2年为限;列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处长延长禁运年限
4. 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吏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该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惩办“祸首诸臣将”,在侵略者“被虐”“遇害”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5. 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指定皇族亲贵担任外务大臣,办理对外事宜
6. 清政府分派大臣赴德、日两国谢罪,并在德国公使唤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碑坊;为被毁的外国人的坟茔建立碑碣,以示“昭涤垢雪”《辛丑条约》①赔款白银4.5亿两,以海关等税收作担保;②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③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驻兵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④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由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
㈨ 列举中国近代签订的条约(时间、主要内容)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英舰“汉华丽”号) 中英《南京条约》 1. 割香港岛给英国 2. 赔款2100万元 3.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中国东南沿海门户洞开 4. 取消旧的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自由交易 5. 协定关税(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 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通称《五口通商章程》) 内容: 1. 压低关税,进口货物的税率定为5% 中国成为世界上最低税率的国家之一,海关从此也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 2. 领事裁判权,英国侨民在中国犯刑事罪时,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 中国的司法权遭到破坏,外国人可在中国为非作歹 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简称《虎门条约》《中英善后条约》) 1. 片面最惠国待遇。今后中国与任何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出让新的权益时,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 可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建立租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二八) 中美《望厦条约》 美获得了扩大的领事裁判权,规定不但中国人与美国人之间,而且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在华发生的一切诉讼,“中国官员不得过问”。并扩大了关税协定权,规定中国要变更关税税则,必须取得美国的同意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法国专使刺萼尼,两广总督耆英在停泊于广州黄埔的法舰阿吉默持号) 中法《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共36款,附有《海关税则》。 条约规定除取得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侵略权益外,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1846年2月(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教的禁令。 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俄《瑷珲条约》 俄国侵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 1858年6月13(咸丰八年五月三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 《中俄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定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十二款 1. 俄国得以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2. 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 3. 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4. 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上是要借此侵占中国领土 5. 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 《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三十款。 1. 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 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 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4. 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 确定领事裁判权。 1858年6月26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 《中英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 1. 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 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 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 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 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 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 7. 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 《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六款。 1. 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 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 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 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 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 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 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1858年11月8日(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 的补充条款。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 1. 海关聘用英人 2. 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 3. 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 4. 允许鸦片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三十两从此,鸦片公开输入,外货充斥中国市场 《天津条约》总结起来为: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为营口)、登州(后为烟台)、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后为汕头)、潮州、琼州、南京、镇江、九江、汉口10处通商口岸;③外国商船和军舰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赔款。 《天津条约》及其附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被迫进一步开放,除沿海和长江中下游的主要城市几乎全部被迫开埠通商外,外国为和传教士还可以到内地游历、传教和通商 1860年10月6日(咸丰十年八月二十二)法军进占圆明园 1860年10月7日(咸丰十年八月二十三)英军进占圆明园 1860年10月24日、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一、十二日) 中英、中法《续增条约》(又称《北京条约》) 1. 增开天津为商埠 2. 允许华工出国做工 3.