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产抵押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有义务向抵押人解释清楚吗
您好,正常来讲,银行的客户经理应该跟您讲清楚,贷款的相关事宜,并且提醒客户出现逾期会产生的后果。
② 贷款人的责任
最好不要,即使他是公务员。因为如果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尴尬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保证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1:在空白借据上摁手印担保人被判还款20万
2009年5月,李强因公司经营急需2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张某借款,张某要求李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作连带责任担保。于是,李强找到刘勇称自己想向张某借款2万元,让刘勇作担保。刘勇不好意思拒绝,便在空白借据上写上“担保人刘勇”的字样,并摁上手印,还向李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随后,李强在空白借据上填上内容后,向张某借得现金20万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李强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张某找不到李强,便将担保人刘勇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勇偿还20万元借款。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勇对出具空白担保书导致借款数额被扩大具有过错,其在空白字据上签字、摁手印时,应当预见李强可能会超出借款数额,不加核实本身就是一种间接故意过错。出借人张某凭借刘勇的签字、手印、身份证复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条中的全部内容是刘勇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担保合同成立,判决刘勇承担20万元还款责任。
案例2:银行放贷事后找担保担保人责任被减轻一半
某化工厂以购原材料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另一家设备公司事先口头向银行承诺为化工厂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事后补签了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某化工厂未能偿还贷款及利息,银行遂将化工厂和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化工厂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设备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保证人的设备公司事后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追认,使保证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所以应按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设备公司只需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其清偿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化工厂公司追偿。
案例3:个人贷款后“人间蒸发”朋友担保被迫清偿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资金无法周转,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担保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担保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信用合作社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担保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担保人陈某清偿。
本报记者 陈霞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东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
主持人:在现实生活中,因担保而官司缠身的人很多,那么“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梁建丽: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给自己加重了负担。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借条上注明“一般保证”或是写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较轻的“一般保证”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王振东:《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例1中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
主持人:《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有怎样的界定?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减轻责任?
王振东:在《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从法律上来说虽然也是属于法人,属于机关法人,但是,其财产和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付,是为了保障其履行社会管理职责,除其从事民事活动是为满足自身需要外,不得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因此,国家机关没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军:案例2中的认定和审判并不复杂,应肯定的是,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是有过错的。该案中,发放贷款的银行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在仅有口头承诺,未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违反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二是未完全履行贷款合同中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因《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约定了贷款人的权利和借款人的义务,银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应按《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监管职责,即借款人有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案中,因银行监管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借款,扩大了损失,加重了保证人的风险,银行应该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作为保证人的设备公司虽然事后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追认,使保证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设备公司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主持人: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担保人在担保行为发生之前应考虑哪些问题?
张军: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担保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被担保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被担保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梁建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专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较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责任设立越大,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小,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各位好心的担保人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最好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因此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
③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经办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贷款办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银行贷款工作人员义务扩展阅读:
商定的原则:
一、合法、自愿和诚买信用原则
合法的原则是指贷款条件的协商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的原则要求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要出于自己本身的愿望,不能在存在非经济强制的环境下签订。
在我国,商定贷款条件时,特别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门行政干涉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说明,一旦贷款条件协商完成后,各方都要守信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平等和公平原则意味着双方是对等的经济主体,在协商具体条件时,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求不对等的利益。贷款条件商定双方遵守这一原则,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担保公司规模较小,较之银行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在开展担保业务的过程中,银行获得收益却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不利于双方长远稳定关系的发展。
④ 贷款对银行有什么意义银行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什么
1、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最主要的业务活动,也是其收益最大的经济活动,是其利润的最大来源。
2、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支持社会各经济部门的生产和流通,促进经济增长。
3、贷款有不同的类型,如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信用和担保贷款,等等。
4、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要在贷款的各个环节把关,比如贷款申请人的资质审查、贷款条款的设定、贷款利率的设计、贷款的还款追踪等,从而保证贷款安全收益。
⑤ 银行贷款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这是银行和学校之间的协议,如果是因为学校当方面违约,那银行就没有责任。学生在这件事的责任就是能按规定换清款;学校则只是一个信用的代表人,连接学生和银行的中间方,是为学生向银行提供信用的;银行则负责贷款给学生。
⑥ 银行贷款 联系人有法律责任吗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⑦ 银行信贷业务人员的职务具体是做些什么谢谢!
1、职务这个词不对,工作和职务级别无关。
2、信贷业务人员分前台和后台:
你所说的应该是和我岗位一样的职责
营销贷款,吸纳存款(现在还没有任务),信用卡,理财产品,U盾,手机WAP,但主要是受理贷款申请、收集资料、扫描上报;
后台的基本上是审批和贷后档案管理。
⑧ 银行做担保业务时,信贷员有义务告诉担保人应承担的哪些责任不
在做担保业务是,信贷人员有义务告知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担保人清楚自己责任义务后,才能合规办理其担保业务,虽然法规是以白纸黑字为准,但是担保人在未知其义务责任情况下办理担保,信贷人员将涉嫌违规操作。
⑨ 银行贷款人,其审查义务是实质上的还是形式上的
形式上多点感觉,实质上你没有这个时间和权力呀 ,不是公安局,所以形式上不出错,有问题了那是贷款人的弄虚作假了。