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 把天津条约中对英法的赔款各增加为800万两 法国还擅自在条约中文本上加上“任法国教士在各省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文,为扩大宗教侵略制造依据,但法文中并无此项内容 1860年11月14日(咸丰十年十月二日) 中俄《北京条约》俄国借口调停有功逼迫中国签订 将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土地强行划归俄国 1864年10月7日(同治三年九月七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俄强行侵占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 44万多平方公里二地 1879年10月2日(崇厚擅自与俄国签订) 《交收伊犁条约》(即《里瓦基亚条约》) 中国付沙俄“代收代守伊犁兵费”500万卢布,合银280万两,割霍尔果斯河以西及伊犁南境的大片领土给俄国等等 清政府未承认该条约,于1880年1月光绪五年十二月将崇厚革职查问,并正式照会俄国政府称崇厚所议条约“违训越权”“窒碍难行”。并派清新任驻俄公使曾纪泽于1880年7月(光绪六年六月)赴彼得堡谈判 1881年2月24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曾纪泽与俄国签订) 中俄《伊犁条约》 收回伊犁九城,取消崇厚所签非法条约中割占伊犁南部大片领土的内容,但是沙俄仍割占霍尔河以西的中国领土 俄占领了伊犁河北岸一片土地,使伊犁无险可守,失去战略意义。 19世纪80年代,中俄根据中俄《伊犁条约》签订了几个边界议定书,沙俄总共割占中国斋桑湖附近7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 1884年5月11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李鸿章、福禄诺在天津签定)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又称《天津简明条款》《李福协定》) 规定法国“保护”越南、允许法国在中越边境通商、中国退兵等。 1885年4月4日(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英国人金登干以清政府名义签订) 《中法停战条件》 承认《中法会议简明条款》有效;双方停战,法国允将台湾封港事宜撤除,中国从越南撤兵;法国派使来华商议所订条约之细目,再由两国订立撤兵日期。 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李鸿章和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签定)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简称《越南条约》《中法新约》《李巴条约》) 中国承认越南受法国的“保护”;中国同意在云南、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指定两处开埠通商;中国日后修铁路时,应与法国商办;法军基隆和澎湖。从此法国的侵略势力伸进我国的云南和广西 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签订) 中日《马关条约》 1. 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 2. 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3. 赔款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 4.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驶入以上各口 5. 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时,只按进口货纳税,并准在内地设栈寄存 6. 为保证中国履行条款,日军暂占威海卫。 1896年6月3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李鸿章同沙俄财政大臣维特、沙俄外交大臣罗巴诺夫在莫斯科签订) 《中俄秘密协定》(即《中俄密约》,又称《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 1. 日本如侵占俄国的远东领土及中国领土时,中俄两国海陆军应互相援助,并互相接济军火粮食。 2. 在对日本采取军事行动期间,俄国军舰在必要时可以进出中国的一切港湾,当地中国官吏应以物品供应 3. 中国允许俄国于黑龙江、吉林两省地方修造铁路以达海参崴,修路事项,由华俄道银行经办 该约为中俄第一次对日同盟条约,也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同盟条约。使唤沙俄在“共同防御日本”的幌子下夺取在中国东北修筑铁路的特权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根据《马关条约》签订 承认日本在华离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1896年10月(光绪二十二年九月) 日本取得在天津、汉口、厦门、福州、杭州、苏州、重庆设立租界的特权。 1898年3月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中国被迫“租借”于1897年11月20日(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德国以武力占领的胶州湾 1898年3月27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六日)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租借”旅顺和大连湾(两处已于1897年12月15日,即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俄国舰队占领)及其附近岛屿和海面,“租期”暂定为25年。租借地的范围包括金州所属,租地以北至盖平为“中立区”。南满铁路由东省铁路公司建造我。俄国还在满州驻扎军队2.5万多人,把整修东北变成俄国的势力范围,并向长城以南扩张。 1898年4月22日、24日(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日、四日) 日本迫使清政府承认福建为其势力范围 1898年6月9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英国公使窦纳乐以法国租占广州湾威威胁香港为借口,强迫清政府签订) 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租占九龙半岛,以扩充香港界址:划九龙深圳湾至大鹏湾的九龙半岛的全部,连同这两个海湾之间的海面,以及北纬22度9分以北、东经113度52分和114度30分之间的全部海面和岛屿,“租期”99年。 1898年7月1日 中英《订租威海卫专条》 英国租占威海卫、刘公岛及其附近岛屿和陆岸,租期25年。 1899年9月至11月,美国国务卿海约翰分别向英、俄、德、日、意、法等国提出的所谓的“门户开放”的通牒。 1. 各国在中国的所谓势力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任何投资和既得利益,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2. 各国运往势力范围内的货物,均按中国现行关税率收税,其税款由中国政府征收 3. 各国对于进入自己势力范围或租借地内的他国船舶,不得征收高于本国船舶之港口税;或由铁路运输他国货物时,也不得多收高于本国商品的铁路运输费 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奕劻和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同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比、荷签订) 《辛丑条约》 1. 赔款白银4.5亿两,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担保,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9.8亿两,另有各省地方赔款2000多万两 在4.5亿两的赔款总数中,沙俄抢到了最大的份额,多达1.3亿两,占总额的29% 2. 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中国人不准在界内居住,由各国驻兵把守 3. 拆毁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在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允许外国军队在北京和京榆铁路沿线的山海关、秦皇岛、昌黎、滦州、唐山、芦台、塘沽、军粮城、天津、杨村、廊坊、黄村等12个战略要地驻扎。禁止把军火和制造军火的原料运往中国,以2年为限;列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处长延长禁运年限 4. 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吏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该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惩办“祸首诸臣将”,在侵略者“被虐”“遇害”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5. 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指定皇族亲贵担任外务大臣,办理对外事宜 6. 清政府分派大臣赴德、日两国谢罪,并在德国公使唤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碑坊;为被毁的外国人的坟茔建立碑碣,以示“昭涤垢雪”《辛丑条约》①赔款白银4.5亿两,以海关等税收作担保;②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③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驻兵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④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由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